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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4:2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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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的通知

深知〔2008〕1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深圳企业如何积极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高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落实市政府“走出去”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七月十日

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

  第一条【宗旨】 为落实深圳市政府“走出去”战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进程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企业,是指开拓海外市场的企业;

  (二)对方,是指在海外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或在事先无任何预告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企业的主体;

  (三)律师函,是指对方向企业发出的律师函、权利主张声明等带有警告性质的函件;

  (四)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以下简称维权),是指企业在海外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围绕该纠纷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保存材料】 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企业应注意保存律师函、与对方往来的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第四条【沟通调解】 企业应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

  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第五条【资源利用】 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深圳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前述资源,可见附件1,但不仅限于附件1所列。

  第六条【综合评估】 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包括附件2所列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

  第七条【回复律师函】 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

  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选任中介】 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并参考附件3尽快选任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在与所有备选中介机构就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沟通之前,企业可与其逐一签署保密协议。

  第九条【应诉分析】 在沟通调解未达成一致时,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可参考附件4所列决定是否应诉及应诉策略,判断应诉后胜诉的几率等。

  对方若未经预告而直接起诉企业,企业应按如前所述综合评估风险,尽快选任中介机构,进行应诉分析。

  第十条【组建应诉团队】 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

  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一条【内部培训】 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研发人员应分别就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所涉产品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应诉团队其他成员,以便团队内部紧密配合寻找事实与法律上的突破。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 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行业协会应给予会员企业必要的维权指导和资源引见,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的服务作用。

  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第十三条【临时禁止令】 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证据收集】 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一)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

  (二)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三)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四)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五)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六)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第十五条【证据保全】 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第十六条【程序时间管理】 应诉团队应清晰列明并严格监控维权中的各程序时间。

  企业应按照各程序时间要求向应诉团队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整体配合】 企业可积极与对方的竞争对手洽谈合资、并购、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合作事宜,同时注重与案件审理国媒体和危机公关公司的沟通,多方位出击寻求支持。

  企业可将案件情况、维权进展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帮助。

  第十八条【合法使用抗辩权】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抗辩权等公众权利救济制度,企业应根据案件审理国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行使抗辩权。一般而言,企业可援引的抗辩理由见附件5,但不仅限于附件5所列。

  第十九条【提起反诉】 诉讼中,企业可依照案件审理国法律的规定就对方知识产权是否有效等向案件审理国法院提起反请求等诉讼。

  第二十条【在中国起诉】 若对方在中国有分支机构、代理商、分销商或其他诉讼连接点,且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垄断行为等,企业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和解谈判】 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

  一般而言,在欧洲和北美等地的知识产权纠纷绝大多数以和解结案,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

  第二十二条【签署书面协议】 若双方就纠纷解决协商一致,此时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结案。书面协议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知识产权条款(包含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瑕疵担保、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和知识产权责任等);

  (二)纠纷解决对价及支付条款;

  (三)保密条款;

  (四)违约责任条款;

  (五)争议解决条款;

  (六)其他与纠纷解决有关且必须载入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提起上诉】 若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在法院做出判决后,企业应综合分析上诉可能带来的结果、上诉费用、上诉胜算几率等,决定是否上诉及有关策略。

  第二十四条【经验总结】 企业应将维权活动整理总结,以加强类似知识产权风险的预见性,传承相关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中国企业相关维权案例可参见附件6。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布局】 企业应加快知识产权海外布局的步伐,重点在重要市场国、目标市场国和竞争对手所在国等申请或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为商业竞争做好准备。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密】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企业信息资产和商业安全。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劳动合同和离职承诺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等;

  (二)在企业内部设立门禁、权限管理等制度;

  (三)对研发文档和材料设立严格的记录和妥善保存制度,有关文档应有研发人员的亲笔签名和日期、地点等;

  (四)制定员工使用软件、发送邮件、拷贝数据材料、打印文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企业对外合作、对外交流、出差、接受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其他涉及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的措施。

