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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分析及对策/王越江

时间:2024-06-16 16:4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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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分析及对策

王越江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等明定的一项基本、庄严而神圣的原则,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财政体制、领导体制、人员编制以及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在我国实际上并未全部得到遵行和实现。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影响和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一些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树立法院权威的需求与依据
依法治国,必须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一切重要领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其具体的程序运作者和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审查者人民法院必须具有排他支配性,具有一定的权威。自身无权、无位、无威,就难以司法、治人、治国。现实中,人民法院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其独立“人格”难以确保,从而难保其只服从于法律这一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权责相适应的规则,表现出社会强烈要求司法公正与法院无权威现状之间的矛盾。依法治国必须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依法治国,树立起法院的权威是最起码的必要条件。为了实现依法治国,树立法院权威迫在眉睫。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这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不按照宪法规定行事,就是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党的十五在确立“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说明我们党已经注意到依法治国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制度上树立法院权威。这是我们党从实践中得出的正确认识,全社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当今世界,在各国联系加强、经济趋向一体化的同时,对人权等方面的斗争越来越激烈,这些都要求必须依法施政、依法治国,特别强调确立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中立裁判者作用。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独立作为法制现代化、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标志,已为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司法制度向国际靠拢,逐步树立法院的权威,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
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已采取的许多改革措施可以看出,法院正通过改革内部机制,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但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这并不仅仅是法院通过自身改革所能实现的,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二、影响、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因
当前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既有法院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法院系统内部自身体制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下列四个方面。
(一)财政体制的原因
这是困扰法院发展的一个主要难题。当前法院本身没有独立的财权,财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所掌握,他们决定着各级法院的经费。法院的办公条件和装备的好坏、办案经费的多寡、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的高低等等往往均取决于本级政府所给予的经费的多少。法院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依附于政府,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物质决定性条件。这种财政体制使审判难于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使统一的审判权被行政区域分割开,法院变成纯粹为地方服务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地方法院”。
(二)领导体制的原因
目前在领导体制上,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的关系,还存在着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宪法规定了党对国家的领导权,同时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对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原则。在实践中,县以上各级党委设有政法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但是,党的政法委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权限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许多单位干预审判,给法院尤其是主审法官造成很大压力,更主要的是有时干预是代表单位还是代表个人难以分清,往往造成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例如人大的个案监督,不可否认其存在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但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的监督,在其不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时,往往会造成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僭越,使社会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另外,信访案件的大量出现,给党委、政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也相应传递给了法院,影响到了案件的独立审判。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再看有关人事权,法院中领导干部的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审判人员本身也由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任免。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可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地方各级法院拥有人事方面的控制权。在这种财政、人事两大重要权力均隶属和依附于地方权力的现状下,要求我们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而不受其他外来权力的干涉实在是勉为其难,除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有足够强的法律意识和大公无私精神。倘若人家真的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或明或暗、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过问、干扰或刁难法院的审判,我们是很难抗衡的。
(四)工作程序方面。
现在说一下法院内部体制对独立审判所存在的影响,主要是审委会和院长、庭长签发制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审判委员会职权范围不够明确具体,在审判过程中,有时发生案件先由审判委员会定案,然后再由法庭审理并判决,造成开庭审判走形式;二是目前许多法院还实行院长、庭长事先审查案件,审理后签发的制度,对案件的审判使用行政式方式管理,拥有案件最终决定权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从而造成权责不明和有时的滥用职权,造成裁判不公。三是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督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但现在法院的工作主要是由上级法院考核,这就难免造成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考虑到上级法院下一步的考核,要考虑到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过多地考虑上级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五)执法不严的问题。国家为了保障法院依法审判,在法律中对妨害诉讼的行为有明确的强制措施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法律应受到制裁而受不到应有的制裁,从而致使作假证、不依法协助、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侮辱殴打法官事件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妨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
