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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许豪

时间:2024-07-24 06:3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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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

作者简介:许豪 男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100088
张倩 女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2级刑法硕士研究生 100088


摘要:近年来,港澳台与大陆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不同法律传统与司法制度的冲突日益受到学者与司法工作者的关注,特别是在香港、澳门回归后,在一国两制的国家体制下,法律适用的协调本文在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从立法规定着手,进行深入的比较的,深入分析其理论根源及文化背景。
关键字:教唆犯 共同犯罪 从犯 正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现代刑法理论对犯罪中止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透彻,但是由于近一个世纪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及对生活不同价值观念和追求,两岸在这个问题上也自然互有异同。本文拟对两岸四地教唆犯作一粗略比较,以期两岸四地在此问题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两岸四地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作为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的教唆犯,是采用以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因此它在刑事立法中与共同正犯与从犯相并列。台湾地区刑法中关于教唆犯的分类亦采取此论并沿用至今。大陆刑法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并列。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而是将教唆犯归入正犯的一类。香港刑法对教唆犯没有专门规定共同犯罪有没有规定,而是将其归入从犯,“任何人协助、怂使或促致他人犯罪,即属从犯。”
关于教唆犯的概念,
澳门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唆犯,但在刑法典第25条规定:“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
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1 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教唆他人犯罪本身即是犯罪”2 。但香港的“教唆罪不是由立法而是由普通法创制的犯罪。因此,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教唆罪,由判例法确定。”3
对于教唆犯的处罚两岸四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大陆刑法典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台湾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第3款规定:“被教唆人虽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论。但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
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4
二、比较
(一)立法比较
一般认为,教唆犯不是独立犯罪的罪名,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划分出来的独立共犯种类。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1、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两类(或者主犯和从犯),而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都以论处从犯。2、三分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从犯(或者主犯、教唆犯和从犯)。4、四分法,不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各国的立法也是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确定教唆犯的含义。
大陆和台湾对教唆犯有专门的概念。大陆刑法典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台湾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者,为教唆犯。”澳门和香港没有教唆犯的概念
大陆和台湾刑法都将教唆犯定义为:“教唆他人犯罪的”。大陆和台湾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都采取了三分法,但采取的分类标准不同。
澳门将教唆犯规定在正犯之中,“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只要该事实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香港将罪犯分为主犯和从犯,“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人属于从犯(二级共犯),(这里“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明知(或蓄意漠视)某人存有致罪意念,并明知当时的情况构成犯罪,却在该人犯罪时而故意鼓励或怂恿该人犯罪”5 ;怂使他人犯罪是指某人犯罪之前故意劝导、唆使或鼓励该人犯罪(Callaem [1986]QB·808·);促使他人犯罪,是指在某人犯罪至于故意力图该人犯罪(Attorey General’s Reference (NO.1 of 7975)如果);)同时在不完整罪中规定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的教唆罪与共同犯罪中规定的“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他人犯罪的”二级主犯不是同一个概念, “它们之间关键的不同之处是:被告人在被定为二级主犯之前,必须是实际上已实施了犯罪;而教唆罪并无这一要求。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6 二级主犯是在一级主犯产生犯意、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其犯罪的,不同于我们研究的造意犯,相当与我们共同犯罪从犯的帮助犯。二者区别在于,帮助犯属于从犯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不确定,看教唆者在共同犯罪起到作用。此文我们对于此不作探讨。下文中着重探讨香港刑法规定的教唆罪。
将教唆犯独立规定说明大陆和台湾刑法的教唆犯的重视。台湾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而大陆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但是“教唆犯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7 ,将教唆犯与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相并列,混淆了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后三者是按作用为标准的分类,而教唆犯是按分工为标准的分类。按照作用为标准的分类便于定罪量刑。相比较,台湾关于教唆犯的分类更具有合理性。
