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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刑法泰斗马克昌教授申辩——兼议正当防卫辩护与法律解释/张世勋

时间:2024-05-07 20:4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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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刑法泰斗马克昌教授申辩——兼议正当防卫辩护与法律解释

张世勋


  读龙城飞将《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有感》——4月6日
  这些天在法律图书馆是上看到了龙城飞将先生的《锯箭与后半截》,顿时觉得特有意思,便详细拜读之。读完之后得出一结论,也是龙城飞将先生意欲主张和说明的观点:古时有一人,被箭射中大腿,前往外科医治。外科大夫将露在皮肤外面的箭用锯切割掉,受伤之人大怒,曰:你把外面的锯掉,里面的怎么办?只见外科大夫答曰:那属内科,你找内科大夫。
  龙城飞将先生意在说明马克昌教授把正当防卫的三款予以割裂,并未考虑第三款,防卫过当的情形,与《锯剑与后半截》中外科大夫的做法实属相同。这种说法,我不能在我未说明原因时乱下定论,只是把自己对于法律解释和法律实践中正当防卫辩护的观点看法予以说明,希望对此真理愈辩愈明,另外撇除广大民众对马克昌教授的误解。
  我在讲实体的理解之前要将刑法典中关于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条款列明:以便于分析判断和申辩。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伤害出于故意侵犯他人身体权利(身体健康)的主观方面,而故意又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往往又包含了激情杀人,愤怒杀人……;而对于正当防卫并不是出于故意侵犯他人身体权利,而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公法救济不能及时救济时而采取的一种自救手段,主观没有伤害他人的恶意。而对于防卫过当笔者认为从整个正当防卫的过程来看并不宜将其主观方面归结为故意。有学者认为要将其主观方面归结为故意,他们认为在行为人超出正当防卫限度之时便产生了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故意。根据马克思辩证主义法学观来看,这属于客观归罪的最突出表现。就像我们的模拟法庭做过的一个案子:凌晨5、6点时甲误将送奶工乙当做小偷,见起骑车离开,便用凉衣用的铁叉打向乙头部导致乙七颗牙齿脱落,构成重伤。问对甲行为的定性?结果检察方和辩护方就在主观方面进行争论,有人认为在行为人甲超出正当防卫限度之时便产生了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故意。这能说是主观方面的故意吗?显然不能!笔者认为,我们在处理司法实务时必须从整体上去分歧(也就是法条的语境),不能断然割裂其内在联系去判断。
讲完了二者的区别,有人就会大喜,你讲的正是我们批判马克昌教授的依据喔……呵呵,这是当然了,在分析一个人的错误时,笔者难道要凭空去批判、去反驳、去申辩吗?
  重要内容到了:1.上面分析确实是你们批判马克昌教授的依据,但你们想过没有案件的真实情况你们了解清楚吗?媒体所报道的案情真实吗?这笔者不得而知。这也是我们文科法律人的职业生涯,研究领域中一种最危险、最易进入误区的缺点,被主流媒体的报道所误导,不能用客观真实的眼光去分析,适用法律。在我们这些个听媒体报道争论不休的时候,笔者可以肯定的告诉诸位,马克昌教授是在邓玉娇案当地法院审判庭那里得到的案件查明的事实后,才严格的依据刑法典做出的结论。除了案件的辩护律师,你们有接触过这些真实的案件信息吗?不要去猜测,猜测只是一种可能,而案件查明的事实却是真实的现实存在;并且法律只追求一种法律真实而不是事实真实,因为马克思老先生讲认识是无止境的,人的认识又是有限的;并且我们也不可能将案件事实真实的还原。这是申辩之其一。
  2.在法律实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时相当困难的,笔者的导师做过粗略统计,正当防卫的辩护案件成功率不高于5%。笔者相信,你去问一个执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你会知道个中缘由。笔者认为,归根揭底,就是正当防卫在把握正当的限度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着实难于认定,当然,这一问题的解决在我上一篇论文《从张明楷教授到德日刑法学派再看我国刑法构成要件体系建设》一文中用张明楷教授的客观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能够得以解决。而站在刑法泰斗马克昌教授的立场上,得到法院审判庭提供的已查明案件事实来看,邓玉娇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这是马老站在客观的占有第一手资料后做出的判断,我们应予以尊重。这是申辩之其二。
  3.法律解释的相关问题:
(1).龙城飞将先生讲法官不能解释法律,我并不反对。笔者从外国司法运作系统(囊括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德日的做法和英美法系判例法美国的做法)发现,这只是在原则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根据某教授(隐私起见,隐去了其名称,望理解)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从其在法律实践中所起到的作用、实体诉讼法律价值判断和最终目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都是变向的法官解释法律。
(2).从法律解释和法律具体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比较来看,笔者认为,我们不应该把法律解释和法律具体运用混为一谈,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必然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理解法律,灵活的运用法律,从而实现法律的个体自由价值和社会秩序价值的和谐统一。法官不会也不可能机械教条的去适用法律。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的扩大解释,文义解释等解释方法来看,我国也不是教条的去依靠一部刑法典来解决未来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与法律有关的事情。著名的法学家说过:“法律自他出台的那时起,便落后于社会真实。”所以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罪刑法定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灵活理解运用不教条机械适用法律的关系。对于这一课题,笔者正在研究,在此不在赘述。
(3).对于法学家理解法律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做为每个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社会经历,专业背景,个人学术倾向,以及人生阅历等等不同的因素,这就决定了我们的世界是五彩缤纷的,思想是火花四溅的。对于马克昌教授对邓玉娇案做出的指导意见,我们应当持足够的尊重态度,就像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一样相互尊重。促使我国法治建设不断的上新台阶,理论之花营养不断。并且,马克昌教授给出的只是指导意见,就像我们在下面争论的观点一样,不同的是马克昌教授的身份而已,我们不能单凭一个人的身份就否认他有与我们一样的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

