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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概念探源??从民法的视角出发/吴玉玺

时间:2024-06-28 14:3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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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概念探源??从民法的视角出发

摘要
本文首先对罗马法上的“人格”概念进行了解析,重点是以民法的视角分析该概念的先验歧视色彩。随后从历史的和社会的两个方面的原因分析了“权利能力”一词产生的根源,并得出以下结论:《德国民法典》制定者处于资产阶级兴起的世界中,他们需要继承罗马法,但他们不要其中的公法因素;他们也需要继承罗马法中的主体资格制度,但他们不要那个“排除了部分生物人加入正常社会生活的机会”的“人格”一词。最后,本文以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精神为主线,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对现代意义上的“人格”的本质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罗马法 人格 权利能力 康德伦理人格主义 现代意义上的人格



人格与权利能力探源
一、罗马法“人格”的含义
罗马法中,“人”这一语词有三种不同表达,并代表三种不同含义:I homo-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II caput-权利义务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III persona-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具体身份,即,其在各类具体权利义务中的身份。
以上概念中,人II(caput),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需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在当时,罗马法以人格或人格权(caput)来总称这三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市民权在罗马法类似于今日之公民权或者国籍概念,其内容包括公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私权-婚姻权、财产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

小结论:a罗马法对生物人与法律人有所区分;
b罗马法中“人格”、“人格权”(caput)等同于法律人;
c罗马法中caput一词包含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因素。

二、权利能力的诞生
(一)背景资料
背景1:生产力与经济环境。
由于交换经济的勃兴和俾斯麦创设的大学制度,传统日耳曼的庄园制在近代德国受到挑战,原先在庄园奴隶主的领属下带有奴隶性质的农奴渐渐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脱离,并成长为德国历史上新兴的市民阶层。而后,随着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工场制度的萌芽,许多农民子弟进入城市,一方面受雇于人获取工资,另一方面购入生活资料,从而事实上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小结论:奴隶制的逐渐瓦解使更多的“生物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主体。这里暗含的规律是: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制度变迁,从而导致在历史上仅特定阶级所享有的“生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的机会在事实上被更普遍地赋予给了“生物人”。

背景2:文化思潮与理论土壤。
1900年属于欧洲人文主义思潮兴起的年代,以德国为代表的现代国家继承了近代以来的个人主体思想和个人平等原则。
先验唯心主义哲学:康德创立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对《德国民法典》制定者的精神世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该理论几个比较核心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作为手段使用”(康德);“做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黑格尔)。

(二)基于背景资料的分析和推理:“权利能力”的诞生
基于社会经济状况的客观要求,加上当时的文化思潮及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的深刻影响,德民制定者认为:在法律上,应当赋予每个生物人以原先在罗马法中仅赋予给特定人的那种享受“生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中”的机会,(此即人格),也就是说希望基于“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让每个生物人均能成为法律人,均能享受“生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这么一种利益;而作为民法典的制定,此种“生活于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中”的利益的普遍赋予就体现在德国人创立的“权利能力”一词中??他们使用了一个新创的“权利能力”,而非使用罗马法中的“人格”一词,避免了将罗马法中“人格”的歧视色彩带入其 “自由平等”的民法典之中:
德民制定者选择“权利能力”一词作为宣示自然人/法人均有机会参与民事关系的符号,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因为:
1.他们处于那样一个变革的时代:资产阶级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和壮大;而同时,旧的奴隶的、封建的制度仍未完全清除。在这样的环境下,“人格”作为一个罗马法的概念包含了太多歧视性色彩。(它与伦理人格主义中的“人格”完全不同。)
2.另外,古罗马法人格要素中的市民权含有公法因素(前文已有论述),此为将“人格”直接植入民法典的障碍之二。
德国人需要找到一个概念以构建一个体现“自由主义、启蒙运动、理性法和罗马学说汇篡法学”精神的主体制度, 他们需要创立一个词,这个词必须能够表达这样一层意思,即:所有的生物人均“有权”(或者说“有资格”、“有能力”)加入到民法调整的社会秩序之中。至迟在1840年,弗里德里希·萨维尼在其《当代罗马法体系》中明确对民事能力提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区分。德民制定者选择采用“权利能力”一词构建他们心目中理想的民法主体制度时,他们是在宣告:任何人都生而具有“享有权利的能力”,因而也就具有“持有权利的可能性”,再加上一份“行为能力”(一个人能够自由行为的前提,即能够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则德民立法者顺利地使用一个新创(在国家实体法中属于新创)的概念代替了原来包含着歧视色彩及公法因素的“人格”,并且起到了以这一新词汇确认民法主体、继而构建民法主体制度的效果。

