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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消费者如何面对良莠不齐的交易市场/田军

时间:2024-05-16 13:1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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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7日,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律师田军应103.9交通台《警法时空》著名主持人姚博的邀请,作为《涉水的车辆,掺水的承诺》的嘉宾参加节目主持。
(交通广播记者姚博报道)今年2月,张女士花了17万从郑先生处买了一辆二手雪铁龙,办完过户手续办理保险过户时,发现这曾是一辆水淹车,被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后,去年9月在“残值车辆拍卖”会上被郑先生13万6千元买下。
张女士认为,郑先生故意隐瞒这辆二手车是涉水全损车的重要事实,提供面额为18万元整的二手车假发票,与实际购买价不符,属于欺诈行为,要求退车返还购车款。但是郑先生认为,张女士多次看车并没有发现车辆曾经涉水的问题,自己也没有故意隐瞒,所以不同意退车退钱。于是被张女士告到了法院。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没有如实告之车辆被淹的事实,导致张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车,合同应该撤销。最后判决郑先生退还车款协助张女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第一、本案的法律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被告未如实告知车辆系涉水事故车,存在欺诈行为,同时也违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给予撤销。该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一判决切实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是明显的欺诈案例,原车主明知系涉水车。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原车主刚买到手时间不长,甚至几天时间就再次转让,自己说不知道是事故车,法院难以认定欺诈,就不存在合同撤销的问题。
  在朝阳法院、顺义法院两个案件类似此类情况。法院认定出卖人应对出卖的标的物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交易标的为二手车,就交易习惯而言,购买人购买车辆的目的在于使用,对此出卖人也明知。因此,出卖人负有保证诉争车辆具备使用价值、能够为买受人正常使用的担保责任。依据鉴定结论,诉争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不具备正常使用价值。故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
  第二、为何出现会出现隐瞒事故车的情况?其根本原因是利益。
  实践中,特别是个人之间买卖像涉水等事故车的比较普遍,最为常见的是原车主发生事故后,特别是一些较大事故也包括涉水车,报警并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不到4S店维修,由此在车辆维修记录没有记载。原因是车主找一些小的修理厂以极低的价格维修,然后以正常二手车的价格出售,这就出现了一个灰色的利益空间。比如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估损后确定并赔偿损失5万元,而一些小修理厂可能两万元就给修理了,在此咱们不论维修质量如何。由此,车主按未发生事故车辆出售,其不仅没有赔,反而比不发生事故多赚取了3万的保险金差价。
即使正常修理,事故车与非事故车也存在价格差异,这种价格差异也就是减值损失,如同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样,一般消费者都不愿意购买事故车,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的车辆。这一情况直接决定着消费者是否作出决定购买及购买价格的重大信息。由此在利益的驱动下,加上诚信的缺失,就出现了事故车按非事故出售的现象。车辆减值损失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为车辆的减值。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
第三、我国二手车市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行业诚信仍是首要问题。
其实在发达国家也曾经历过二手车市场诚信缺失的阶段,因而在一些国家把二手车比作“柠檬”,表面上看上去没有多大区别,实际上却存在很大差异。在二手车销售的过程中,常常看到的是关于车辆出厂日期,车况良好,价格面议之类的模糊概念,而消费者所关心的车辆各重要部位的技术状况以及真实销售价格却很少有企业明示。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不得不小心翼翼。虽然当前的大环境比过去好了很多,公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故意欺骗的情况大幅度减少,但在车辆里程表上做文章、隐瞒重大碰撞修复史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
2、来源少、价格高。
由于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人均收入较低,因此,求购二手车的比例高于发达国家。此外,更新周期比发达国家长,造成二手车来源有限,供小于求。因此,中国二手车价格相对于发达国家要高。尽管如此,二手车的价格还是比新汽车低。从经济承受能力方面考虑,二手车仍是中国许多普通家庭购车的首选对象。
3、流通渠道混乱。
个体二手车交易的现象严重,他们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并存在许多非法交易行为,成为走私车、盗窃车、拼装车、报废车的销赃场所。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流通秩序,而且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市场管理不规范。
我国二手车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市场功能单一,缺乏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手段,有些市场仅仅是办理过户的场所,不利于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如何将二手车交易引入到企业经营的轨道上来,大力开展二手车的收购、销售、代购、代销、寄售、租赁、拍卖、卖新收旧、以旧换新、维修美容、配件供应、信息咨询等,以保障二手车消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行业上下的当务之急。另外完善各项功能所需的配套政策,比如税收、牌证管理、价格的评估标准等还没有理顺。
5、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二手车贸易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不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因此要发展二手车贸易,就必须要健全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
虽然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已结束征求意见阶段,有望2013年内正式出台。业内人士称,该规范正式实施后,市民出售二手车将告别车商定价时代,规范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二手车时须对车身外观、发动机舱、驾驶舱等部位进行104项检查,并将评估内容与结果进行展示,将以“人”评车转变为以“标”评车。