  企业可同时建立员工诚信档案,以切实提高员工保护企业信息安全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七条【信息反馈】 企业应积极向政府部门反馈海外维权中的经验与教训,以便政府部门制定有关规章及配套政策,不断完善适合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企业可积极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便于行业协会就相关问题开展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新闻宣传】 企业应慎重宣传企业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年产量、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市场优势地位等信息。

  企业可加强对其知识产权工作的新闻报道力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企业内部就特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培训;

  (二)企业与海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三)企业每年取得知识产权的数量;

  (四)企业所做的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管理能力提升】 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侵权判断能力和谈判能力等,在开拓国际市场中不断利用已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化解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使用】 本指引从发布之日起供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使用。

  附件1

深圳知识产权机构资源列表

  (一)知识产权专门资源

  1.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序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1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 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1101室 518051 83699659 83699659 www.szip.org
2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楼 518026 82107327 82001360 www.szbti.gov.cn
3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518026 82222205 82228352 www.szeb.net
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14楼 518031 83699669 83699670 www.szsti.net
5 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 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 518000 84465214 82870113 www.szga.gov.cn
6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518000 83938506 83938682 www.szfb.gov.cn
7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楼 518026 82108496 82001729 www.rsj.sz.gov.cn
8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1楼 518026 82001991 82001987 www.szagru.gov.cn
9 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518026 82002241 82002242 www.szwen.gov.cn
10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 518000 25531462 25607967 www.szhealth.gov.cn
1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68号工商物价大厦10楼 518000 83070032 83070030 www.szaic.gov.cn
12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楼 518026 82107470 82003069 www.szbqts.gov.cn
13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楼 518026 82108990 82002930 Fzb.sz.gov.cn
14 深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2楼 518026 82107139 82002512 www.szfao.gov.cn
15 深圳海关 深圳市和平路1087号 518017 84398311 84398383 www.customs.gov.cn
16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虚拟大学园3楼 518060 26551509 26551526 www.ship.gov.cn
17 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楼 518026 82108731 82002661 www.szhx.org.cn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序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1 深圳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深圳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楼 518031 12312,
83797123 83797123 shenzhen.ipr.gov.cn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1楼 518031 83797303 83797304
3 深圳市WTO事务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楼 518026 82107401 82002090 www.szwto.gov.cn


  (二)可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深圳法院资源

序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518036 83535000 83535614 www.szcourt.gov.cn
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 518021 25520247 25520247 www.szlhfy.gov.cn
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 518052 26469191 26469173 nsqfy.chinacourt.org
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8号 518172 28923311 28916658
5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518048 82918999 82918352 www.ftcourt.gov.cn
6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3号 518100 29997777 29997583 www.bafy.gov.cn


  注:深圳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划分如下:

  1.深圳市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福田区、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2)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案件;(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1亿元、除罗湖区、南山区、龙岗区、福田区、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深圳市法院管辖的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除外);(2)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可以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深圳仲裁资源

序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9层 518026 83501700 82468591 www.sccietac.org
2 深圳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13-15楼 518000 25831662 25831662
25831661 www.szac.org


  (四)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资源

序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1 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1001室 518031 83699653 83699637 www.szips.org
2 深圳市专利协会 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上步工贸楼南座305室 518028 83242378 83242379 www.szpa.org
3 深圳市版权协会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高新一道TCL大厦B座9楼 518060 86185515
86185519 86185516 www.scs.org.cn
4 深圳市商标协会 深圳市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9楼 518008 82073488 82073018 www.sts426.com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涉外知识产权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

