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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5:14: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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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教发〔2007〕36号

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2007〕49号),《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及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并保证已批准的重大(重点)项目及重要学术会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系统内,作为  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

  第三条 获得以下政府部门资助项目的单位或课题组,由市教育局给予一次性资助(不含立项不资助的项目):

  (一)自然科学类:

  国家级:科技部863计划、973计划项目;

  (二)社会科学类:

  1.国家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面向市属本科高校以外单位):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三)独立举办国际性及全国学术会议

  1.独立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市教育系统单位举行、有举办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面向国内外征集论文且有外国专家学者8人以上,国别3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2.独立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独立主办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市教育系统单位承办、有市教育系统单位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有国内该领域知名专家学者10人以上,省份5个以上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四条 配套资助经费
  (一)国家级项目:自然科学类:2万元,社会科学类:1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社会科学类:05万元。
  (三)国际性学术会议:8万元,全国性学术会议1万元。

  第五条 资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配套资助经费列入市属高校科技、社科项目与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申请。
  (二)申请者必须是市教育系统在职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必须是项目主持人,并直接承担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
  (三)申请各级项目配套经费的应提供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立项证明,申请国际性与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应填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省部级科技、社科项目申请表》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申请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相关附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与年度课题立项资助经费一并下达,一次拨付,不另追加。经费使用按照《广州市教育局资助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配套资助项目完成或学术会议举办后一个月内,获资助的课题组或单位应认真撰写《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或《广州市教育局资助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1份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符合资助范围项目的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经费从广州市教育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闻
出版局及有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安局:
为适应“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需要,解决目前各地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光盘生产源无法识别的问题,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公安部组建了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目前,鉴定中心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完毕,所开发研制
的光盘生产源识别方法已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派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鉴定,具备了行政、司法鉴定能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和内容
鉴定中心负责对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
企事业单位因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中心也可以进行上述鉴定。
二、鉴定程序
办案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司法鉴定的,应持有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公函;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需要鉴定的,由当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鉴定公函。
企事业单位需要鉴定的,由本单位向鉴定中心出具委托鉴定公函。鉴定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立即组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30天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见附件),并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委托鉴定可通过寄递方式提出。
三、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音像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中心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
四、鉴定的法律效力
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
公光盘鉴定〔 〕 号
一、送检单位:
二、送检人:
三、送检时间:
四、简要案情:
五、送检物证材料:
六、鉴定要求:
七、检验记录:
八、鉴定结论:
鉴定人:
年 月 日



2000年3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经核准,现将国家林业局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
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00年免税进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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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种子| 苗木 | 球茎 |
| 序号 | 进口种苗名称 | | | |
| | |(吨)|(万株)|(万粒)|
|----|-----------------|---|----|----|
| 1 |无根插枝及接穗 | |420 | |
|----|-----------------|---|----|----|
| 2 |水果、干果种子苗 | 70| 60 | |
|----|-----------------|---|----|----|
| 4 |松、杉、柏类种子 | 30| 8 | |
|----|-----------------|---|----|----|
| 5 |桉、相思类种子 | 1 | | |
|----|-----------------|---|----|----|
| 8 |棕榈、漆、槭类种子 | 30| | 60 |
|----|-----------------|---|----|----|
| 25 |郁金香种球 |200| |500 |
|----|-----------------|---|----|----|
| 26 |百合种球 |300| |2000|
|----|-----------------|---|----|----|
| 27 |唐草蒲种球 |200| |500 |
|----|-----------------|---|----|----|
| 32 |三叶草子 |120| | |
|----|-----------------|---|----|----|
| 33 |羊茅子 |700| | |
|----|-----------------|---|----|----|
| 34 |早熟禾子 |700| | |
|----|-----------------|---|----|----|
| 35 |黑麦草种子 |500| | |
|----|-----------------|---|----|----|
| 38 |狗牙根种子 |120| | |
|----|-----------------|---|----|----|
| 40 |剪股颗种子 | 30| | |
|----|-----------------|---|----|----|
| 43 |草坪种子 |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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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花卉种子(苗、球、茎) | 65|930 |680 |
|----|-----------------|---|----|----|
| 47 |其它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325| | 90 |
|----|-----------------|---|----|----|
| 48 |其它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料 | |2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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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