(二)成立条件
大陆刑法理论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都认为教唆犯是故意地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要件:首先,从客观方面说必须由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或者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所教唆的犯罪。其次,从主观方面说,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8 台湾学者也认为,“教唆犯之成立要件包括教唆故意(主观要件)与教唆行为(客观要件)。”9 同时大陆和台湾刑法都认为客观方面只要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足以,而不要求被教唆人是了所教唆的犯罪为必备要件。
澳门刑法典在正犯中规定了教唆行为,认为正犯必须是“亲身或透过他人实行事实者,又或与某人或某些人透过协议直接参或共同直接参与事实之实施者,均以正犯处罚”。显然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澳门刑法没有规定教唆行为构成犯罪,按照澳门刑法对教唆者不能处罚。因此,教唆者构成犯罪必须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澳门刑法,教唆者构成犯罪要求: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又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之罪。
香港的教唆罪要求“控方必须证明存在教唆犯罪的行为和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的故意”10 。几乎所有试图影响他人犯罪的手段都是教唆行为。“行为人可以以威胁、事假压力和说服为手段‘教唆’他人犯罪”(Invicta Plastics Ltd v Applin [1973] RTR 251)。教唆行为不一定要指向特定的人。在印维克他塑料有限公司(Invicta Plastics)一案中,报纸刊登的广告说物品的优点是可用来实行犯罪。现在的法律还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一天。尽管这一广告针对的是世界上不特定的对象,但也被认为是教唆行为。但是教唆内容必须是由判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三)刑事责任
确定教唆犯的形式责任首先明确教唆犯的性质。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独立性说和从属性说。前者是指教唆犯行为完全独立于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教唆行为就是构成教唆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不以实行行为犯的刑事责任为转移;后者是指,教唆犯的教唆行为附属于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因为直接破坏法律规范的是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并不直接破坏法律规范,因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也以实行犯的刑事责任为转移。
二重性说是目前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主张大陆刑法中的教唆犯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有机统一。该说认为,就教唆犯与被教唆者的关系而言,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产生联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者是否接受教唆并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可见,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相统一的二重性。(注:参见伍柳村:《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1期。)
大陆刑法理论和刑法典将教唆行为分为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前者是指凡实施教唆行为,即使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也可以构成教唆犯,基于此大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者是指出来实施教唆行为之外,还必须被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才能成立,同时教唆犯罪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独立教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共犯教唆“应当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根据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分别视为主犯或者从犯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 台湾刑法仅笼统地规定:“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处罚之”。这是由于两地所采取不同的分类标准,大陆刑法主要依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分类,有利于教唆犯定罪量刑。而台湾依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进行分类。台湾刑法还规定对教唆犯的处罚“以所教唆至罪有处罚未遂犯之规定者,为限”。此处显示教唆犯从属性。
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对于教唆犯的规定,完全采取了从属性说,对“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的处罚以被教唆者是否已经“实行或开始实行”被教唆之罪。换言之,如果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者是构成犯罪。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显然将教唆犯完全视为正犯过于机械,也与教唆行为的世界危害性程度不相吻合,不利于体现罪责相应原则。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如果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11 这里的规定是对共同犯罪中二级主犯的规定,并不是我们上述意义上造意犯的纯粹教唆犯的处罚。
香港刑法单独规定教唆罪,未将教唆罪的行为归属于任何共同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对教唆罪的处罚并不是采取独立性说,因为“在犯罪的故意还停留在一个人思想里,教唆者没有教唆他人(被教唆者)犯罪之前,或者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没有同意共同犯罪之前,不存在任何犯罪。” 12 现行法律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在柯尔(Curr [1968] 2 QB 944)一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教唆妇女实施《1945年家庭补助法案》规定的犯罪,即收集这些妇女没有权利享有的社会安全补贴。被告人的定罪被推翻,理由是控方不能证明被教唆的妇女知道子被教唆实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构成本罪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

