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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15: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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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

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的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某一门类的集中区。

  文化产业集聚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工作室、中介机构等,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聚集效应,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中区。

  第三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及重点文化产业门类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在2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享受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优惠。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文化产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业绩在全市同行业前5名;

  (二)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产业特色;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

  (四)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比较大;

  (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七)社会效益显著;

  (八)具有一定数量的人才队伍;

  (九)属于文化企业申请市文化产业基地的,该文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文化产业集聚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从事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二)符合市文化产业空间布局规划;

  (三)有比较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相当数量的文化创意人才,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

  (四)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

  (五)有突出的主导产业和核心产品,特色鲜明,产业链相对完整;

  (六)对周边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七)各产业实体依法经营,自觉保护知识产权;

  (八)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报,填写《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或《厦门市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报送所在区指定的部门并经所在区政府签署意见,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初审: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召集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现场考察,并将通过初审的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聚集区申请材料报送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文产办);

  (三)复审:市文产办依据本办法对初审合格的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聚集区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议;

  (四)审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对市文产办复审后的名单进行审议。经审定后的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集聚区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下文、发证、授牌。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应提供下列材料(其中材料(一)至(四)为申请文化产业基地所需,申请文化产业集聚区则不需要提供): 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3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四)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

  (五)《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申报表》或《厦门市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获得国家级和福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的项目和企业,同时作为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每2年考核一次。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应于考核年度3月底前,把被认定之后的发展情况(基地或集聚区的产值、销售额、研发投入、人才队伍、集聚区内企业数目、园区管理机构的服务效能、知识产权保护等)报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核,报市文产办复核。市文产办将复核结果报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企业。 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撤销其文化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集聚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复核不合格的,要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

  (四)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2003年4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省”的战略方针,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申请书》,经市(地)专利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请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招标。对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编制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资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申请资助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列入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知识产权局签定《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为立项、实施、完结及鉴定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不得违约。项目实施中因故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可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并续签合同;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申请,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将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拨付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跨年度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可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资助经费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完结申请表》,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有关报告,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确定项目完结形式。需要验收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援助斯里兰卡建设小型水电站的换文

中国 斯里兰卡


关于中国援助斯里兰卡建设小型水电站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2日)
             (一)我方去文

斯里兰卡财政计划部秘书
W·M·蒂拉克拉特纳博士
秘书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斯里兰卡政府建设小型水电站一座。

 二、中国政府为建设上述小型水电站所支付的考察、设计、设备和材料等费用,在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斯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一亿元人民币贷款项下支付。建设该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贷款项下向斯方提供该项目所需当地费用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双方同意的货币,不足部分由斯里兰卡政府负担。中方提供当地费用的具体额度将由双方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商定。

 三、为建设上述小型水电站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斯里兰卡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斯里兰卡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斯里兰卡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中、斯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九月二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七九年六月四日的换文规定办理。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中、斯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
                         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孙 盛 渭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
特命全权大使
阁下:
  荣幸地收到你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来信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确认上述正确表达了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斯建设一座小型水电站的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财政计划部秘书
                          W·M·蒂拉克拉特纳
                             (签字)
                         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