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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时间:2024-05-19 06:0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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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二次补助。

  本办法所称二次补助,是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过重部分实行的补助。

  本办法所称住院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的规定住院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宜劳社发〔2008〕124号)规定的病种、限额并在门诊进行的治疗。

  本办法所称大病门诊治疗,是指符合《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宜劳社发〔2008〕65号)规定病种、限额进行的治疗。

  第三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享受二次补助:

  (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治疗或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部分实行二次补助。

  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为50%,但最高不得超过八万元。

  第四条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二次补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二次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上年度所有住院及慢性病(大病)门诊发票原件(已在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住院结算单、门诊清单、本地开户存折账户等相关资料,由单位或社区将相关资料收齐汇总后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每年1至2月为申报上年度二次补助的时间,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审核。每年3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二次补助范围的对象建立相应档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

  (三)公示。每年4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在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参保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

  (四)支付。公示结束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上年度补助费用拨付至参保人员提供的存折账户。

  第五条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按费用结算的年度累计计算,不得跨年度累计。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二次补助费用分别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列支。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二次补助费用的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参保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二次补助。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 包括职工) , 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 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 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 筹集资金, 建设住宅, 并对建设的住宅( 以下简称合作住宅) 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制定政策, 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 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合作社的审批、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组建住宅合作社的程序:
一、住宅合作社的筹建组织单位(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 , 向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提交建社申请书和住宅合作社章程。住宅合作社章程应包括: 组织机构、建设资金筹集方式、建设住宅分配和管理办法、社员的权利与义务等。
二、建立住宅合作社的申请, 由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其中, 中央在京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住宅合作社的申请, 由该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组织单位持住宅合作社的批准文件, 按社团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社团登记。
第六条 住宅合作社成立应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讨论和通过合作社章程。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住宅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 住宅合作社实行自愿入社, 优先吸收住房困难的居民( 职工) 入社。
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住宅合作社。
第八条 合作住宅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 采取社员集资、单位资助的办法筹集, 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住宅合作社向社员个人出售的合作住宅, 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向社员个人出售和出租合作住宅免征营业税。住宅合作社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申请合作住宅建设贷款。
各级计划、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住宅合作社的住宅建设给予支持, 优先安排。
第九条 社员第一次购买合作住宅, 免缴契税; 购房后自住期间, 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社员购买合作住宅后, 应按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有关规定, 向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办立契过户和房产登记,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 合作住宅的管理与维修, 由住宅合作社参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规定办理。管理维修资金由合作社统一管理, 并定期向社员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住宅合作社解散, 须报原批准成立的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 并将债权债务清理和财务结算报告, 报房改办公室核准后, 方可正式宣告解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发[2003]124号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观将《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高速公路围合圈内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出入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 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市城管局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盐城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盐政发[2002]62号)的规定,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城管、规划、建设、工商部门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由城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市区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第七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事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城管局统一受理初审,牵头组织布规划局、市建设局、盐城工商局并根据需要约请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办审批,重要道路、地段和体量较大的广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区城管局负责其城管行政执法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涉及需经市联席会议会审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需经市联席会议会审的户外广告设置事项,主要包括:
(一)设置在主干道道路红线内的立杆灯箱、路灯广告、站台广告、路标广告及绿化带内的广告;
(二)定着于临街建设立面的大型广告、屋顶广告和围墙广告;
(三)市区空旷地带和窗口地区的大型广告;
(四)需经联席会议会审的其他各类广告。
经联席会议会审通过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有效证照;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样稿及现状效果图;
(三)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手续或意向协议;
(四)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户外广告更换画面、发布临时广告的, 由市城管局先行审阅,然后到盐城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统一组织在住宅小区和社区设置建设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组织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技术规定,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其设置位置、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得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同一高层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必须上下高低一致、前后立面相平、彼此互相连接,力求采用霓虹灯制作并同步整体亮化。
第十四条 街道两侧店招门牌的设置,应当遵守“一店一招(牌)”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统一规格,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灯箱等形式设置,必须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调协调,力求采用霓虹灯制作并同步实施亮化。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为: 固定广告不超过2年,临时广告不超过10天。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按规定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或张贴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电杆、邮筒等电力、通讯设施;
(四)城市社区围墙、居民住宅楼道及墙体;
(五)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七条 市区主街道原则上不得悬挂大型商业性布幅广告、临街条幅、过街横幅。确因节日庆典、公益宣传和重大活动需要,应按规定报市城管、工商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对褪色、陈旧、破损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及时翻新、更换、维修。
第二十条 在市区乱涂写、乱张贴、乱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承担清除责任,造成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隶属自己管理使用的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有乱挂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清除或粉刷。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市政、园林、房产、供电、电信、移动、联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产权隶属、管理权限,配合城管部门治理城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负责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工作,依法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留署号码的各类通信工具及时予以暂停相关服务,待当事人在接受市城管部门的处理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后,凭市城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准予恢复其通信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在依法查处乱挂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现场发现并抓获或协助城管执法部门现场查处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给予100元 至 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新闻出版、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伪造证件、非法印制、非法行医等行为源头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 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r飞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设置公益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盐城开发区、盐都新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等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