三、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的几点意见
要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独立审判问题上真正实现立法与现实的契合,我认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实施独立的司法预算和编制,为审判独立的真正到位创造合适的外部条件。实行司法预算和编制独立是审判独立真正实现的必备保障。全国所有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预算编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预算草案送政府协调后(不得减少或推翻),直接由立法机关审议和批准,由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使法院摆脱地方预算和编制的控制,为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创制更好的外部条件。
第二、正确处理四种关系。
一是法院与党委的关系。法院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审判工作只有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才能把握工作的方向。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影响面广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向党委汇报,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得到党委的有力支持;二是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法院是由人大产生的,要向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否则就会侵越审判权,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人大监督应实现从当前的“重事不重人”,“重事又重人”到“重人不重事”的转变。三是独立审判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审判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但在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要求法院也要积极参与,这就要求法院在提前介入案件时,不主观、不定性,保持清醒头脑。四是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案件公正审理需要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是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秉公办案,不受舆论压力影响。
第三,将独立审判之主体明确定位于法官。具体而言,应对法院内部的业务庭这一层次的机构设置进行适当调整,并明确其职能,缩减其数量;取消法院院长对法官所审案件的审批权,对法官以独任制或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审判的案件,主管院长、庭长不再予以审批。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实行“隔离式”审判模式,断绝当事人庭前与主审人接触的渠道,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应当着力提高法官待遇。目前我国法官的级别待遇是与公务员相同的,这同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情况是不符的,根据法官职业的特点,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是可行的。实行高薪制,可以维护法官队伍的稳定发展,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并使其能抗拒腐蚀。


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2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作出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后,所有此类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杭城管〔2007〕196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城管〔2007〕19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

各区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前 言


  城市市容管理是一项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它对于杭州增强城市核心
  竞争力、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标化、精细、长效”的市容管理,促进杭州市城市管理不断上新水平,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金瑞杭、王立平、王丽萍、朱姣君、冯立群、朱建明、王泰清、邹若望、樊丽
  娟、张琳。
  
  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标志、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河道、公共场所、施工工地的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0001.1-D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GB19653-2005 《霓虹灯安装规范》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HZCG001-D2005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临街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 Facilities Insfalled on the Outside of a Building along a Streeta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遮阳(雨)檐蓬及其它附属设施。
  3.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包括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其它公共设施。
  3.3 废物箱(果皮箱) Litter Bin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4 垃圾容器(箱、桶)Rubbish Container
  投放生活垃圾的容器。
  3.5 户外广告 Billboard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置的广告。
  3.6 店招店牌 Signboard
  用以表明经营性单位名称或性质的标志性牌子。
  3.7 景观灯光设施 Lighting Facilities for Landscape
  能在夜间形成城市景观的灯饰物。
  3.8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s
  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
 ?3.9 主要道路Major Roads
  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路段;主要旅游点和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城市的主干道及进出口路段,步行商业街;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3.10 重要地区Key Districts
  城市的主要对外窗口,包括车站、广场、特色街、风景点等。
  3.11 街巷 Streets and alleys
  城市支小路和居住区的生活便道。
  4 临街建(构)筑物
  4.1 临街建(构)筑物
  4.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和建造,沿主要道路的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及色彩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4.1.2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并符合《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4.1.3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周边的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玻璃金属板类、贴面砖石材类等可清洗外墙,高层建筑的立面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其它建(构)筑物立面每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立面为喷涂材料的每五年粉饰不少于一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不得影响整体观瞻。