结语:

  但愿我们在分析,评价一件案件,分析一种观点的时候能够认清案件事实在做透彻的分析,万不能被主流媒体所误导,所蒙蔽。分析一个案件,一个语句,一条法条时,能够充分考虑其生存语境,不割裂其内在联系。另外:任何的刑法理论都有其生存的语境和条件,都有一个立法与司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彼此协调,共生共荣的法学生态平衡问题,无论怎样的理论之花,离开了必要的语境和条件,生命力都会凋零。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看守所是国家刑事羁押机关,也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监管安全最重要的是被监管人员的生命安全,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尽最大努力减少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是公安监管部门必须完成好的一项硬任务。


  加强看守所医疗卫生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基础性工作

  一、实行医疗社会化,提升看守所保障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工作水平。公安监管部门要打破本位主义倾向,积极加强与卫生部门协作,探索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医疗机构人才、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

  二、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尽最大努力满足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按照“正确诊断病情、快速处置危重病人、有效防止重大疫情发生”的要求,积极推进看守所医疗机构建设。要根据看守所医疗工作的需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配备标准,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看守所预防、发现和处置疾病能力。看守所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医疗制度,落实工作规范等措施,建立医疗工作规范流程。根据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看守所医疗工作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健康检查、日常巡诊、治疗以及急诊处置等操作要求,建立医务工作责任制度。要建立日常医务活动登记、流转交接、告知制度,通过所情分析会、交接班会等形式,及时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重要病情。通过定期定人定责,对监室和监区进行消毒,利用隔离救治等手段,防止疫情发生和疾病传染。


  改善羁押环境和保障条件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要保障

  一、实行床位制。新建、改建、扩建看守所的未决在押人员监室,要按照床位制进行设计,实现在押人员一人一床,以改善在押人员的居住条件。监室内要设置封闭式卫生间,并逐步安装热水淋浴设备、空调。在看守所建筑设计上,要扩大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和监区走廊宽度,加大监房之间距离,增加监室的通风和采光等。看守所内部扩大绿化面积,栽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环境。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保证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按标准足额按月拨付到位,不得以“打包式”下拨经费,防止出现因其他经费保障不足而挤占被监管人员伙食费现象。对在押人员重病住院费和因病死亡丧葬费,实行实报实销。

