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8]8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马鞍山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卷烟零售点总数控制在常住总人口数的3.5‰以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户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卷烟零售点。
(二)公开、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及卷烟零售点布局的有关规定,公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结果,并在审查发证过程中切实做到平等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受理在先、先出后进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发放决定;当持有许可证的零售户数量达到规定的发放证数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后,方可继续发放许可证。
(四)弱势群体优先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设置零售点时,对残疾人、烈属、下岗职工、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予以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办证。在符合总量控制、先出后进原则的前提下,可不受间距限制。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城区(含当涂县城,下同)繁华路段和农村集镇卷烟零售点之间单边间距原则上不少于50米;城区其他地域卷烟零售点之间单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农村按自然村设置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下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50户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偏远或人口稀少的乡村根据人员聚居点合理设置。
(三)城区居民区内原则上每200户居民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居民区总人口数的2.5‰;
(四)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段外,按所在自然村的人口设置零售点;
(五)火车站、汽车站内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
(六)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每增加50户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8个,且不能设立在同一地址、门牌号内。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1、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以及驻军部队等特殊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
2、市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县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六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商店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地以及重点防火区域内;
(二)中小学校内及校门口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不固定经营场所;
(四)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网吧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不能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
(二)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及商业批发企业和个人;
(三)粮油店、理发店、布店、修理铺等主营或零售业务具有明显的专项性、集中性特点的个体商店;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对原已设立的但与本规定要求不符的卷烟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不予延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马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