  4.1.4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分界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围栏高度不超过180cm。
  4.1.5 街巷设置的围墙,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 临街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
  4.2.1 基本要求
  4.2.1.1 安装牢固安全。
  4.2.1.2 维修及时,无破损、锈蚀,保持整洁及设施的正常使用。空调室外机和遮阳(雨)檐蓬顶端无垃圾杂物。
  4.2.1.3 丧失功能或闲置的附属设施应及时处理。
  4.2.2 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
  4.2.2.1 原建(构)筑物在建筑设计中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的,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没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的,原则上应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厘米以下的中央位置。
  4. 2.2.2 空调支架设置应具备兼容性,主要道路、重点地区的空调室外机应统一设置防锈、透气、有较好散热效果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已建建(构)筑物空调室外机应结合道路整治逐步统一设置装饰网罩。
  4.2.2.3 底层空调室外机底端距地面不低于250 cm。
  4.2.2.4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4.2.3 临街遮阳(雨)檐蓬
  4.2.3.1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搭建遮阳(雨)檐蓬。
  4.2.3.2 同一建筑物上的遮阳(雨)檐蓬规格要求基本一致,色彩协调,防锈、防老化,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40 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得超过150 cm。
  4.2.4 其它附属设施
  4.2.4.1 门窗、阳台、平台等无垃圾、杂物,无乱堆放、乱晾晒、乱搭建、乱吊挂。
  4.2.4.2 屋顶等公共部位应有效落实卫生保洁制度,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4.2.4.3 临街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应保持整齐、功能完好。
  4.2.4.4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建(构)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经封闭的阳台、平台外墙立面色彩和外观应与原建筑物立面基本一致,且不得超出外墙立面。
  5 公共设施
  5.1 基本要求
  5.1.1 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2 及时维修,保持完好;随脏随洗(扫),保持整洁,无吊挂;无非法涂写、招贴。
  5.1.3 各类杆柱式公共设施,发生倾斜、断裂、倒地时应及时扶正或更换,保持直立整齐、醒目。
  5.1.4 各类管线检查井(孔)和箱盖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现象。发生破损或丢失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安装。
  5.1.5 已建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并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1.6 公共设施上应标示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
  5.1.7 废弃公共设施、固定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5.2 环卫设施
  5.2.1 公厕标志及指示牌图形按GB/T10001.1-D2000中要求设置。新(改)建公厕应不低于CJJ 14-2005中规定的二类标准,并保持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
  5.2.2 垃圾中转站垃圾日产日清,除臭、消毒设施齐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5.2.3 废物箱、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箱、桶)应保持洁净,无积存垃圾,周围无废弃物、乱堆放现象。废物箱每日清洗不少于1次,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箱、桶)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 周边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污迹。
  5.2.4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垃圾容器间。
  5.3 市政设施
  5.3.1 道路设施
  5.3.1.1 保持平整,无破损、坑洼,并保持整洁。
  5.3.1.2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作业时应按规定围护,悬挂标志牌。
  5.3.1.3 按照JGJ50-2001规定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盲道上不得设置各类公共设施,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5.3.2 桥涵设施
  5.3.2.1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5.3.2.2 桥梁和过街地道的栏杆(扶梯)、隧道机非隔离带、高架道路隔音板整体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3.2.3 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搭建(构)筑物。
  5.3.2.4 过街地道、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桥下无盲流、乞讨人员聚居。
  5.3.3 排水设施
  5.3.3.1 城市排水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污水分流,排入市政管道,不得随地散排。
  5.3.3.2 排水口和管道应保持通畅,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能及时排除,井盖表面无积泥。
  5.3.4 城市路、桥名牌
  5.3.4.1 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5.3.4.2 牌面整洁,清晰醒目,文字规范并按标准配套汉语拼音或英语。
  5.3.4.3 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5.4 其它公共设施
  5.4.1 报刊亭无亭外设摊、吊挂现象。
  5.4.2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穴内洁净。
  5.4.3 消防、环卫、绿化取水栓设置符合要求,设施完好整洁,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5.4.4 公交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并配置废物箱,站牌完整清晰,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
  5.4.5 各类岗亭等设施应按规划设计、行政许可的规定设置,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废弃物等。
  5.4.6 健身设施、城市雕塑、园林小品应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6 城市绿化
  6.1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植物采取乔木、灌木、地被、草坪合理配置的方式,突出乔木的种植数量,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构建点、线、面相结合,山、水、林、园、城相融合的城市绿地系统。
  6.2 城市行道树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路段的行道树品种基本一致、排列整齐,无缺株、死株。不影响机动车通行,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
  6.3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合理,并适当设置亭、廊、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6.4 城市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形态优美、地面整洁、无泥土裸露。
  6.5 城市绿地内树穴盖板、绿化带侧石、园路、园林小品等各种绿化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6.6 景观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物。
  6.7 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的标志。
  7 广告标志