序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1 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裙楼1楼、主楼11楼1103、1104室 518031 83699766
83699677 83699700
83699463 www.zzpatent.com
2 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810-815室 518040 82872707 82873034
82872706 www.szstd.com
3 深圳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新城大厦西座601-605室 518000 25943395
25944335
25943653
25985415 25986996 www.qianna.com
4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6楼 518008 82113366
82117575 25564216 www.shenzhen-lawyer.com
5 深圳创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佳兆业中心B座2201 518031 21920098 83671968 www.cypatent.com
6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深圳报春大厦4楼西 518000 82091818 82100908 www.zyip.com
7 深圳市永杰专利商标事务所 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413室 518031 83667576 83667567 www.yongjie.org
8 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步中路科学馆7楼705室 518031 83997828 83993968 www.xjpatent.com


  附件2

风险评判表

序号 信息点 定性判断注1
1 对方是否位于市场经济国家注2 是,则风险相对高
2 对方与企业是否属同行业竞争对手 是,则风险相对高
3 对方的经营规模是否较大 是,则风险相对高
4 对方近10年是否有过知识产权诉讼 是,则风险相对高
5 企业的经营规模是否较大 是,则风险相对高
6 企业的发展速度与国际化进程是否明显 是,则风险相对高
7 企业的国际市场销售额是否呈上升趋势 是,则风险相对高
8 企业的国际市场区域是否逐渐扩大 是,则风险相对高
9 企业所涉产品的国际市场销售额是否呈上升趋势 是,则风险相对高
10 企业所涉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是否较大 是,则风险相对高
11 企业所涉产品是否采用国际标准 是,则风险相对高
12 企业所涉产品采用有关国际标准是否获得许可 否,则风险相对高
13 对方涉案知识产权与企业所涉产品采用的标准相关性是否较高 是,则风险相对高
14 企业在案件审理国是否已申请或获取有关知识产权 否,则风险相对高
15 对方是否有产品销售 否,则风险相对高
16 案件审理国是否为市场容量较大的国家或地区注3 是,则风险相对高
17 案件审理国是否为企业的重点市场国 是,则风险相对高
18 双方是否存在协议或其他合作关系 是,则风险相对低
19 企业是否有可与对方交叉许可的知识产权 是,则风险相对低
20 案件审理国是否为市场较封闭的国家或地区 是,则风险相对低
21 案件审理国是否为美国出口管制国家注4 是,则风险相对低
22 对方知识产权诉讼惯用手段和案件分析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3 对方在中国是否有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等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4 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状况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5 企业所涉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6 对方涉案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判断与综合分析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注1 因企业实际情况、知识产权纠纷类型、案件审理国等均不同,本表给出了风险评判的定性标准而非定量判断。如表中“较大”、“较高”、“相对高”、“相对低”等均为定性化概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注2 市场经济国家判断标准参见联合国有关统计数据,网址为:http://www.un.org。

  注3 市场容量判断标准参见联合国发布的GDP数据,网址为:http://www.un.org。

  注4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设立了出口管理制度,通常认为美国的出口管制规定最为严格,欧盟次之。若案件审理国为美国出口管制国家(如伊朗),从市场角度考虑,可认为风险较低。美国出口管制规定具体参见http://bxa.ntis.gov。

  附件3

中介资源选任表

序号 信息点 定性判断注1
1 律师所学理科专业是否与企业相同或类似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2 律师是否有法律专业学习背景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3 律师是否有与企业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经验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4 律师处理过的案件中胜诉的比例 越高,则对企业更有利
5 律师通常办案领域及关注方向是否与维权类型一致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6 律师有否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7 中国律师是否有案件审理国客户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8 案件审理国律师是否有中国客户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9 律师服务过的客户的经营规模 越大,则对企业更有利
10 律师的执业时间 越长,则对企业更有利
11 律师是否担任过法官、法官助理、仲裁员、专利审查员、有关行政部门的律师等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12 律师是否有知识产权审计、知识产权监控、知识产权许可、制定公司知识产权策略等经验 是,则对企业更有利
13 律师收费是否合理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14 中国律师是否掌握案件审理国语言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15 案件审理国律师是否掌握汉语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16 案件审理国律师有无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17 中国律师有无案件审理国律师执业资格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18 律师是否为兼职教授或有知识产权执教背景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19 律师是否编写或参与编写有关知识产权法及相关诉讼方面的文章或专著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0 律师以往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量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1 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地域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2 律师事务所的人员规模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3 律师事务所在案件审理国的综合排名注2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4 律师事务所中企业所在行业的专职律师数量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5 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客户的经营规模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26 律师事务所是否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服务 列出,供应诉团队参考