但律师个人认为虽然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多大作用不好说。据了解规范的是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车辆,没有将个人之间交易列入其中,例如结合本案的情况,车辆管理所是否办理过户过程中进行规定,没有符合《规范》检测《二手车技术状况表》的车辆拒绝办理过户,切实保障交易安全,进行诚信交易。再有《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而只是参考,二手车市场最核心的东西是车况和价格,像《规范》意见稿里说进行100多项检测,实际上品牌4S店里都能做,像电器部件、油路等检测下来一般也有100多项,所以对二手车市场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同时对二手车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价格,规范实际上是没有办法规范的,因为决定二手车价格的除了车况之外,像新车价格、市场行情甚至车辆颜色都会影响到二手车的价格,而且这些都是没法量化的,所以在对价格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规范》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也是有限了。依据《规范》进行检测,势必增加购车成本。比如二手夏利交易价格就4、5千元,让他支出2、3000的鉴定费,消费者也无法接受啊。所以,《规范》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诚信交易等问题单靠一个规范解决是不够的。
针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不对称、车况不透明、价格不真实的众人皆知的行业顽疾,普通消费者应如何面对呢?
首先、建议到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
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自2002年开始实行“诚信车辆状况表”,先行赔付制度。2013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启动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适时推出了亚市阳光认证二手车交易区,就信息不对称、车况不透明、价格不真实的众人皆知的二手车行业顽疾,通过对二手车进行检测,将真实车况明示,让消费者买到“放心”车;通过审核把关,将各种证照手续等信息完整告知,让消费者买到“透明”车;通过车辆评估,明码标价,让消费者买到价格“公道”车。亚市阳光认证二手车专区内所售全部商品车必须经过专业车辆检测或厂家认证。目的就是让消费者买到透明车、放心车,真正体现亚市提出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以诚信透明引导消费者,用检测认证规范经营者,打造诚信二手车市场”的理念。
同时二手车经纪公司受《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其次、建议委托专业人士验车。
这一点律师个人认为不是主要的,我只能建议,依据现有的科技水平,即使专业人士也有可能发现不了是否发生事故。前段时间我的一个案件,2013年3月19日王某从某二手车经纪公司购买壹辆二手五系宝马价格495000元,该车是2010年12月17日登记的,新车价格为69.6万,该公司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涉水。购买时王某的朋友陪同验车,其朋友本身就是做二手车生意的,对车辆的检验可以说有一定的经验,也没能发现是辆事故车。王某开了几天后车辆总是或多或少的发生小质量问题,后阿里到保险公司查询,该车发生过连环事故,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工料费合计39万余元,驾驶员、副驾驶员的安全气囊、座椅都更换了。所以,有事专业人士也难以发现是否发生过事故。
再次、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目前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就二手车进行检测,以判断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其价格消费者也能承受,依据排气量2.0以下的600左右,2.0-3.0的是800左右,3.90以上的是1000。如上线检测,费用在2000-3000之间。虽然消费者需要支付检测费用,但可以买到放心车、安全车,个人认为值得。
最后、详细进行合同条款的约定。就车辆状况、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发生纠纷时以更好地维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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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田军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对收入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低保家庭)且住房困难的“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并经城区民政部门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减免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市区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以及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承租对象的认定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居民承租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
(二)家庭收入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本市廉租住房优先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出租。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做相应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承租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城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3.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单位或社区证明等;
4.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5.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二)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区张榜公示1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申请承租自管房产权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由自管房产权单位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最后审核。
第六条 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行租赁补贴的,补贴面积按每人10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
租金核减,按承租房屋租金标准的50%减免,个人负担50%。租金减免面积,每人按10平方米计算。租金核减部分由市政府补贴给产权单位。
实行实物配租的,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承租户应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原单位迁出后空闲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新建或改建的公有住房;
(五)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经批准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各种税费方面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以及市政府权限内可以提供的优惠政策。 新建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80m2以下,住宅类型主要以二室户为主,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将有关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

