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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3:3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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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重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投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建设单位邀请5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单位投标。


  第七条 建筑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建筑单位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六)建筑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准予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招标申请和有关材料退回建筑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标底价超过建筑工程概算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建筑工程招标标底在编制和备案过程中,应当予以保密;在开标前应当予以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招标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者多项招标发包给一个承包投标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投标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件,由建设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建设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向建设单位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需要将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应当在投标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单位的确定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送达投标书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1%,并且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利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宣读投标书,并公布标底。
  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开标会议的,延期不得超过10日,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以及有实质性内容修改而未加盖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取保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召开开标会议前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建设单位聘请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有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复写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标小组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建设单位提出中标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定标办法,在评标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单位内确定中标单位。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不得超过10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将承包合同副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中标单位应当负责赔偿。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拒绝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关系未成立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 禁止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中标的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别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再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
  (一)建筑工程应当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建筑工程造价0.5%至1%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实行招标的;
  (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的;
  (三)将建筑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四)违反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参加建筑工程投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建筑工程造价2%至5%的罚款;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并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单位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定建设单位将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理顺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间的法律关系

网易科技讯 1月24日消息,一位姓金的网通用户向网易科技表示,称公司电话被“响一声就挂”电话诈骗,电话号码为“96229***”,仅七秒钟通话话费高达280元。网络有歌谣称:电话铃声响起,骗子开始耍你,一响就断少见,号码陌生难辨;打回才知不对,手机已被吸费,几十上百不等,骗子屡屡得逞……可见吸费诈骗波及范围之广。据公安局统计,仅2007年,北京市就发生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2500余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900余万元。而电话吸费诈骗与打电话、发短信、改号等行骗方式成为报案律最高的四大类。
长期以来,声讯台屡屡被消费者投诉,有网友指出“有几家真正地为消费者提供健康优质的服务?都在像蚊子一样,把其毒针刺向青少年们的身心,吸着家长的血,放出罪恶的毒素。”(久泰平《查处“问题声讯台”刻不容缓!》2006-07-27)
为了理顺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间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对三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声讯台是通过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为电话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声讯服务费的企业;电话运营商是为电话用户(含声讯台以及其它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企业;电话用户是指享用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并支付通讯费的被服务者,或者享用声讯台服务并支付声讯服务费的被服务者,前者我们称其为单纯的通讯消费者,后者我们称其为声讯和通讯双重服务的消费者,因为其在享受声讯服务的同时还在享用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