  注1 因企业实际情况、维权时间、中介资源业务量等均不同,本表给出了中介资源选任的定性标准而非定量判断。如表中“越大”、“越高”、“更有利”等均为定性化概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企业可在http://lawyers.martindale.com/marhub查阅美国律师和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资质、简历、联系方式等。

  注2 可参见《知识产权管理》杂志举办的全球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调查,网址为http://www.managingip.com。

  附件4

应诉分析表(注1)

序号 国家 维权类型 应诉费用注2 不应诉后果注3 备注
律师费用 诉讼费等其他费用
1 美国 337调查 一般在200万美元以上;即使以和解结案,一般也须花费100万美元左右的律师费 一般在30万美元左右 ITC将缺席裁决且有权发布“普遍禁止令”(Exclusion Order)等:
1.一般无经济赔偿;
2.企业的全部产品或某一种类的全部产品都被禁止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销售;
3.企业相关及下游产品也可能遭遇如2所述的措施。
简言之,若企业选择不应诉,绝大多数被告将被缺席裁决为侵权,从而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丢掉了整个美国市场。 从近十年的统计数据看,90%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其中60%的案件以双方和解告终
2 美国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一般在500万美元左右 一般在50万美元左右 法院将缺席审理且有权发布“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Injunction)等:
1.若败诉方为故意侵权,则可能承担1-3倍的损害赔偿;
2.承担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3.支持原告提出的其他合理请求。 从近十年的统计数据看,80%左右的案件以双方和解告终
3 德国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法院首先评估双方争议金额:
1.律师费用通常是双方争议金额的20%左右;
2.诉讼费等其他费用通常是争议金额的5%左右;
3.败诉方承担初步禁止令发布后的费用。 法院将缺席审理且有权发布停止侵权的禁止令:
1.判决败诉方承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等。


  注1 本表是据一般维权企业的情况所拟制,并未区分行业和企业规模,供企业参考。实践中,企业应据自身情况、结合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综合评定。本表给出的信息参见美国ITC官方网站统计数据、美国律师协会统计数据、Lexis&Nexis数据库和Westlaw数据库,其网址分别为:http://www.usitc.gov、http://www.abanet.org、http://www.lexisnexis.com和http://www.westlawinternational.com。

  注2 本栏给出的是一般情况下的费用支出情况。实践中可能因维权复杂程度、对方欲达目的、是否反诉上诉等而导致费用发生变化。

  注3 本栏给出的是一般情况下的不应诉后果。实践中可能因产品性质、纠纷类型、对方请求变化等情况而导致结果变化。

  附件5

抗辩理由表(注)

  (一)法定抗辩理由

序号 抗辩理由 备注
1 对方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企业应据案件审理国程序法规定行使此两项抗辩权
2 对方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抗辩
3 对方权利用尽抗辩 企业应据案件审理国知识产权法规定行使此四项依法使用抗辩权
4 企业先用权抗辩
5 企业临时过境抗辩
6 科研目的抗辩
7 企业不侵权抗辩 企业应据案件审理国侵权行为法规定行使此项抗辩权
8 对方专利等知识产权无效抗辩 企业应据案件审理国知识产权法律原理原则等行使此五项抗辩权
9 对方所涉知识产权系公知技术抗辩
10 双方存在知识产权协议或其他协议抗辩
11 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12 对方默示许可企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


