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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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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8年1月2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办法


  为加强市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市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会审组织
  为规范管理,建立市区以及市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用地“五统一”会审会议制度。会审工作统一由分管城市建设及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区范围内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会审工作,市城市规划局予以协助。参加会审人员包括: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城市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人。属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范围内的用地,非农建设会审会议由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会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局予以协助。参加会审的人员包括: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城市规划局局长,区管委会分管建设及国土工作的副主任,区管委会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局(发改局)、农业局、环保和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
  根据不同的会审内容,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二、会审内容
  (一)全市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分批次上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外单独选址上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调整规划、申请用地指标等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也列入会审内容。
  (二)市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审查工作。
  三、会审程序
  (一)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内分批次和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外单独选址上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省、市发改部门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及指标要求做好详细规划。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述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拟订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方案:或根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供地量拟订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方案。
  2、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征收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用相关方案进行会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修改补充的决定。
  3、会议审查同意的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区)国土资源局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
  (二)市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投资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若用地预审许可,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单位(投资者)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市发改部门(外资的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手续;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3、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有关单位的意见,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批。会审小组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供地方案》进行会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补充材料重新报批的决定。会审会议认为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会审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开发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经会审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4、经会审会议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填写《汕尾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表》报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各部门按会审会议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5、如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调整征用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1、用地单位(投资者)向区(包括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红海湾开发区。下同)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初申请,向区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若用地初审同意,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区规划部门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单位(投资者)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市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改部门(外资的向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手续;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
  3、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上述有关单位的意见,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区非农建设用地会审会议审批。会审小组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召开会审会议,对《供地方案》进行会审,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补充材料重新报批的决定。会审会议认为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规定需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的,会审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会审后一律进入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4、经会审会议批准的项目用地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填写《汕尾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表》报市政府领导签署意见后,各部门按会审会议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5、如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调整征用的,应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用地管理审批程序: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用地原则上以园区所在地管理为主。但为规范全市产业转移园区用地和建设管理,产业转移园区有关项目用地必须预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再由用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汕府办[2005]27号文同时废止。


《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修正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5日包头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原则规定和两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
和房屋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判决。”



1993年3月4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通知

交应急发(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应急办。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电话:010-65292218,传真:65292245,电子邮件地址:cnmrcc@mot.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附件: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doc

值班信息报送格式.doc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获取并有效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以下简称信息)的报告及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和险情主要包括:

(一) 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踪,或5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 滚装客船、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和载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发生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险情;3000总吨以上中国籍船舶沉没,或外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沉没的事故;

(三) 交通运输船舶与军用船舶发生碰撞的事件;

(四) 载运危险化学品或油类的车、船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输物质泄漏、扩散,导致重大生态环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胁人民生命安全;

(五) 重要以上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事件;

(六) 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所属油品码头、危险品仓储堆场发生火灾、爆炸等事件;

(七) 长江干线、珠江、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国家重要干线航道发生严重堵塞或断航,难以在24小时以内恢复通航的事件;

(八) 国家干线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事件;

(九) 国家干线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国、省重点水运设施发生垮塌的事件;

(十) 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事件;

(十一) 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发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导致一条(含)以上线路停运;

(十二) 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公共交通、出租客运、线路客运、水路运输等敏感行业集体罢工或罢运,影响社会出行,在24小时内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三) 30名(含)以上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集体到省级及以上国家机关上访的事件;

(十四) 在交通运输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疫情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的事件;

(十五) 中国籍船舶或中资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盗袭击的事件;

(十六) 车站、港口、船舶、经营性客货运车辆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的事件;

(十七) 部属院校发生未经许可的学生集会、游行、罢课等群体事件或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

(十八) 其它任何对省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经济影响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段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第四条 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由交通运输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管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承担信息的接收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事件信息的核实、报告、跟踪,按职责权限承担或参与相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以及本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交通运输单位应立即将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和当地政府,最迟不能晚于2小时。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不能在2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的,应先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待条件许可时再补充。

第八条 信息的内容要简明准确、要素完整、重点突出,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二) 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三) 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四) 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齐全的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并将后续情况及时上报。

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收到信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程序报分管副部长和部安全总监,并抄报部长(部长外出时,抄报在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长),同时抄送部应急办和部内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或相关领导指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应于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国务院总值班室。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的突发事件,应抄送相关部委。

未能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报送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部内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报部领导和部安全总监,抄送部应急办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初始信息已上报国务院的应按规定续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第十三条 部领导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关业务司局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达。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单位以“交通运输值班信息”(简称值班信息,见附件)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或“海上搜救值班信息”的形式将事件信息报送国务院总值班室。

第十五条 报部“值班信息”应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报国务院总值班室“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通过国务院政府信息网报送。如“值班信息”涉密应按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部应急办不定期对交通运输单位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考核,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信息的报送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