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之间存在着固定的合同关系,即电话运营商为电话用户提供通讯服务并收取相应通讯费用,电话用户享受通讯服务并支付通讯费用;声讯台与电话运营商之间也存在固定的合同关系,即电话运营商以电话通讯为介质给声讯台提供声讯服务平台,电话对于声讯台来说既是通讯工具也是它向电话用户提供声讯服务的设备!电话运营商同时受声讯台委托代收声讯服务费用。做为电话用户,当他仅将自己的电话用来与其他电话用户(包括声讯台)沟通时,他只是个纯粹的通讯消费者,他与声讯台并未建立基于声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当他知道并愿意接受声讯台服务时,他与声讯台之间才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这时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声讯台的服务费,同时还包括电话运营商为他提供的通讯服务费用。一般而言,消费者与声讯台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而是即时发生的。通常,只要消费者向声讯台打进电话,声讯台和电话运营商即认定消费者与声讯台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合同关系建立。
依照合同法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基于合同关系的确立,这种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而任何合同的订立,至少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由要约人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要约,那么他需以书面或实际行为对要约人表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要约人与承诺人建立合同关系。
据此,如果声讯台将电话打进电话用户诱使电话用户回拨,电话用户在不清楚回拨电话为声讯台电话的情况下,将电话回拨给声讯台而声讯台又未声明其为声讯台且未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我们能说声讯台与电话用户之间已经建立了声讯服务的合同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时,电话用户只把该声讯台电话视为一般的通讯工具而不是服务手段,也就是说,他只知道他所拨打的电话是与他人进行正常的通讯联络,享受的是通讯服务而不是声讯服务。因此,他与声讯台之间显然没有形成双方合意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声讯台向电话用户提供的声讯服务与电话运营商向电话用户提供的通讯服务混在了一起,电话用户在向声讯台拨打电话时可能认为拨打的是普通电话,但声讯台和电话运营商却认定电话用户享受了声讯服务,使得声讯台、电话运营商和电话用户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声讯台与电话运营商之间的代收服务费协议,致使声讯台能够从电话用户那里轻而易举地得到声讯服务费用,而不管它是否真的提供了声讯服务。这种怪诞的运作模式,为声讯台吸费、骗取电话用户的声讯服务费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呢?第一,电话运营商在用户拨打声讯台时,有义务告知电话用户,其拨打的是声讯台,而且必须告知收费标准,如果电话用户愿意继续与声讯台保持通话则可确定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第二,电话用户必须与声讯台保持最低限度的联络时间,才能认定电话用户享受到了声讯服务,比如我们可以将用户拨打声讯台前一分钟或一分半钟时间不计入声讯服务时间。如果无此限制,电话用户可能在未享受声讯台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支付声讯服务费,比如北京某企业拨打的“96229***”,仅七秒钟即产生了280元声讯费,我们实在难以想象在七秒钟内这个企业能享受到声讯台的什么服务?第三、如果电话用户经常拨打声讯台并且每次都拨打时间较长,电话运营商应当及时提醒用户电话是否有可能被盗打,因为只有电话运营商有这种监控能力。对于被盗打的电话,其损失的承担应区分情况而由声讯台、电话运营商或电话用户承担,而不是一概由电话用户承担。第四、未成年人拨打声讯台时,因为未成年人不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拨打声讯台也不能认定为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但如何才能证明电话用户拨打电话者是未成年人呢?这仍然要由声讯台提供证据,因为他们应当提供其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的证据,比如录音,无论从打电话者的声音或是声讯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我们都不难判断拨打电话的是否成年人。
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如果声讯台与电话用户之间的声讯服务合同成立,是否就意味着电话用户必须向声讯台支付声讯服务费呢?不一定,那要看他是否履行了这份声讯服务合同。正如平常的经济交往一样,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履行,违约、不完全履行还有单方撕毁合同者大有人在。那么,凭什么说声讯台与电话用户的服务合同一成立就让电话用户履行付款义务呢?难道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声讯台履行自己义务了吗?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电话用户与电话运营商之间存在着通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电话运营商为电话用户提供通讯服务,电话用户向电话运营商支付通讯服务费用。但是,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不一定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那怕电话用户曾经拨打了声讯电话;进一步讲,即使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也并不表明声讯台履行了服务合同。在此情况下,电话用户因没有享受到声讯服务,因而没有义务向声讯台支付声讯服务费用。电话运营商在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没有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情况下,代替声讯台收取电话用户声讯服务费,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目前,电话用户之所以必须向电话运营商交纳声讯费用,是因为他迫于无奈。他无法证明自已的清白,他无法证明自已没有拨打声讯台,他更无法证明他没有享受声讯台提供的服务;他甚至不知道声讯台和电话运营商是不同的两个企业,他更弄不清电话运营商收取的通讯费与声讯台收取的声讯服务费不是一回事儿,他只知道这都叫电话费!他害怕自己的电话会因为拒交费用而停机,他还怕因拖欠这些费用而多交更多的滞纳金。所有这一切,都基于电话运营商与声讯台之间的代收服务费协议。然而,他们之间的协议与电话用户有何相干?如果说相干的话,那也仅仅是因为用户在拨打声讯台时,同时享受了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用户的电话在产生声讯服务费的同时产生了通讯费,仅此而已!
电话运营商虽与声讯台之间签有代收声讯费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对于电话用户并无约束力。电话用户仅有义务向电话运营商支付正常的电话费而不应包括声讯服务费,电话用户有权拒交这种费用。如果声讯台认为他向电话用户提供了声讯服务,那么他可以直接向电话用户收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他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交他向电话用户提供了服务的证据,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理顺了电话用户与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即可弄清楚自已是否真的与声讯台之间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同时还知道电话运营商代替声讯台向我们收取的声讯服务费是我们可以拒交的。如果必须要交的话,最好由声讯台来拿,同时他必须证明他为您提供了声讯服务。如果电话运营商因为用户拒交声讯服务费而停机,我们可以违约为由将电话运营商送到法庭上去。如此,我们的电话将会变得十分安全,不会再产生莫明其妙的巨额费用。

杨德寿
2008年2月11日
ydsmba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yangdeshou.fyfz.cn/blog/yangdeshou/
摄影作品集锦:http://yangdeshou.bababian.com

