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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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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的通知
 
质检监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推进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能,按照“六个围绕”和“七个安全”的要求,落实《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动态管理制度,我们在《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指南(2007年版)》的基本构架下,修订完成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该《指南》仍按照三级进行分类,其中Ⅱ级分类由原来67类调整为65类,Ⅲ级目录的具体产品由去年的663种调整为682种。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根据总局缺陷汽车召回和食品召回、玩具召回等有关规定,以及推进电子监管网的要求,新增了召回管理和电子监管网等监管措施;按照行政审批改革调整生产许可证目录要求,结合总局今年实施十类产品专项整治和免检产品培育工作,以及落实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增加、取消和调整、归并了部分产品;同时,对产品名称、代码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现将《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08年版)》



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货物设备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货物设备建设及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12月3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货运设备管理,充分利用设备能力,不断充实、完善、扩充货运设备,提高货物作业效率,以满足国民经济对铁路运输的需要,逐步实现负责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车站货场(以下简称货场)是铁路办理货运业务的基本场所,也是铁路与其他运输工具衔接的地方。办理货运的车站应具备必要数量的货运设备,它是负责运输的物质基础,各级领导要重视货运设备的建设,经常调查研究,根据运量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组织制定货运设备发展长远规划,逐步改造、扩建现有货场,充实和完善货运设备,积极参加新建和改建货运设备设计方案的讨论,并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建成货运设备。
第3条 全路货运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办法,掌握和熟悉货运设备,提高货运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实现我国“四化”服务。

第二章 货场分类及货运设备范围
第4条 按照货场办理货物运输种类及货运业务范围分为综合性货场和专业性货场两种;综合性货场指办理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和货车洗刷加冰等两种以上作业的货场;专业性货场指专门办理单项运输种类或单一货物品种的货场,如整车货场、零担货场、集装箱货场、危险品货场、粗杂品货场等。
第5条 综合性货场根据年办理货运量分为大、中、小型货场;
大型货场;年货运量在100万吨以上;
中型货场:年货运量30万吨以上不满100万吨;
小型货场:年货运量不满30万吨。
专业性货场的设置应根据货物性质及业务繁简,设备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6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车站大型货场的货运设备履历薄应报部货运局核备。中小型货场的设备履历簿由货运处酌情安排分级管理。
第7条 货运设备范围:凡在车站或货车上直接用于货物装卸、运送、保管作业以及其他为办理货运业务服务的设备,均称为货运设备。其分类如下:
一、基本设备:
1.货场用地;
2.线路:系指装卸货物用的线路,或指明为货物服务的线路,如货场内的调车线、牵出线、留置线、加冰线、货车洗刷线、轨道衡线、换装线、危险品货车停留线等。
3.货物仓库及雨棚;
4.各种货物站台、低货位、高架线、各种滑坡仓、漏斗仓;
5.货场照明设备;
6.直接为货运职工和货主服务的房舍,如货运营业室,货运员办公室、门卫室、工人值班室、休息室、工具室、锅炉房、浴池、食堂、医务室、表格库、自行车棚、厕所等;
7.货场硬面、道路、道口、货场围墙;
8.上水管路及排水设备;
9.消防及保安设备,如避雷、报警设备等;
10.电力及通信、信号设备;
11.通风采暖设备;
12.货场内港池、码头;
13.货场清扫设备。
二、货运用具及衡器(台秤、地中衡、轨道衡)。
三、特种用途设备:
1.货车洗刷、消毒、污水处理设备;
2.加温冷却设备〔包括加冰台加冰机械、制冰设备、贮冰库(场)等〕;
3.危险货物专用设备;
4.牲畜专用设备(包括饮水栓);
5.军用装卸设备;
6.罐车装卸设备;
7.量载设备;
8.篷布及维修设备。
四、集装箱及其他集装用具。
五、各种装卸机械。
六、用于维修、制造、鉴定货运用具的有关设备。

