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4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管理,维护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包括:

  (一)心脏彩超(UCG);

  (二)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三)动态心电图(HOLTER);

  (四)X-射线计算机断层成像(CT);

  (五)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六)核磁共振成像(MRI);

  (七)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九)高压氧舱治疗(HBO);

  (十)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仅适用于心、脑血管疾病的检查治疗和恶性肿瘤的介入治疗以及急性内脏大出血的急诊抢救);

  (十一)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

  (十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工作量、服务质量、信誉程度等,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日常审核业务全部或部分授权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费用的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大型医疗设备和治疗项目但未获得市社会保险机构授权的,参保人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后,记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偿付范围。

  第四条 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的原则,保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标准。

  对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患者,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申请并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报告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非专科医生或非急诊科医生(如医技科室和简易门诊医生等)填写的申请单,其费用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偿付。

  第五条 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先由专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填写申请单,经科主任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医务科)审核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急诊抢救病人可先做检查,但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核手续。申请单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程序每月上旬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8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做CT和核磁共振平扫+增强扫描时,只能一次性收取检查费、造影剂药品费用和核准的材料费用)。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准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

  第七条 没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病人确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可由专科医生开具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申请单,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再到配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审核申请单、原始收费收据、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报销,费用摊入申请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费用。

  第八条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需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使用,其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退休人员95%、其他人员90%列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九条 参保人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时,因急诊、电脑故障或社会保障卡失磁等原因,不能记账的,由患者先行自付现金,然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除了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审核、记账资格:

  (一)不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或重复收费的;

  (二)不严格把关造成冒名顶替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三)以“超协议规定的偿付标准”为由拒绝给应该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参保人开申请单的;

  (四)滥做检查,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五)让住院病人到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的结算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利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1.为保证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利率管理上实行“逐级管理、专业分工、各司其责”的原则。
2.各级行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除国家法规、政策及人民银行总行和工商银行总行特殊规定外,不得豁免贷款本金,不得挂帐停息,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二、管理内容和权限
1.管理内容:工商银行各种存、贷款利率(包括优惠、贴息贷款利率、金融债券利率),拆入、拆出资金利率、邮政汇兑往来利率以及内部资金往来利率的管理;利率政策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的反映和请示。
2.管理权限:总行负责制定贯彻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补充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利率浮动原则和范围,规定总行与分行内部资金往来利率(包括汇差资金、上存下贷资金、二级准备金、联行保付基金等)。省、市分行根据总行规定,在以上利率管理的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确定省、市分行与地市行的内部资金往来利率。
三、组织实施
1.在行长领导下,计划部门具体负责利率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各自履行起本部门的职责,共同搞好利率管理。
2.分行以上(含分行)计划部门必须配备利率专管人员,同级有关业务部门也应设有利率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利率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宜。分行以下各级行要相应配备利率专管或兼管人员。利率管理人员的配置要相对稳定。
四、部门职责
1.计划部门
(1)各级行的计划部门是利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利率调整、变动的贯彻执行和解释工作。其他部门凡涉及利率的文件,必须经计划部门会签。
(2)各级计划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和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调整时,由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3)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权限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确定利率浮动的范围和原则。
(4)检查分析利率执行情况,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信贷部门
(1)负责执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银企双方签具的借贷合同和借款借据,要载明贷款种类、利率和贷款起止日期。如遇利率调整,信贷部门应根据有关文件及时配合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利率并通知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贷款中的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并及时通知会计部门计收加罚息。
(3)协同会计部门做好应收未收及挂帐利息的催收工作。
(4)反映利率执行中的问题。
3.会计部门
(1)按照规定的利率和信贷部门的加罚息通知,正确计结利息。严格掌握企业贷款期限,及时办理逾期贷款的帐户划转。
(2)利率调整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时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做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工作。
(3)各级会计部门应注重对应收未收利息清收情况进行反映,按贷款性质建立应收未收利息季度报告制度,并通知信贷和计划部门,以便能准确掌握应收未收利息情况,协助信贷部门催收。
4.储蓄部门
(1)负责储蓄利率的执行、宣传和咨询工作。
(2)正确计付储蓄存款利息,遇到利率变动时要会同会计部门及时调整,并做好有关帐务处理。
5.稽核部门
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对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五、利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处理
1.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要经常检查本部门和利率执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全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由稽核、计划、信贷、储蓄、会计等部门共同参加,每年对全行的利率执行情况至少要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2.检查内容包括:各种存、贷款利率及有关浮动、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对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在规定允许的权限内,省(市)分行可结合本行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从1991年3月1日起执行,有关解释、修正权归总行。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六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对城市房屋的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白蚁危害地区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白蚁危害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认。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验收时,应当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行普通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灭治或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定期对古建筑文物进行检查,发现有白蚁危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防治。
  第十三条 白蚁防治费的收取和使用,按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包治期的复查灭治经费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
  普通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及城市房屋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由白蚁防治单位与委托人约定。
  在包治期限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灭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实施或者拒绝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将其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事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不具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