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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李开国

时间:2024-07-26 10:2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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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国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 张铣




关键词: 预约;效力;违约责任;类型化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加剧,市场主体相互间依赖程度日趋加深,缔约活动日益变得复杂、漫长和艰难。由古典契约法理论所构建起的“要约——承诺”这种带有“浪漫色彩”的简单缔约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对缔约方式多样化的需要。其次,在古典契约法下,市场主体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仅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予以保护,而这在实务中早已被证明是不够的。预约,作为规制当事人在缔约阶段权利义务的特别契约,是弥补上述缺陷的重要手段。本文采取类型化处理的进路,通过将实务中名目繁多的预约按照两层分类标准分别进行讨论,并针对此分类标准下的该类型预约规定了具体的效力及违约责任,以期建立起周延的预约法律制度。


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特殊合同,它指向本约的缔结,诚如郑玉波先生所言,“预约乃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之契约”[1]。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能看到各种名目的预约,如意向书、允诺书、临时协议、原则性协议、谅解备忘录等等,不一而足。对这些形形色色而又现实存在的预约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理论上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献虽然不少,但是在我们看来,现有文献都没有寻找到构建预约法律制度的合适路径。


要构建完善的预约法律制度,首先应以预约在《合同法》上的定位作为讨论起点。我们认为,虽然预约是合同的一种,但应作为除要约—承诺的经典缔约模式外的另外一种缔约程序。理由除了预约出现在当事人对本约进行缔约磋商阶段且指向本约的订立外,更在于传统缔约模型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实际作用的弱化。在传统缔约模型中,当事人为了达成最终的合意,总是以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承诺的方式进行,再复杂一点,就是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最终以承诺或不承诺告终。不难看出,这是一种适于电传或邮件进行磋商的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更让人产生这纯粹只是一锤子买卖的感觉。双方缔约之前没有任何关系,缔约过程关系也就体现在要约、反要约与承诺之上。这种带有一点浪漫主义色彩的契约缔结过程是在完全独立对等的不相识的单个人间通过交涉缔结的,孤立于契约缔结之前和缔结之后的社会关系[2]。


进一步说,传统缔约模型是由古典契约法建立的,那时处于17—18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主体之间的分工度和依存度并没有现今的社会高,市场上的商品具有较大的同质性,所能从事的交易活动依赖度较低,交易的复杂程度亦不高,通过这种缔约方式完全可以胜任日常交易的需要。从那个时代到现在,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直至今天的后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今天,欲进行交易的主体要订立契约需要通过反复深入的磋商才能达成,而非简单的要约、反要约中包含的文字所能承载。交易主体背后的各种关系将在缔约过程中不断影响双方的行为,在缔约磋商阶段就可能影响到双方具体的利益。古典契约理论的要约—承诺模式正日趋为交易主体所抛弃,亟待一种新的缔约方式的出现。于是,市场交易中出现了预约,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固定,对双方在缔约中的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将预约作为要约—承诺外的缔约方式,能够给予当事人更大的缔约磋商空间。但是下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在传统的缔约模型中,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就意味着本约的订立,那么将预约作为要约—承诺模式外的另一缔约程序,预约的签订是否必然意味着本约的订立?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首先必须回答预约的效力是什么,也即预约对当事人到底有什么样的约束力。然而对效力问题的回答仅是第一步,就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说,均是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还需要考察预约的法律责任。本文对预约的分析也采用传统路径,从预约的效力入手进行梳理和分析,并进而将相应的预约效力与责任相对接,形成完整的预约法律制度。




一、预约的效力




现行法学理论中探讨预约效力的文献不在少数,我们大致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必须磋商说


该说主张:“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在未来某个时候对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结本约则非其所问。”[3]意指只要当事人诚信履行了磋商义务,就被视为适当履行了预约义务。


(二)必须缔约说


王泽鉴先生持此观点,他认为:“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权利人得诉请履行,法院命债务人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为意思表示者,视同自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4]


(三)区分说


这种学说是在分析了上述两种学说的利弊后提出来的。该说认为,“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均过于偏向某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必须磋商说”下,一方当事人只要准时按预约的规定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完成了义务履行,这样很容易流于形式;“必须缔约说”在预约中并未就本约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强制其缔约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利于意思自治。所以,应当按照预约中涉及本约必要条款完备程度划分预约的效力。如果必要条款不完备,应适用“必须磋商说”;如果必要条款已完备,应适用“必须缔约说”[5]。


(四)所有内容完备的预约视为本约说


该说认为:“如果预约实际上已具备本约之要点而无须另订本约者,应视为本约。”[6]“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75年台上字第1567号判例认为: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之契约。倘将来系依所订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城市绿地、广场及公益性体育场地的决定

(2009年11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绿色人文空间,对提升城市品位、改善生态人居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哈尔滨市历史遗存和近年兴建的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防止随意侵占、破坏上述公共设施情况的发生,不断拓展绿色空间,提高市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原则,加强对城市绿地、广场、公益性体育场地(以下简称保护地块)的保护工作。坚持全面保护,分级负责,动态管理,永续利用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组织,人大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对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和规划预留的保护地块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保护。
二、强化措施,将保护地块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市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保护地块目录,落实管护责任,做到定址、定位、定量、定责。并采取政府挂牌、媒体公布、专门管理的方式对保护地块实施保护。
根据保护地块规模、功能、社会认知和群众利用程度等因素,将保护地块分为两个等级。本次会议决定将市政府提报的兆麟公园、哈尔滨游乐园、八区体育中心等50个地块确定为一级保护地块;其他为二级保护地块。
对于新建成的符合保护条件的保护地块及时补充到保护目录中。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保护地块用途管制。纳入保护目录的保护地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吞食地块面积,砍伐、移植树木,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与保护地块功能无关的其他设施,不得在保护地块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对因事关全局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地块用途,属于一级保护地块的,由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0天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同意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属于二级保护地块的,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保护地块调整实行占用补偿制度,凡占用保护地块的必须落实好易地建设空间和资金,做到占补平衡。
四、严格监管,形成对保护地块实施全面保护的合力。市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严格执法,加强对保护地块的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为“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单位和个人要增强对保护地块保护的责任意识,积极行使地块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监督“保护”工作的浓厚氛围。
市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对保护地块保护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渔船违章变更船籍补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答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个体渔船违章变更船籍补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答复
财农税[1994]44号

1994-11-17财政部


大连市财政局:
  你局大财农税字(1994)18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加强源头控制,防止税收流失,严肃税法,对个体渔船违反国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规定,将船籍从所有者户口所在地迁往水产捕捞农业特产税定船定额征收标准较低地区,所纳农业特产税税额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的应纳税额的,其差额部分,由户口所在地征收机关予以补征。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