第一部分的结论:
罗马法中的“人格”一词,一方面是罗马统治者为确认其法律秩序中主体资格的工具,另一方面,在更深层的意义上讲,更体现着一种歧视,即对生物人的不平等的区分。在后来的德国(资产阶级德国),其立法者通过新词“权利能力”的置入,既保留了“人格”一词用来描述法律体系中主体资格(在德民,体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资格)的作用,又排除了其歧视性色彩,并避免了其公法因素被带入私法领域之中。也就是说,“权利能力”一词的使用使德民制定者达到了继承罗马法的目的,同时又符合了时代的发展要求,即: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导致的非人格人(无人格的生物人)在客观上需要参与到法律秩序之中的现实要求;“人生而平等”的资产阶级“天赋人权”思想的要求;公私法相区分的要求。




人格概念的解读及变迁;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以康德伦理人格主义精神为引子,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
追溯到罗马法对“人格”(caput)一词的使用,其无非为区分出一类人(此处的人指生物人,即罗马法中的homo),使他们能在受法律调整的秩序之内享受生活,可以说,在那种划分之下,如果“人”这一概念包含“社会关系”这一本质性的因素(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则仅那一类被赋予“人格”(caput)的生物人才是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定义的人),而其他人类均与动植物无异??因为其他人类没有机会加入受法律调整的秩序/社会关系之中。事实上,这种区分远非它看起来那么简单:通过这种区分,那些生活于法律秩序之中的人们,他们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是同时既为目的又为手段的,他们可以通过“私法自治”去“以其所给,取其所需”;而那些生活于法律秩序之外的人们,在那样一个客观世界中,在那样一种规则之下,他们则从来就只能是手段,只能是客体。从而统治者以这样一种名义上的法,为着他们自己集团的利益,组织了那个疆域中的人类,过着一种“权利远远超过其义务的生活”??这一切只因为,在他们之外,有另外一群人,他们仅仅是手段,他们永远只有义务,永远是统治集团权利的源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参前文Part I的A部分),时势让国家治理者无法再恪守这种歧视区分,而不得不以法律或类似方式赋予所有生物人加入社会秩序之中的权利。从此,“人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将每个生物人都纳入法律调整的秩序之内??对这法律自身规则的合理性我们姑且抛开不谈??从而至少在名义上,统治者及其法律开始把所有的生物人均当作社会人了:把他们纳入法律秩序,并赋予权利、课加义务。说白了,这个时候的法律改变了古代“人格”所造成的歧视局面,它让所有的生物人均得到参与社会关系的机会,那么,直到此时,我们基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本质的观点才可以说,人类即社会人,人类即法律人,人类即人。我们在法学领域中的人的概念符合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本质的定义,至此,“人得以成为人”。

第二部分的结论:
结论1:“人格”在人类历史中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古代人格”(罗马法为代表),此人格对一类人的法律地位的承认意味着对另一类人法律地位(社会关系属性)的排除/消灭。那是不合理的,但却是那个时代的生产力及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另一种是“现代人格”,其产生时间应是在资产阶级国家建立前后,由于其将所有生物人均置于法律调整的秩序当中,因而真正认所有生物人为人,从而实现了所有生物人在法律秩序中的平等。我希望能够这样表达:此时的“人格”已经宣布了自己的死亡??由于所有的生物人均被承认为人(社会人),则它已经丧失了罗马法上“人格”一词用来“划分生物人”这一主要功能??如果我们说它还存在的话,则此时的“人格”是一种与罗马法中的“人格”完全不同的人格了,它存在于法律中的意义体现为:
由于资源稀缺,以及由此带来的人与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不可避免,导致人与人之间希望将自己仅视为目的/价值,而将他人仅视为手段的想法不可避免,那么,如果一部分人在客观世界中一旦真的成为了绝对的目的/价值,则必有一部分人会再次沦为绝对的手段,那么,人类社会又将回到类似于奴隶制的社会之中。因此,为了防止这种客观上无法消除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潜在危险给我们带来制度倒退和伦理灾难,现代人格找到了它存在的意义:
我们说,现代人格是作为一具古代人格的尸体矗立于民主、宪政的法律制度中,它宣告着古代人格的灭亡,并且告诉人们:你尽可以为自己的利益而将别人当作手段,但你永远不可能让自己成为绝对的目的而让另一个人成为绝对的手段,因为“人格”已死。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7]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岳阳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的规定,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79号)、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7〕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实施后期扶持的全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移民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20年。