参考文献:
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3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4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5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6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9页。
7 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
8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98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1-202页。
9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1986年2月版,三民书局,第219页。
10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8页
1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1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定要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是单位或公民自行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团。列入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社团及所属的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第三条 成立社团,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政府主管社团的审批登记机关为省民政厅和各市、县民政局。
第五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订章程,先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应载明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地区、工作对象、主要发起人情况、成员人数、业务主管部门、会址或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等事项。经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后,方可宣告成
立。
第六条 成立社团的审批权限:
全省性的社团,经省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在市、县内活动的社团,经所在市、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县民政局申请登记,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跨市的社团,经发起人所在市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负责人许可成立的社团,由所在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应直接向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社团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社团,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
第八条 经登记的社团,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社团有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的开展和参加各项社会活动,自行安排内部事务及人事任免等权利。
第九条 禁止秘密结社。
凡属下列性质之一者,不得成立社团:
(一)妨害社会安定的;
(二)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三)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为社团的成员。
第十条 凡依照本规定成立的社团,应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社团更改名称、合并或解散,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社团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报社团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由社团登记机关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暂停活动进行整顿、责令解散并注销《社会团体登记证》:
(一)未经批准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超出社团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宗旨或活动范围的;
(三)对社团登记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社团变更或解散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社团负责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社团,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成立的社团,必须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办申请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登记仍继续活动的,由社团登记机关分别予以警告、暂停活动进行整顿,直至撤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20日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深化思想政治工作

