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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与轻刑化问题/钱贵

时间:2024-07-22 06:54: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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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与轻刑化问题

钱贵


  非犯罪化(Decrimina lization)是与犯罪化(Criminalization)和过度犯罪化(Over-crimina lization)相对应的;轻刑化是与重刑主义相对应的。当代世界刑法改革运动中,非犯罪化与轻刑化代表一种趋势。笔者以为,我国应当适时修改刑法,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调整犯罪圈,而在具有犯罪定量因素的独特框架下更应该提供出罪的渠道,而非奉行刑法万能主义一概建议修订刑法予以规制;对我国刑法中的重刑主义应当作坚决的抵制,走轻刑化的道路。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生的少数民族犯罪,如何适应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的思想,实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必须进行一种现实而前瞻性的思考。
  1.少数民族犯罪的非犯罪化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伴随着世界刑法发展的始终,代表着人们对某种行为的是非评判。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文明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在变化,对是否构成犯罪也各有差异。我国刑法存在立法与司法之非犯罪化的区分。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立法者将原本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法律中剔除,使其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这种非犯罪化的途径在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通过变通或补充条例对某些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比如在“抢亲”风俗盛行的地方,便应当在变通或补充条例中规定抢亲中的情节较轻的人身伤害行为予以非犯罪化。但是,谈到对少数民族犯罪的司法控制,更多涉及的应该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即在“但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操作非犯罪化。关键在如何理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对于集体殴斗行为,少数民族地区可能认为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对殴斗造成的伤亡持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又如,对婚姻家庭犯罪中的干涉婚姻自由,当父母之命受到青年男女的阻挠而暴力介入的,较汉族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会普遍地对干涉婚姻自由的父母抱有一种同情的态度。因此,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把握上,应当适应各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作一种较汉族地区更为宽容的解释,使得少数民族犯罪更为广泛地依赖出罪途径实现除罪化。
  2.少数民族犯罪的轻刑化
  少数民族地区具有特殊情况,经济不发达、地域偏僻,文化落后。相对于汉族地区而言,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均有差异。立法授权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适应民族特点对某些犯罪予以非犯罪化或轻刑化。这是立法意义上的少数民族犯罪的非犯罪化与轻刑化。司法上的少数民族犯罪的轻刑化要求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兼顾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司法实践中从宽处理少数民族犯罪。为何要“处理从宽”,一般认为,是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刑法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依据和基础,但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评判既有客观依据也有主观观念的影响因素。刑法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式”对应是基于统一法制国家内的整体而言,在具体民族地区受当地民族传统习惯和思想观念影响,或者说是当地民族特点和传统观念的制约,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评价可能有一定差异。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弱化乃至否定性的评价(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当然不能强行地在法外定罪量刑,任意地变通司法。在民族地区,一般需要从宽处理的案件包括:杀人、伤害、强奸、奸淫幼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投机倒把、盗伐滥伐、盗窃、抢劫、抢夺、毁坏财产、“打、砸、抢”和贩卖枪支弹药、偷越国(边)境等。也并非“从宽处理”仅限于这些犯罪,或凡是这些犯罪都应该从宽处理。处理时应当严格把握“行为与民族特点相联系”的原则,只有受其风俗习惯、传统观念、文明程度、宗教信仰等制约而表现出来与其民族特点有联系的危害行为,才适用从宽特殊刑事责任原则。对少数民族犯罪一般从宽不仅仅是量刑上的总体轻缓,还体现在更多地选择短期自由刑,更多地判处缓刑。而在执行阶段,我以为,对少数民族犯罪的减刑、假释应当比汉族犯罪适当从宽掌握。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教职成[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11月7日至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和部署实施《决定》,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陈至立国务委员作了工作报告。会议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决定》和这次会议的精神,不仅对职业教育,而且对整个教育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做好《决定》和会议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员起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高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及时传达、宣传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职业院校师生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决定》的精神,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高潮。要全面领会《决定》和会议的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统一到《决定》和会议的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落实《决定》和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与任务,努力开创职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一定要与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制定和实施“十一五”教育规划紧密结合起来。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切实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把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作为“十一五”教育规划的重要目标。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还要继续扩大招生规模100万人,力争经过几年努力,使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达到800万人以上,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各地要及早做出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发展任务的完成。

  职业教育要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服务为宗旨,实施好“四大工程”,即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组织实施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组织实施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组织实施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职业能力服务,组织实施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

  要落实《决定》提出的“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抓好“四项改革”,即: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转变,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强化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切实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充分利用城市和东部地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要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已经作出安排,决定在“十一五”期间部署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四个计划”,教育战线要下大力气实施好这四个重要的建设计划:一是要实施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好2000个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二是要实施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三是要实施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好高水平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四是要实施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相应的工程和计划,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把《决定》和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各地要及时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的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统筹职业教育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职业教育的责任;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要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职业教育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探索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机制,加快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半工半读试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不断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

  各地要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在贯彻落实《决定》和会议精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表彰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大张旗鼓地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请于2005年12月底前向我部报告。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经局领导批准,现将我局贯彻落实《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做好《条例》施行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范围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机关不但要公开办事制度与程序,还要公开办事结果和其他掌握的大量信息,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在程序方面,《条例》规定的程序将更为多样和严格,既有主动公开又有依申请公开,既有法定公开形式,又有非法定公开形式。在救济途径方面,《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保留原有的反映意见或申诉的方式外,可以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手段,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条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强化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局依法对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及部分许可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加强了政府网站建设,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上增加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制定了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文物工作信息。这些措施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文物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时效性和技术性要求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实施《条例》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要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做到积极稳妥,注重时效,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单霁翔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张柏、董保华、童明康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刘曙光同志任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关强同志任副主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工作分工。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报告。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公开信息的收集、报审、申请受理工作。
办公室及纪委分别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政策法规司依照我局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协调、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事宜。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提供、维护局政府网站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并做好政府信息的网上发布、更新工作。
三、严密组织,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要求,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只要不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有关工作职责、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期限和结果,文件通知等政府信息原则上都要依法、依程序,定期、如实、全面公开。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我局政府网站专栏公开政府信息,网址是:www.sach.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公开政府信息;
3.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4.其他形式。
(三)信息梳理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我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将信息划分为:
1.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3.因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而须依具体申请审批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4.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要加强研究,查明依据,防止简单化、极端化操作。
(四)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编制
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指南是体现公开、便民原则和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按照《条例》和国办通知要求,我局应在2008年3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公布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应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自新增信息发布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五)信息公开程序
1.凡属信息公开目录中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文件拟稿人要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标注,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确认,由各部门司秘及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电子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转交局政府网站并完成信息的上传或更新。
2.《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信息的公开部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被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2)属于公开与否暂无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报本部门领导取得初步意见后,送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决定是否公开。其中属于重大事项或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作出进一步审核意见后,经局办公室核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我局不掌握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3.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向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中增加政府信息类别和内容,也可建立网站,并与政府网站专栏目录中相关信息类别相连接,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四、加强监督,切实提高信息公开的责任意识
在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纪检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纪检部门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联系更新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信息公开目录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