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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时间:2024-07-07 12:3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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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促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电影行政管理效率,并更好地为全国电影制片单位提供服务,“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自公告之日起,以下事项均须先通过该系统进行相关信息填报后方可提交材料:
  一、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报的事项:
  1、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报国产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科教片、特种电影的备案、变更和审查,合拍影片和协拍影片的立项和审查,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的立项和审查。
  2、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赴境外举办中国电影节展的事项,以及涉及上述事项的电影载体(胶片、数字硬盘、各种格式的录像带和光盘)临时入出境、出入境的备案及海关函的申办。
  二、向各省级广电部门申报的事项:
  1、非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报国产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科教片、特种电影的备案、变更和审查,合拍影片和协拍影片的立项,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的立项。
  2、二级市场、农村市场统计。
  具体登录途径为: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www.sarft.gov.cn)--电影电子政务平台。
  “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界面载有各类电影管理事项的办理流程,并提供信息录入和提交申请服务,请各相关单位认真阅读“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中的相关说明,慎重填报,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免延误相关事项的办理。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2号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塑作品。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竣工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管、房地、教育、文化、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设置专业规划,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制定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选址时,应依据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确定城市雕塑设置的用地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大型或重点地段、影响较大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选定设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大型建设项目内和校园内的城市雕塑,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十条所列城市雕塑项目制作单位或制作人应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和创作设计者的监督指导,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雕塑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对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实物照片、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城市雕塑,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城市雕塑,管理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不能体现城市文明或与城市环境不统一、不协调,艺术水平低、粗制滥造的城市雕塑进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近年来,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各级司法机关的普遍重视。一些地区针对少年犯罪的特点,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总结出不少好的经验。目前,有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初步形成办理少年刑
事案件和管教少年罪犯配套的工作体系,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少年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各部门应加强互相间的联系,并逐步建立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相应机构,使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起来,以加强对少年犯罪的治理和防范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看守所应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对于羁押的少年人犯应当与成年人犯分押分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尽量避免把他们与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和恶习很深的人犯关押在一起。
对少年人犯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办案人员或者侧重办理少年人犯刑事案件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设立专门机构。对少年人犯的讯问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审讯方式、方法,在讯问中应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了解少年人犯作案的动机和成因,并
记录在卷,以便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应加强考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特点和需要,逐步建立专门机构。目前,设立专门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类案件。
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同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通过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少年监所的监督,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同时注意保障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办理少年刑事案件,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应根据少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被告人的方式、方
法,注重疏导,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准确、合法、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核实证据,并且帮助少年被告人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少年法庭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的少年罪犯,少年法庭可以
通过各种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人民法院审结少年刑事案件后,应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表,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少年管教所。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教育少年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好工作。
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有专人承担少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多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少年管教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天劳动制度。要尽可能地做到对不同类型的少年罪犯实行分管分押。要设专职人员对少年罪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强与少年法庭的联系与协作,
为少年法庭提供少年罪犯改造的情况。
五、对于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少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少年罪犯改造与成年罪犯不同,可塑性大,变化快,人民法院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对于少管所转递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将办理结果尽快答复少管所。
六、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从不同方面对少年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发挥政法部门整体工作优势,以取得矫治、改造少年罪犯的最佳
效果。必要时,政法四机关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部门应当为抓紧落实以上各项要求努力创造条件。遇有问题,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便统筹解决。



199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