第三章 货运设备的管理
第8条 为了加强货运设备管理,各局货运处应加强货运设备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局、车务段及业务量较大的货场应配专(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凡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都必须建立货运设备履历簿,其填制和保管办法,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车站和车务段应指定专人根据车站货运设备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履历簿和图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车站(或车务段)应将上年设备变动情况,填写货运设备变动情况报告表,年度运量报告表和货运设备年度报告表报送分局,分局审核汇总于一月底前报送铁路局,铁路局审核后,即据以修改路局及铁道部保管的履历簿,同时填记货运设备年度报告表,于二月十五日前报送部货运局。货运设备变动情况报告表,年度运量报告表于二月底前报送铁道部。
铁道部保管的履历簿每年修订一次。各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集中到部修订部保管的履历簿。
第9条 货运设备的编号:
货运设备均应按规定编号(新建的货运设备按本规定编号。旧有的货运设备原则上按本规定编号,如变动面较大者,可仍按原来编号,但要防止重复混乱。)并记在履历簿内,其方法规定如下:
货场:车站只有一个货场,即以站名命名,有两个以上的,以车站为中心,按方向命名,如东货场、南货场等。
货物线:均按顺序编号,简称货1货2,划分货区的货场可以按货区再具体分为散1、2、3,零1、2、3等。
货物站台:以邻近线路名称命名,例如货1站台,零2站台。当一股线路上有两座以上站台时,并应按顺序编号,如货5一号站台,二号站台,三号站台等。
货物仓库及雨棚:按顺序以数字编号,如一号货棚、五号仓库等,也可按运输种类或用途顺序编号,如整车到达1、2、3库,危1、2、3库等。
货位号:为便于掌握货位,应将货场划分若干区,再按线别划为若干货位,在醒目地点用标志牌注明,其编号方法为:
1.一般货位号应用三位数字如304货位,3——线路编号,04——货位编号;
2.货位号应以单、双号区别一侧;
3.每个货位长度以14米换算为一个单位,但仓库及货棚内的货位编号,可根据各站具体情况制订;
4.防湿篷布:由路局统一编号,其前两位数字为购置年度。
第10条 建立保管负责制:
车站对于各项货运设备均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保管,经常监护、检查设备状态,发现异状或损坏时,除追查原因外,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单位迅速修复,保证运输需要。

第四章 货运设备的基建、维修和保养
第11条 既有枢纽或旧线改造,货运站及设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负责货运设备人员要主动配合计划部门提报任务书,参加审核设计方案工作,积极配合并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当年投资计划,力争尽快投产。
新线接轨站货运设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要积极配合设计部门研究确定设计规模和设计方案。
第12条 各局货运处要掌握旧线改造时货运站货运设备的设计规模和施工进度。对交付运营后未完的货运站货运设备工程,有权督促和建议有关单位安排施工,尽快投产。
第13条 货运各项设备的维修要落实到具体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维修。如线路由工务段负责维修;各种房屋、仓库、货棚、站台、货位、通路、加冰台、室内照明、给水设备等,由建筑段负责维修;电力外线室外给水及水源设备由水电段负责维修。各项设备的维修情况,应在履历簿内记明。
第14条 车站自建的货运设备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加强与负责维修单位的联系,以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要及时地组织验收交接并落实维修单位。

第五章 货运设备的拆除、变更、改造、转移及报废
第15条 货运设备进行拆迁、变更、改造、转移或报废时,车站或车务段提出申请报告,经审批后始能生效,其审批权限如下:
一、货运主要设备及特种用途设备以及货运办公、生活设施报废拆迁、变更或改造时,由站(段)提出申请报分局,由分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技术、货运、财务等科室,会同维修部门等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作出记录报铁路局(货运处)审批;
二、固定资产转移时应报分局转报路局(货运处)审批;
三、货运用具报废时,除货车篷布由路局货运处会同财务处鉴定后报部审批,衡器由衡器管理所派员进行鉴定报局审批,其它用具(防湿篷布、枕木、军用备品等)由车站组织有关人员鉴定,报分局货运科(军用备品与分局军代处商定)审批;
四、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手续,按各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增建货运设备的程序
第16条 根据运量增长需要,新建、改建、扩建货运设备时,应按基建程序由货运处会同计划处提报任务书,报部计划局,抄报货运局。根据批准的任务书规模和投资款额,路局要尽快组织初步设计,报部货运局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后,始能在年度计划中安排施工款源。
计划任务书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增建项目的目的,最近三年至五年运量完成实际,自然增长幅度,既有设备数量和能力,设计年度的规划运量,增建设备规模,技术标准,设计范围,投产后的能力,预计可增加的收入数额及经济效益,需要投资额估算。

第七章 有关设计、验收、交接使用的补充规定
第17条 属于基建、更新改造、大修安排的修建项目,按批准的任务书由路局设计部门负责(或委托路外单位)提出设计文件,报部货运局并抄报计划局审批。
施工设计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审批后交付施工。
第18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路局应及时组织验收交接,否则不得开通使用。遇特殊情况必须临时使用时,应经分局(货运科)批准。