论青年检察官应具备的道德修养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检察院 郭俊维、宋丽红

青年检察官的道德水准应该体现在对社会的义务感、责任感上,体现在在这种精神动力下,忠实履行维护法制尊严的职业责任上。但高尚的道德不是生下来就有的,也不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而是取决于后天的修养。“不修其身,虽君子而为小人,能修其身,虽小人可为君子”。欧阳修这句话告诉我们,青年检察官要走正人生之路,达到道德理想的崇高境界,就必须注重加强道德修养。
正以立德
立德,即树立德业。检察官所从事的职业,是惩恶扬善、保国安民之业,是护法兴法、养怡正气之业,这是一种神圣而又壮美的事业,它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必须具备的良好的道德修养。作为一名检察官,他的成功与否不在于所处地位的高低和参与诉讼的成败,重要的是在参与诉讼中,是否冤屈了无辜者、遗漏了罪犯,进一步说就是他的执法行为是否维护了法律的正义,维护了法制的尊严。青年检察官,要想获得事业的成功,首先就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具有强烈正义感和责任感的人,这就是立德必先立身,身不正,亦即心不正,即使法在面前摆着,也难以做到执法必严,很容易在情、权、利面前,受某些利益的驱使而放弃职守、放弃原则,导致法律天平的倾斜和检察权的滥用,沾污神圣的事业。由此证明,身正则法正,法正则业兴。所以,青年检察官的心态应该是:在情的面前,宠辱不惊;在权的面前,刚正不阿;在利的面前,心如止水。这就需要青年检察官在德业修养中,把思想扎根于法是至高无尚的基础上,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事实,坚定不移地以法律为准绳,正身直行,慎明诚正,才能使德业真正树立起来,这是检察官基本的德业修养要求。
俭以养德
俭以养德,或谓俭以养廉,意思是指养成廉洁的操守。《礼记、大学》谓:“富润屋,德润身”,是说财富仅可以把房屋修饰得华美,而道德可以润泽人的身心。廉则德厚,贪则德衰,尤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保持廉洁的操守,视勤俭为美德,淡泊明志,艰苦奋斗,在金钱、名利、地位面前,保持一种淡然处之的心态,不能攀比。一些案例告诉我们,不适当的比,结果使人往往越比越贪婪,最后比到了犯罪的境地。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共产党人时时刻刻都应该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对个人的名利地位应该看得淡一些。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对名位钱财之类,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总要多做些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事,这才是人生价值的根本体现。”在这里,江泽民同志还引用了老子的一句话:“病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这是很生活哲理的,很应是青年检察官引为深思和修养的。
慎以行德
慎以行德,是指谨慎自己的行为。《礼记、中庸》谓:“莫见乎隐,莫显守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慎独”,是指即使隐蔽得好,没有不被发现的,即使最微小的也没有不显露的。这句话告诉我们,一个人在任何时候,特别是独处时,其言行也要谨慎不苟,不能失节。“慎独”虽然是儒家重要的个人修养守法之一,但从严格要求自己的角度看,有其借鉴意义。比如,检察官不仅在八小时以内要依法办事,严格要求,八小时以外也要谨言慎行,特别是在独自外出或执行任务时,更要郑重处理公务,即使别人不知道你在做什么,也要检点自己的行为,这是一种最崇高的也是最考验一个人的思想境界的时候,它是通过日积月累才能过到的高境界。
诫以修德
诫,即警诫。汉代刘向《说苑、敬慎》中提到:“诫无垢,思无辱”,就是告诉人们警诫自己可以使自身洁净无污,思索可以避免过失。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会经常遇到歪风邪气的干扰侵袭,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警省自己,克制自己,战胜自己,用自身的正气与之抗衡。“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与不良行为相抗衡的实力,关键在于自己的品德修养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青年检察官面临的诱惑还很多,经常打扫头脑中的灰尘,就能做到警钟长鸣。因此,就需要树立“三省其身”的精神,经常检查自己在大事大非面前是否动摇过,是否放任过。经常思索昨天的事情,才能使今天的脚步迈得扎实有力。
恒以固德
恒以固德,是指一个人要持之以恒,坚守德操,要使高尚的道德常存。立德隆礼志乎圣,守道居仁事其贤。一名共产党员从站在庄严的党旗下宣誓的那一刻起,就把一生交给了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生的宗旨,青年检察官从踏入检察机关大门的那一天起,就应把一生交给检察事业,把职业道德的修养作为自己恒久不变的追求,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道德修养,持德范、恒德操、兴德业。有些人曾有过事业上的辉煌,有过德业的追求,但由于没有坚守德操,导致或晚节不保,或自毁前程。前车之鉴,自当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