第三条 对后期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后期扶持期内出生、娶进、入赘的人口不再增加扶持指标;录用公务员(含三级以上士官)、聘用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转非、死亡、出嫁、出赘的人员在三个月内核减扶持指标,并做到季核年审,由村、组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审查造册,报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扶持人口减少后多出的后期扶持基金不上收,用于解决当地移民的有关特殊问题。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扶持标准为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二章 直补到人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 造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移民家庭档案和资金发放账册,造具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名册,经村主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后,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村装订送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第六条 审批、备案。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年度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名册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副县、市、区长和县、市、区长审批;将审核批准后的名册,抄送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拨款依据,同时报送省、市移民局备案。

第七条 建档。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分年度分户建立一人一卡的移民家庭档案。

第八条 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市本级在市财政局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县、市、区相应地在本县、市、区财政局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专户。

第九条 直补到人后期扶持资金拨付形式。市移民局造具后期扶持资金拨款明细,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市、区后期扶持基金专户。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造具拨款明细,经分管副县、市、区长审批后,交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 直补到人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方式。由各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5号)的要求和市移民局规定的条件,选择邮政储蓄部门或一家金融机构代发后期扶持资金。中标金融机构与各县、市、区签订合同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发放名册及时将后期扶持资金汇入代理金融机构;县、市、区代理金融机构以户为单位办理好储蓄存折,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移民户手中,由移民户自行设立、更改密码。此后,由代理金融机构分季度直接将后期扶持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一条 登记存档。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及时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数登记到移民家庭档案卡和资金发放账册上,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 项目扶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拟定扶持项目。直补到人后余下的后期扶持资金,在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各村根据《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求,自行拟定年度扶持项目,制订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审批。各村确定的年度扶持项目统一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送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副县、市、区长审批。

第十四条 下达项目计划。扶持项目经分管副县、市、区长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备案。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联合下达的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分别逐级上报省、市移民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拨付项目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将项目扶持基金拨付至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项目扶持基金专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实施单位。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拨付项目资金情况要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监督检查扶持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在新的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前,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暂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2〕48号)的规定,对后期扶持基金实行专人专账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6〕79号),将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以表格形式填报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表、年度扶持项目基金情况表(按基础设施和生产开发两大类统计到项目),分别上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还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2〕48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逐级报送省移民局。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后期扶持基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副职和移民局(办)局长(主任)、财政局长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身份核定;扶持项目的审核、检查、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拨付方案制订和拨付管理;建立本县、市、区移民名册资料、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明细账册、项目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已经审批的方案,及时将后期扶持基金拨付到位,并负责项目扶持基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金融机构负责及时按季度发放后期扶持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基金使用性质和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名册

2、大中型水库移民档案卡

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情况表




加强依法行政 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
【摘要】: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矛盾多,压力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本文通过加强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如何为平阳县规划建设部门能深化城乡规划管理制度改进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城乡一体、全域谋划;二是上下协同、分级负责;三是研管联动、夯实基础;四是民主公开、强化监督;五是部门合作、合力共进;六是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七是加强效能、自查自纠。笔者通过上述的几点建议,希望在城乡规划工作中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和技术统筹管理能力,为实现我县城乡规划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尽献自己绵薄之力。

【关键词】: 依法行政 城乡规划 管理 思路


改革开放之初,城市规划因其自身对市场适应性而迅速壮大起来,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部门之间的职能竞争日趋激烈,规划工作职能和综合调控功能弱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平阳规划建设局肩负着履行管理好全县规划建设事业工作,任重而道远。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五个统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预示了今后城市发展的方向。为如何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思路创新,提升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功能,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成为当今城乡规划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规划工作要求。

计划经济时代,规划是计划的延续和空间落实,往往是项目建设布局到哪里,规划编制到哪里,从而形成了以规划服从项目的一种开发为导向的规划思路。这种思路与现今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不相适应的。近年来,出现了规划滞后于建设,规划先行官指导地位减低甚至阻碍建设发展的问题。如何加快城乡规划建设思路,实现由项目导向型规划向资源管治型规划的转变,真正使城乡规划从技术管制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化,还任重而道远。