  (二)表面上构成侵权但可摆脱对方指控的抗辩理由

序号 抗辩理由 备注
1 对方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清楚抗辩 企业行使此六项抗辩权的前提是对方的侵权指控满足通常所言的知识产权全面覆盖原则
2 对方证据不可信抗辩
3 对方发明实际范围差异抗辩
4 对方违反充分公开原则抗辩
5 对方违反专利申请中的其他法律或事实问题抗辩
6 对方专利等知识产权撰写失误责任抗辩
7 对方的专利已公开但没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再要求保护 企业行使此项抗辩权的前提是确证对方知识产权存在未要求保护的情况
8 等同原则的主张不能适用到完全删除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特征的程度 企业行使此两项抗辩权的前提是对方的侵权指控满足通常所言的知识产权等同原则
9 等同原则的主张不能适用到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结构明显不同或功能特征恰好相反的程度


  (三)表面上构成侵权且无法摆脱指控,但可不交纳或部缴纳专利费的抗辩理由

序号 抗辩理由 备注
1 对方用明知已经丧失新颖性的技术申请专利,后通过诉讼打击商业竞争对手 企业可结合案件审理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此六项抗辩权;同时,企业还可从对方的主张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出发进行抗辩
2 对方通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手段来取得专利
3 对方通过省略关键技术等内容取得专利
4 对方通过错误解释权利要求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专利
5 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高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 专利申请人故意不公开最佳的实施例,以向竞争者隐瞒发明的精华内容
7 案件审理国不存在使用该知识产权的产业 企业可举证对方无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显著投资等行为
8 企业所涉产品与对方专利比对是否正确 企业可利用法院比对时间收集证据等
9 企业所涉产品与对方要求保护的专利并不等同 企业应使法院注意到企业产品并未使用专利的全部技术要素
10 对方违背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 尤其适用于对方为企业的同行业竞争对手
11 对方试图在专利授权范围以外实施专利等 企业应重点收集对方专利实施的时间和具体实施对象
12 有关知识产权费用缴纳比例与许可条款是否合理 企业可将许可条件与费用支付等重要条款交由法院裁判
13 对方行为已构成知识产权懈怠 企业可重点收集对方明知或应知其涉案知识产权早已被人使用、对方待该行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后再通过诉讼获利的证据


  注 本表较多的适用于专利权侵权方面抗辩,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使用。

  附件6

企业维权案例选(注)

序号 时间 地点 诉由 原告 被告 管辖法院 中方选用的资源 案情概述 可以思考的问题
1 2003-2004 美国 版权侵权、商业秘密侵权 思科 华为 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据不完全统计,这个法院向来偏向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判罚严厉、结案快速,大多数被告侵权的外国公司都在这里输掉了官司) Jones and Jones等律师事务所 2002年,华为宣告正式进军北美市场。尽管技术上仍有差距但思科不可能再继续容忍这个对手长大。实际上,将专利诉讼作为阻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对于美国的高科技企业来说,是一种相当熟练的策略,纵观美国的各大高科技公司,诉讼与被诉讼已成为一道最为常见的风景。 1.侵权诉讼已经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手段;
2.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兴起,这会不会是一个漫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时代的开始?
2 2005-2007 美国 专利侵权 美国SigmaTel公司 珠海炬力(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得克萨斯州Austin的美国联邦法院;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Finnegan Henderson律师事务所 为了阻止竞争对手不断扩张的市场份额,SigmaTel起诉珠海炬力侵犯其专利权并提起337诉讼。珠海炬力奋起反击。双方最终达成全面和解协议。 如何解决技术核心的流失和超越国际对手的阻拦,是珠海炬力等崛起迅速的新兴企业下一阶段最大的考题。
3 2007
—? 美国 专利侵权 韩国LG电子 TCL旗下的TTE公司 得克萨斯州东部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得克萨斯州的法院是较严厉的法院,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企业在当地法院多以败诉或和解告终。而美国是判例法,如果TCL败诉,将对中国其他彩电企业在美出口不利) 不详 2007年3月1日起,TCL出口至美国的电视应符合美国通信协会(ATSC)制定的标准。而LG研发的传送技术“EVSB”是ATSC标准内容之一。
于是LG电子在美国起诉TCL旗下的TTE公司(TCL-汤姆逊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其四项数字电视专利并要求获得侵权赔偿。
现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TCL与汤姆逊彩电业务的整合成败,系着世界对中国企业奋勇投诸国际化所有的怀疑与好奇,而公司整合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如何规避?
4 2004-2007 美国 专利侵权 Unlink、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等 燕加隆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北京刘松涛律师事务所 2005年7月1日,欧洲地板锁扣专利持有企业,联合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包括圣象、升达、菲林格尔、大自然、燕加隆等知名品牌在内的17家中国企业的强化木地板产品,侵犯了其锁扣专利权,并要求对此进行调查。燕加隆在不懈坚持下,最终赢得了337调查的全面胜利。 1.鉴于启动法律程序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费用高昂,而我企业多数仍比较弱小,目前主流观点是强调企业联合应诉,以分摊争端解决成本。但燕加隆却反其道而行之,敢于单独应诉并最终获得成功;
2.燕加隆注重企业精神的养成,应诉讨论过程中士气激昂,十分感人。