  三、探索实行在押人员医疗保险。依据国家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和公共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争取医保与卫生部门的支持,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参保核销机制。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作为公民,同时也享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权益。争取医保部门的认同与支持,在医保管理系统中将看守所在押人员列为特殊群体,实行医疗保险。

  加强对患病在押人员的管理和关照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重点工作

  一、实施心理干预。探索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干预机制,开发装备公安监所在押人员心理测评干预信息系统,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开展心理咨询,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要把患病人员列入重点在押人员管理范畴,深入了解患病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密切观察其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反应、情绪变化,通过经常性地开展谈话教育,多关心患病人员病情和身体健康,缓解其心理压力,促成其健康心理的早日养成。

  二、建立完善健康检查制度。看守所凡新收押人员,必须经过入所健康检查。看守所在办理被监管人员入所手续时,应当由看守所医生对被监管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和问诊,并记录在案。对符合收押条件的人员,凭《被监管人员健康检查表》和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入所手续。对经体表检查和问诊不宜收押的人员,应建议暂不收押。

  三、对患病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制度。对患病在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将患病在押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病情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对患病在押人员总体情况全面分析,及时通报不同病情在押人员情况。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在押人员,要隔离关押治疗,防止病情传播。


  提高看守所执法管理水平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关键

  一、强化责任意识。公安监管民警必须以敬畏之心来对待公安监管安全工作,要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要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民警。

  二、实施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看守所要按照性别、涉案类型、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实施分类关押、分层次管理,设立未成年人监室、老弱病残监室,设立女性监区或女子看守所,切实维护青少年、女性等在押人员的权益。

  三、建立告知家属制度。建立并规范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向在押人员家属介绍监所依法、科学、规范、文明监管的情况,试行家属视频会见、家属异地网络会见。及时向在押人员家属了解在押人员既往身体状况、病史及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等;在押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时,应及时与其家属沟通,共同商议治疗方案。


  加强看守所民警队伍建设是防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根本保障

  一、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既是我们同西方国家人权斗争的重要方面,也是监管场所的法定职责。要教育引导监管民警不断提升法治理念、人权意识、专业精神,真正把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依法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确保国家刑罚的执行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贯穿于监管工作全过程。

  二、配足看守所警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在新增警力分配及内部警力调整上向看守所予以倾斜,保障看守所安全运转的必配警力。要按照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在监管非执法岗位安排文职人员来增强力量。

  三、加强医疗卫生知识培训。要在看守所普及医疗健康知识,增强看守所监管民警防病意识,推广和普及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知识,掌握常见病预防、治疗及保健知识。监管民警要把医疗基本知识当作一项基本功来学,当作一项职业技能来练。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设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善我市城市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群、间)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邮政信报箱(群、间)(以下简称邮政信报箱)是城市居民住宅楼房的配套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方便。
第三条 市邮政局是邮政信报箱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邮政部门做好邮政信报箱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城市住宅楼房时,必须同时设置邮政信报箱,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
邮政信报箱的设置设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房未按规定设置邮政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邮政主管部门补建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予以补设。已设置收发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要按照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配套设施标准设计住宅楼房邮政信报箱。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将邮政信报箱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按照《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体标准》规定执行,并依法审查。对没有邮政信报箱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城市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将邮政信报箱的设置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邮政信报箱设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七条 城市住宅楼房建设项目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邮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
第八条 邮政信报箱由住宅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维修管理,也可以委托邮政部门维修、更换,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九条 邮政信报箱属于邮政专用设施,承担维护责任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证邮政信报箱形象美观、整洁,不得在箱体上张贴广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故意损毁邮政信报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建邮政信报箱而未建的,由邮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仍未补建的,处以补建费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损坏邮政信报箱的,由邮政部门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