2、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的矛盾。

一是城乡规划工作战略性与政府任期政绩短期性之间的矛盾。规划考虑的是地方建设长期发展的利益,研究规划发展工作期限往往比较长,而一届政府任期只有5年,政府领导往往只对任期内自己能办成的事感兴趣,所以现在社会上出现政府领导任期规划之说。二是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承载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如土地指标稀缺、资源环境不协调等等。三是城乡规划工作的综合性与城乡建设部门的专业之间的矛盾。城乡规划部门是属于建设范畴的一个系统,社会上大多数人都认为规划建设部门是专业部门,而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政策性、法治性、地方性、长期性、实战性等特点,这些职能与角色的错位,严重限制了规划综合协调作用能力的正常发挥。

3、职能遭受肢解的压力。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都在不断强化自己的职能,开展了各类直接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希望自己部门能在空间布局上有更大的发言权。面对当前这种部门间竞争有余,合作不足的状况,规划部门面临着急需加快规划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工作在政府层面与技术层面统筹能力的客观要求。只有我们与时俱进地提升统筹管理能力,借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不断强化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实施的严肃性。

4、现行体制和机制暴露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可归纳为“四多四少”:一是上级政府重视规划审批多,实施监管少,造成规划调整随意,刚性不足。二是规划管理工作限制性规定多,因势利导少,加上现有规划人员管理力量不足,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在一些突发性事件面前规划部门大部分成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三是法定职责多,实际行使权利少,形成进退失据,压力很大,特别是基层单位。按现行管理体制,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人应对什么事都有决策权,而实际上什么事情都决策不了,相反责任都是部门负责人的。四是规划方面研究多,单个项目研究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缺乏技术支持。重规划轻项目的研究方式,没有建立建设项目的评估制度与可行分析,以至在建设项目管理时以简单的图纸来应付项目,致使规划编制越做越细,抓不住本质,而导致规划适应不了城市的发展变化,到头来规划的原则往往难以坚持。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城乡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新型城市化道路的要求,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目标。

1、城乡一体,全域谋划。“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纳入了一个法律范畴,并指出立法的宗旨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就是规划的范围从城市进一步延伸到农村,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各类要素全统筹,各类规划在空间上的全协调,使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成立对接关系。标志着打破原有城乡分割的规划模式,进入到了城乡总体布局规划的新时代,这是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上下协同,分级负责。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一级职权”的原则,建立层极有序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特别要求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规划实施事前监督与指导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总体规划的修编管理。凡涉及强制性规定内容修改的,必须要按法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确保规划审批权威性和严肃性。二要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建立建设用地边界管理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范围不得突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三要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级选址定点管理制度。

3、研管联动,夯实基础。目前城乡规划编制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脱节的问题严重,规划的编制难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求,很多规划是屡编屡改,极不严肃。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研究工作,加强规划和项目统一审查和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

4、民主公开,强化监督。原《城市规划法》过分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合作的法定程序,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错能力。新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3],并明确赋予公众查询权、举报权和控告权。在规划监督机制方面,也更加完善,通过审议、备案,定期报告及报告规划实施情况等方式,明确了立法机关和上级政府的监督权利。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规划部门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可以实行窗口审批的一律进窗口审批,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对办证审批以及执法处罚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六公开,六公示”制度,推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谁违规,追究谁”,不断增加工作的通明度,努力塑造规划系统服务品牌。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下基层、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以及“规划进社区协管服务”活动,对企业和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指导,及时帮助企业、群众解决困难,同时还要规范“一书三证”行政许可核发制度和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公开和透明。

5、部门合作,合力推进。城乡规划是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离不开政府与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规划工作并不完全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综合服务,规划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有关部门服务,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只有各部门凝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功能作用。

6、批后监管,严格执法。一是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查管理。执法人员对在建工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使其尽量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突出抓好经营性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管。实行查封停工,组织专门执法力量,与乡镇府、土地、城建等部门联合执法,现场看守,对不配合执法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坚决不允许重新开工,不能出现新的违法超建,并争取强制措施组织拆除违章建筑。三是加大对违法临时建筑的整治和拆除力度,发挥乡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权利。

7、加强效能,自查自纠。继续深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督察制度,开展自查自纠,违章立制重预防,对各科室的自查成果要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科室反馈,并予以督促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召集相关科室人员协商解决,真正发挥督察作用落实到位。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已驶入“快车道”,在新形势下的平阳县规划建设事业也在发生巨大变革,规划建设部门不仅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且也是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发展的最好机遇。从这一点,规划建设部门的每个工作者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适应社会的变化,在工作中勇于探索。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抓紧制订相应的地方政策与规定,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发挥效能监察作用,加大行政执法和法制建设宣传力度,实施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平阳县规划建设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