  7.1 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宣传栏、信息栏等设置合理,形状、规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发现破损、断字断亮、残缺、陈旧现象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7.2 广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HZCG001-2005规范,并在右下角需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业主、广告经营维护者和有效时间及联系电话。霓虹灯设置应符合GB19653-2005中的规定。
  7.3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宣传栏等不得空置,内容应定期更新。
  7.4 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同一建筑物上的店招店牌设置高度应基本一致,招牌的风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
  7.5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7.6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并加强维护、保养,出现残损、陈旧及时更换,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7.7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交通视线。
  7.8 主要道路两侧的各种商店橱窗应展示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新颖美观。
  8 城市照明设施
  8.1 新建、改建道路上的道路照明设施和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符合节能绿色的要求。
  8.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CJJ45-2006的设计标准。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类型、外型配色应整体协调,整齐美观,并与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风格相协调。
  8.3 城市照明设施缺亮、破损应及时修复。
  8.4 路灯、灯具、灯杆应定期清洗(油漆),保持灯具应有的发光亮度和容貌。
  8.5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隧道、过街地道、高架路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应按城市夜景规划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8.6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尽可能不影响白昼的效果,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不有碍城市容貌。
  8.7 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应采用节能、柔和的光源,避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
  9 城市河道
  9.1 定期疏浚、科学引配水,使水体流动,并符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
  9.2 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9.3 河道两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9.4 河道两岸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垦植。
  9.5 河道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完好。
  9.6 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不得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河道养殖或捕捞作业;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不得填堵河道、占用和挖掘城市河道。
  9.7 河面无漂浮物,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
  9.8 河道驳坎保持完好无缺损,并具有地域特色。
  9.9 航道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船只停靠在规定码头,并保持整洁、完好。废弃船只及时清理,不得影响其它船只通行。
  9.10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
  9.11 各类码头、船舶应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9.11 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垃圾杂物漂浮。
  10 公共场所
  10.1 应保持洁净、有序,合理配置环卫设施,并有效落实卫生保洁制度,无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无垃圾满溢,保持整洁。
  10.2 容貌秩序井然,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挂乱建、违章设摊、人员露宿、流浪乞讨、拉客拍照现象,无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无违法散发小广告,无非法涂写招贴。
  10.3 沿街单位、住户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即保持责任区清洁、保护责任区内绿化设施、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
  10.4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标志完整醒目、车身完好、车容保持整洁。车辆运载散体、流体货物应该密闭、覆盖,运输途中无抛撒、滴漏、吊挂。
  10.5 批准利用公共场所、广场等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应按审批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定时定点设摊、收摊,自备垃圾容器,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保持整洁。
  10.6 经规范设置的便民服务点应统筹安排、规范定点,保持地面整洁,按时撤摊。
  10.7 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10.8 洗车场应保持经营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无违章占道经营。场地内部地面硬化,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无乱堆放垃圾、杂物,无乱挂晒现象。设有污水处理和泥沙沉淀设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并符合纳管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收集处理后回用。
  10.9 机动车、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合理规范,车辆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
  11 施工工地
  11.1 基本要求
  11.1.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护设施,并保持稳固、整齐、清洁。
  11.1.2 施工现场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整洁。
  11.1.3 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
  11.1.4 施工用的散体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有序。
  11.1.5 工地内应设置排水及泥浆沉淀设施,无因乱排放导致城市污水管道堵塞、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
  11.1.6 工棚整洁、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11.1.7 工程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11.2 建筑施工工地
  11.2.1 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0cm的遮挡围墙,实施墙体美化;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同时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
  11.2.2 施工现场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生活(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暴露堆放。
  11.2.3 工地污水按规范排放。
  11.3 市政施工工地
  11.3.1 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180cm的围护设施,并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11.3.2 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11.4 拆迁、待建工地、储备地块
  11.4.1 无乱倒垃圾和乱堆乱搭乱建现象,保持环境整洁有序。
  11.4.2 拆迁工地在拆除房屋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后现场应及时清理,并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