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报批城市夜景照明规划。
第五条 下列范围内应当配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内景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绿地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机场、车站和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
(五)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所用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配套资金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夜景照明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验收备案,除应符合相关验收程序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建设或改造。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装箱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十六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
(二)非政府投资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开闭灯。
第十九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夜景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因施工损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规划、公安、工商、消防、财政、电力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外立面、顶部设置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维护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3〕14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宿迁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五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门前五包”监督管理由市城管、文明办、建设(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实施,市城管局负责牵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包干管理其责任范围内的卫生、绿化、秩序、亮化和设施。
第五条 “门前五包”的范围:
沿街责任单位的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路牙石,无路牙石的,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第六条 “门前五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无瓜皮果壳、纸屑、烟头、塑料等垃圾,无积尘、污水、痰迹,无油渍,人行道板干净、卫生。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好门前绿化,确保长势良好,禁止攀折树木花草,不得在树上扯绳、晾衣、晒被、挂物等。
(三)包秩序:无店外店、摊点,无乱堆乱放、乱摆乱占、乱贴乱画,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在门前打牌下棋,不得在门前修车、电焊作业等。
(四)包亮化:门前招牌、建筑物要按市容管理要求安装射灯、霓虹灯等,达到高档亮化,及时维修,按时开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时开时关,应做到长效亮化。
(五)包设施:管护好路灯、果壳箱、人行道板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第七条 “门前五包”可采取如下三种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
责任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五包”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其“门前五包”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责任不因联包、代包而发生转移,“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
第八条 “门前五包”责任单位必须与“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工作;
(二)配足“门前五包”值岗员,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自觉接受“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市城管、文明办、建设(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门前五包”工作的管理,实行动态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竞赛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使“门前五包”真正落到实处,达到长效管理目标。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责任单位,由“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月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除通报批评外,并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经“门前五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予以新闻曝光;
(四)对“门前五包”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整改的,予以挂“门前五包”不合格牌。
第十二条 对“门前五包”范围内绿化、设施等损坏的,责任单位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没有履行到位的单位,除了按第十一条、十二条处理外,还可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门前五包”监督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