农医发[2011]15号


  为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强化兽医人才支撑,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的规定,现就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行执业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我国高度重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建立和完善执业兽医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规范兽医服务行为、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现代兽医制度、加强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兽医职业化发展、转变动物疫病防控方式的重大举措。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全国已有10829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7802人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成立了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但是,目前我国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兽医事业发展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步伐,规范兽医从业行为,充分发挥执业兽医队伍在防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为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立健全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制度

  (一)明确执业兽医从业范围。这是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基础。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保健机构、动物隔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水产原良种场等单位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以及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我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全面实行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从事兽医服务的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鼓励将其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病检测诊断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逐步纳入执业兽医资格准入范围,提高兽医公共服务能力。

  (二)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执业兽医资格准入管理的关键。要健全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规章制度,科学设置考试科目和命制考试试题,切实加强命题专家队伍和考试考务队伍建设,创新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组织管理模式。要组织研究制定兽医临床技能考试办法,明确兽医临床技能考试方式方法,提高执业兽医临床操作能力考核水平。要抓紧制定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均衡地推进执业兽医队伍建设。要加强兽医教育认证制度研究,推动兽医教育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制度

  (一)强化执业兽医注册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是兽医从业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依法在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业。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执业兽医注册管理具体措施,明确本地区执业兽医注册时间进度安排,妥善处理好现有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服务人员注册问题。

  (二)规范执业兽医注册行为。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把握执业兽医注册条件,严格规范执业兽医注册程序,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公平公正。在执业兽医注册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标明的类别,明确执业兽医从事兽医服务活动的范围。对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水生动物类考试成绩合格的,只能注册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服务。

  四、建立健全执业兽医从业管理制度

  (一)规范执业兽医从业活动。健全完善执业兽医从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和操作技术规范,明确执业兽医基本行为准则。规范动物诊疗病历和兽医处方管理,建立健全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尊重和保护执业兽医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强化执业兽医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义务,充分发挥执业兽医在动物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引导执业兽医加强兽医科普知识宣传,普及兽医政策法律、动物防疫、兽药安全使用和动物福利知识。要加快培育动物诊疗市场发展,支持执业兽医到基层执业,鼓励执业兽医到农村开展志愿兽医服务。

  (二)强化执业兽医从业监管。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执业兽医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和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义务、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技术操作规范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治,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禁止“无证行医”、“借壳行医”和“游医”行为。

  (三)创新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要研究构建执业兽医从业诚信体系,全面记录执业兽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技术能力提升情况,以诚信记录为主要依据,组织对执业兽医从业行为进行定期考核。加快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整合执业兽医资格准入、注册管理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源,构建统一的执业兽医管理信息平台,努力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建立健全兽医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兽医协会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五、探索建立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制度

  持续的教育培训是提升执业兽医能力的基本要求。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有序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执业兽医终身动物医学教育机制。要根据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特点和规律,探索构建组织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内容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兽医政策法律、新技术、新成果培训,不断提升执业兽医服务水平。

  六、加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组织领导

  执业兽医制度建设是兽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作为夯实兽医事业发展基础、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长抓不懈。要抓紧研究制定兽医师法及其配套规定,建立健全执业兽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推进执业兽医管理法制化进程。要加强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机构建设,抓紧设置专门的执业兽医管理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宣传引导,努力为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