序号 时间 地点 诉由 原告 被告 管辖法院 中方选用的资源 案情概述 可以思考的问题
5 2007-? 美国 专利侵权 朗科 美国PNY(Paris and NewYork)公司 得克萨斯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Morgan, Lewis & Bockius LLP) 2006年2月,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在美国得州起诉美国PNY公司侵犯其“美国闪存盘”专利。该公司随即进行了答辩。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此案件开中国IT企业在境外起诉美国厂商侵犯专利权的先河,被称为“中国IT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
6 2006-2007 美国 商标及商业外观设计侵权 美国Fluke公司 包括深圳弘大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利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深圳企业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北京刘松涛律师事务所 2006年10月6日,美国Fluke公司以其万用电子表所用商标及商业外观设计遭侵犯为由,向ITC递交申诉书,正式起诉包括4家深圳企业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经过艰苦抗争,ITC于2007年7月19日签署正式文件,决定终止对深圳华谊仪表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数字万用表的“337调查”。 这是深圳市企业第一次集体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并取得较好结果的事件,值得业界学习的地方很多。
7 1999-2005 德国 商标 海信 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 德国科隆地方法院
中国徐国建律师等及德国某律师事务所 1999年,德国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了海信集团的主商标—HiSense,导致海信在拓展德国市场时遇到种种阻力和诉讼压力。后博世开出4000万欧元的商标转让价格,双方协商未果。在中国商务部的协调下,海信最终同意以40万欧元的价格买回该商标。虽然博世笑称这是“萝卜白菜价格”,但相较于几万人民币的商标注册费用,40万欧元仍是十分昂贵的。 1.在与博世—西门子公司的博弈中,海信采取的发动宣传攻势、多方借力、多重博弈以及适时妥协、灵活应对等策略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2.企业如何保护自己,规避境外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抢注风险?
8 2007年 法国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隆鑫 Fangli Marketing Co., Ltd. 法国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2006年,隆鑫发现法国某企业侵犯其商标权并销售有关产品,在诉至法院并友好协商后,法国企业主动要求和解并同意赔偿隆鑫6万欧元。双方达成协议。结案后不久,该法国企业主动与隆鑫谈合作并成为隆鑫在法国的代理商。 海外维权中重要的是证据的搜集和固定,隆鑫在此处做的非常好,这也是其达成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值得思考的是双方不打不相识的合作,此点也可以为某些消费类企业所借鉴。


  注 本案例选均由公开信息收集整理而成,主要关注中国企业(尤其是深圳企业)在海外维权的经验,供企业参考。信息收集时间截至2007年12月31日。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令
第 6 号


国防科工委令 第 6 号

现发布《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主任 刘积斌
外交部部长 唐家璇
2001年02月08日