第八章 货场发展规则
第19条 车站货场发展要有总体规划,以货运量增长和办理货运业务的需要为依据,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货场逐步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分近期(投产后五年运量发展需要规模)远期(投产后十年运量发展规模)报分局审批,抄报局货运处备核。
省、市或专区所在地的车站,货场(货运量在30万吨以上)的发展规划由货运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发展规划报路局审批后,抄报部货运局备核。
第20条 各站、段长对于贯彻货场发展规划负执行上的责任。车站货场用地范围内,未经分局同意,路局(货运处)正式批准,路内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改建建筑物及设备。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第72号 



  为推进珠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由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珠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的出港签证。

  三、珠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右江、北盘江-红水河和柳江-黔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

2012年12月25日




文档附件:

1.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1/P020130114574192919200.doc




附件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前 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珠江水系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遵循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尽可能简化尺度系列档次,兼顾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研究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 录

1.通则 6
1.1目的 6
1.2适用范围 6
1.3一般要求 6
1.4定义 7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8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9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10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1.2.1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珠江水系“三线”(以下简称“三线”)过闸(升船机)的内河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同时适用于“三线”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升船机)船舶。不适用于船舶经营范围内无经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运输船舶和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等非运输船舶。
    1.2.2 过闸多用途船舶主尺度,按照主要运输货品种类所对应的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执行。
    1.3一般要求
   1.3.1 本尺度系列包含过闸运输船舶航行区域、所载主要货类及船型序列等信息提示。除另有说明外,用户可根据需求按船舶种类、船型名称,选取相应的船舶主尺度。
   1.3.2过闸船舶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有关规定。
    1.3.3 本尺度系列所列出的设计吃水为参考值,用户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等对船舶吃水的限制。
    1.3.4用户确定船舶高度时,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桥梁及水上过江电缆等对船舶高度的限制。
    1.3.5 需在内河其他通航水域航行的过闸船舶,其主尺度还应满足相关水域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1.3.6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7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量标准有关规定。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 L/1000及 B/1000,单位均为mm。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符号:L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符号:BOA。
    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北盘江-红水河——百层至石龙三江口741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柳江-黔江——柳州至桂平284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珠江水系“三线”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适用航域——指船舶所允许通过的内河限制水域。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干货船、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吃水
(m) 参考载货吨级 (t) 适用航域
“三线”货-I 7.4 34-36 1.2-1.5 150-250
“三线” 货-Ⅱ 38-40 2.0-2.3 300-450 右江
“三线” 货-Ⅲ 8.2 44-46 1.6-1.8 300-4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Ⅳ 8.8 42-44 1.8-2.4 400-6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Ⅴ 9.2 35-37 1.27-1.5 200-300
“三线” 货-Ⅵ 42-44 2.3-2.7 600-750 右江
“三线” 货-Ⅶ 61-64 1.6-1.8 500-7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上
“三线” 货-Ⅷ 42-44 2.0-2.3 500-6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Ⅸ 11.0 48-50 2.3-2.7 800-1000 右江
“三线” 货-Ⅹ 58-60 1000-1200
“三线” 货-Ⅺ 48-50 2.0-2.3 750-8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货-Ⅻ 55-56 850-950
“三线” 货-ⅩⅢ 48-52 2.6-3.0 850-1100 柳江-黔江
“三线” 货-ⅩⅣ 58-60 1000-1350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货-Ⅰ型和“三线”货-Ⅴ型船可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3.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宽
(m) 总长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
载货吨级
(TEU/ t) 适用航域
“三线”集-I 9.2 35-37 1.27-1.5 18/200-300
“三线” 集-Ⅱ 10.0 48-50 2.3-2.7 54-66/700-900 右江
“三线” 集-Ⅲ 39-42 1.8-2.1 36/450-55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 集-Ⅳ 39-42 1.8-2.4 36-48/400-650 柳江-黔江
“三线” 集-Ⅴ 48-52 54-66/500-800
“三线”集-Ⅵ 11.0 58-60 2.3-2.7 66-80/1200-1500 右江
“三线”集-Ⅶ 48-50 2.0-2.3 54/700-800 北盘江-红水河岩滩升船机以下
“三线”集-Ⅷ 55-56 2.0-2.3 66/800-900
“三线”集-Ⅸ 54-57 2.6-3.0 66/900-1200 柳江-黔江
注: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总长在区间内取值。
   2)设计吃水为参考值,应满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三线”集- I型船通过岩滩升船机,1.5米吃水适当减载,全线适用。
   4)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