许蕊


  理想信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灵魂”,也是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如果放松了理想信念教育,人们就会在根本信仰上产生动摇,没有思想基础,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在复杂纷繁的形势面前迷失方向,就会成为各种错误思潮的俘虏。长此以往,党就没有了吸引力,人民没有了向心力,民族也没有了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理想信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出发点
  信念是指人们对某种现实或观念抱有深刻信任感的某种精神状态,是人们在现实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的一些思考和行动的模式。信念往往是具体的,它一旦成为人的一定的总体性、普遍性的观念和态度时,信念就成为信仰。理想则是以一定的信念和信仰为基础的价值目标体系,是人的精神生活的最高层次。科学的信仰和崇高的理想,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和不竭的智慧源泉。
  理想信念教育是贯穿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个过程, 理想信念问题关系到党的前途和命运,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 理想信念教育主要是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先进理念,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等。可见,理想信念教育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如果说,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它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的话,那么,理想信念教育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教育人们树立起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教育人们树立起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理想信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
  理想信念教育决定着思想政治工作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可靠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和日益复杂的情况,使人们头脑中郁积的许多深层次的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不断诱发和表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地去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靠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排除各种干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消极因素也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二、着力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一)正确的理想信念需要科学理论的武装
正确的理想信念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武装,来源于在这一科学理论指导下对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人生价值的清醒认识和正确把握。
有科学知识,不一定有正确的世界观,即使有科学知识,也可能陷入迷信。我们知道,具体的科学知识是可以直接检验和实证的,但世界观的理论却无法用科学实验或社会个案调查和分析等方法予以证实。其二,具体的科学知识具有唯一正确的解,而在世界观的理论上,无产阶级有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的世界观,不同的阶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由于世界观的研究对象具有无限广大的特征,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破译它的最终奥秘。世界观理论的这种多维性和多解性的特点,使许多人甚至自然科学家感到困惑不解,甚至陷于唯心主义的泥坑。其三,具体的科学知识并不直接涉及价值问题,而世界观理论却必须同时作出价值判断。例如,正义和非正义、善与恶、美与丑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处在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有不同的回答,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回答。价值问题具有更为显著的多元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即使那些文化知识层次很高的人,如果没有系统地把握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一旦涉及到宇宙观、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问题,也容易上当受骗。这也是许多高级知识分子被 “法轮功”俘虏的根本原因。这就告诉我们,必须加强对科学世界观理论的学习。这正如列宁所说:“任何自然科学、任何唯物主义,如果没有坚实的哲学论据,是无法对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袭和资产阶级世界观的复辟坚持斗争的。为了坚持这个斗争,为了把它进行到底并取得完全胜利,自然科学家就应该做一个现代唯物主义者,做一个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唯物主义的自觉拥护者,也就是说,应当做一个辩证唯物主义者。”
当今,要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最根本的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这是保证全党和全国人民加强团结、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思想基础。
(二)理想信念的确立需要有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的全部实质在于它的人民立场、人类解放的立场和思想方法论。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基本原理教育。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质和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这一规律揭示了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在于其内部的矛盾性,为科学地说明事物的发展及其规律提供了可能。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发展不是什么超自然力量推动的,而是社会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是社会生产力决定社会发展,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开展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基本原理教育,当前要深入揭批邪教“法轮功”,引导广大职工坚持唯物论,反对唯心论;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坚持科学,反对迷信;坚持文明,反对愚昧,努力增强识别和抵制各种唯心论和伪科学的能力。使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和科学精神真正深入人心,使人们的理想信念矗立于彻底的唯物主义的科学基石之上。
(三)重建理性主义的信念
  理性精神要求实事求是而不是凡事从已有的理论原则出发认识世界;理性精神要求健康的怀疑态度和批判力而不是拒绝对自身的怀疑和批判;理性精神要求人们民主协商地解决认识和利益上的差异而不是把自己视为绝对标准;理性精神要求人们对全人类的命运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要有理智的约束,而不是把理性变成了没有任何价值约束的纯工具性的东西。失去了价值理念约束的工具理性,在为人造福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许多灾难。
在西方非理性主义思潮和所谓“后现代”文化气氛的感染下,中国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非理性文化现象。例如:封建迷信现象的回潮;对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的恐惧和敌视;感性粗俗文化的流行;道德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丧失;理想追求的虚无化。如果说西方的非理性是由于工具理性的过分发展而出现的结果的话,那么中国的反理性的非理性话语却更多的是西方泊来品与前科学理性相结合的产儿。所有上述现象,都动摇着我们本来就很脆弱的科学理性的信念,动摇着我们本来就不很坚固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在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社会表现为人类逐渐克服自己生产活动、社会关系和精神生活的盲目性的过程。我们重建理性主义的信念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答案。如果我们固定在某个特定的理性观念和原则上,那么我们就会走上理性主义的反面。问题不在于什么是理性的,而在于怎么样看待理性。怎么样看待理性?这才是贯穿人类历史全过程的问题。
(四)重要的是,能否用正确的理想信念武装全党,首先取决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是否真正树立了正确的理想信念
胡长清、成克杰之类的腐败分子警示我们,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所以,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就要以“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和学习为契机,把坚定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作为首要和突出的问题解决好。只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真正坚定了理想信念,认识到了理想信念的极端重要性,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才能真正抓好理想信念教育。
(五)理想信念教育要渗透到我们正在干的工作之中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国人民的共同理想。我们实践这一理想的具体行动就是动员一切力量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中来。
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各级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在“三讲”、“三个代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等活动中,都要突出理想信念教育。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台、广播报栏等舆论宣传机构,坚持不懈地抓好中心组学习制度、落实好党员目标责任制,坚持专题学习与岗位教育相结合,在业务学习中增加理想信念教育的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不要做职工的“家长”,要做职工的“公仆”,主动深入群众,与职工心连心,而不是做“官”,把职工当成官僚系统的管理对象。只要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和切实实践党的宗旨,一心为公,一身正气,就会得到广大职工的信任和拥护,就是在实践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必须理论联系实际,事实求实
客观物质世界永远在变,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理想信念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摒弃形式主义,有的放矢。周密组织,花大力气聘请高水平内外专家学者就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讲课、座谈讨论,切实解决理论认识问题,收效显著。组织年轻干部奔赴井冈山革命老区考察学习,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使学员深受教育;党委关注因特网新闻舆论,及时抓住时效性、针对性、争议性强的时事、新闻、观点等资料在支部书记会、党课学习班、党团活动日等场合进行分析评论,及时把握舆论导向特别受到青年同志们的欢迎。
用“心”去传播马列,而不是只用嘴去讲马列,要在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深学、真懂、坚信”的基础上,把它作为自己的人生信念和理想追求,以炽热的情怀和真诚的信仰去传播科学真理。以科学理论武装人,必须首先武装自己;坚信马列主义,才能卓有成效地传播马列主义,也才能真正搞好理想信念教育。


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