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空间活动的管理,建立我国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维护我国作为空间物体发射国的合法权益,有效履行《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间物体是指进入外层空间的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器、空间探测器、空间站、运载工具及其部件、以及其他人造物体。
短暂穿越外层空间的高空探测火箭和弹道导弹,不属于空间物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射的所有空间物体,以及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在境外发射的空间物体。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第四条 国家实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所有从事发射或促成发射空间物体的政府部门,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义务。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负责。
涉及其他共同发射国的国内登记,必要时由国防科工委商外交部确定登记者。
第六条 国家建立和保存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国家登记册的主要内容包括:登记编号、登记者、空间物体所有者、空间物体名称、空间物体基本特性、空间物体发射者、运载器名称、发射日期、发射场名称、空间物体基本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发射及入轨情况等。
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空间物体应由由空间物体的所有者进行国内登记,有多个所有者的空间物体由该物体的主要所有者代表全体所有者进行登记。
空间物体发射者应对该物体的国内登记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在我国境内发射的空间物体的所有者为其他国家政府、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时,应由承担国际商业发射服务的公司进行国内登记。
第九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述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进入空间轨道60天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向国防科工委提交登记资料,履行登记手续。
依本办法所登记的空间物体的状态有重大改变(如轨道变化、解体、停止工作、返回及再入大气层等)时,空间物体登记者应在空间物体状态改变后60天内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在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中专设香港、澳门分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或发射的空间物体的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由国防科工委保存。经国防科工委同意,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向登记册保存机关申请查询。
第十二条 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依照《登记公约》的有关规定,由国防科工委在空间物体国内,登记后60天内,通过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登记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空间物体国际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射国国名、空间物体名称及登记号码、发射日期和地点、基本轨道参数、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等。
第十四条 我国作为共同发射国的空间物体的国际登记,由外交部根据《登记公约》的有关规定商有关国家确定登记国。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国内登记的有关规定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涉及《登记公约》条款及国际登记的有关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册登记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五章 人民代表的选举
第六章 代表联系
第七章 视察工作
第八章 来信来访
第九章 同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保证和维护宪法、法律在本区的实施,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工作,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章 职权范围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二)审议制定银川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三)领导或者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审查批准新增的计划和预算;
(七)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在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厅、局的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批准任免自治区辖市、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厅、委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十)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二)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主持。
(三)主任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可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和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确定各项视察活动和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讨论、决定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意见,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建议或有关事项;
(八)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批评、建议和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十)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重要法律和决议、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及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委、办、厅、局的主任、厅长、局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职权范围定期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必要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所提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厅、局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委员会整理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和其他议案,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决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同时上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一)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二)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及时准备好向会议提出的报告;草拟向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
单;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成立本次会议的办事机构;做好会务筹备等工作。
(四)常务委员会主持本届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草拟、会务安排、文书处理、保密保卫、代表联络、行政事务和职工福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报告;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如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组织委员、代表定期视察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七)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所属各委员会交付讨论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整理上报;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民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和分配以及选举工作部署,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并在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常务委员会应通知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第六章 代表联系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同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要保持密切的联系。
(一)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区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实际情况,邀请他们列席适当的会议和视察工作。
(二)本着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自治区人大代表小组,并按照代表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要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建立代表联系日,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四)委托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联系在本地工作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可以邀请他们列席适当的会议,也可以安排他们参加当地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座谈等活动。
(五)自治区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带头搞好各项工作,学习和宣传法律、法令、政策,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视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主任、副主任、委员、代表进行视察工作。视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视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本着监督、协助、促进的方法,积极解决。属于应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的,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应由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解决的,建议由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章 来信来访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的来访,及时处理他们的来信。对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对申诉、控告和其他重大问题,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来信来访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度,亲自接待和批办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来信来访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对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重要意见和重要申诉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事,改进工作。

第九章 同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邀请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在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银南、固原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是地区联系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办事机构,与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应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向地区领导和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反映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198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