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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时间:2024-07-12 23:26: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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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3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营工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其应尽的责任,以加快工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营工业企业(简称企业,下同)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在不断提高技术、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生产工业产品,为国家积累资金,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做出贡献。


  第三条 企业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条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大会制,下同)。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根本原则。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行政上受直接隶属的主管单位(简称企业主管单位,下同)领导。


  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第八条 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企业对国家规定由它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国家规定的责任,并能独立地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第九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讲求社会经济效益,要以最少的劳动和物质消耗,生产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优质产品。


  第十条 企业要不断地采用先进技术和新的国际标推,发展新产品,逐步淘汰落后产品。


  第十一条 企业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企业对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十三条 企业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可按照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自愿或在国家有关领导机关统筹安排下,组织专业化协作或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第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科学文化教育、技术业务教育,搞好全员培训。要通过脱产、半脱产、业余等多种培训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可按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办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全面具备以下十项条件:
  (一)产品先进或适用,为社会所需要,并为法律规定所允许;
  (二)原材料、能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有保证,并且不中断其它企业国家计划内的原材料、能源供应及协作配套关系;
  (三)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
  (四)有必要的合法资金和设备;
  (五)资源开发和土地征用符合国家规定;
  (六)厂址符合国家建设规划、布局和设计技术要求,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生产工艺比较先进合理;
  (七)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设施方案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领导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数量和质量有保证;
  (九)职工必要的生活设施有相应安排,符合国家规定;
  (十)有开办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必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上述各项,申请开办企业的单位要向国家审批机关如实报告,如有虚报、谎报情况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均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开办企业,必须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持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办企业登记手续,经核准后,领取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九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照的企业,要按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准的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已经开业的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关于开办企业批准权限的分工,由有关单位责令或根据企业申请批准其关闭、停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迁移:
  (一)产品长期无销路的;
  (二)工艺技术落后,经济效益差,没有发展前途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限期整顿后无明显好转,仍连续两年以上亏损的;
  (四)原材料、能源来源断绝的 ;
  (五)产品质量和原材料、能源消耗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限期整顿无效的;
  (六)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无法治理的,或经限期治理不见成效的,或在物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拒不治理的;
  (七)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得不到保障的 ;
  (八)国家认为需要关闭、停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迁移的。


  第二十一条 批准关闭、停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迁移的企业,必须切实管理和保护好企业的厂房、设备、工具、原材 料、燃料、产品等国家财产。企业主管单位要负责检查监督。对盗窃、私分、哄抢、挪用或破坏国家财产者,要依法惩处。
  批准关闭、停业、合并、转产或迁移的企业,要采取措施,做好人员的安置工作 。本企业无法安置的多余人员,由上级主管单位会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企业关闭后,其善后事宜,由企业主管单位负责处理,企业原订的合同和债务关系的维持、变更或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批准关闭、停业、合并、分立、转产或迁移的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 登记、变更登记或歇业注销手续,并将变更或注销情况抄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企业的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保证完成企业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如原材料、能源有保证,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需要,编制自己的生产经营补充计划,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权拒绝计划外没有必需的物质条件保证和产品销售安排的生产任务。
  对主管单位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如果计划供应的物资得不到保证,产品销售得不到安排,企业有权要求主管单位解决上述问 题或适当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权自行选购计划分配以外的物资。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计划完成国家订货任务后,有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销产品。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制定和议定产品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权向中央或地方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有出口产品任务的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参加外贸单位与外商的谈判、签订合同、提取外汇分成。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在国内有偿转让,或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国外有偿转让或申请专利。


  第三十条 企业对经过注册的产品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出租、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并把所得收益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本企业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和分配奖金、安排福利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定员编制、国家下达的劳动力计划和本行业招工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招工范围内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新职工,拒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实行奖惩。
  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即使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也要给予改过的机会和生活的出路。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决定自己的机构设置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任免企业行政职能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车间主任、副主任等中层干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以外摊派费用和无偿劳动,以及无偿抽调人员、物资和资金。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全面完成企业主管单位下达的计划,按计划签订并履行经济合同,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的技术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的以节约能源、原材料,增加品种、改进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的技术改造规划,有条件的也可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技术,使产品达到和超过国内外先进的技术标准,并具有更大 的竞争能力。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做好对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和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使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已经出厂的产品,企业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制度;对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 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厂;对仍有使用价值又无事故隐患、不影响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可经企业主管单位批准后,作削价处理。
  因产品质量不合标准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要负责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标准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要实行全面的独立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和劳动力,节约能源、资源和各种物资,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


  第四十二条 企业必须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各级银行的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利润和其它费用。


  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厂规厂纪、操作规程和岗位守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制度,负责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并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保密制度,切实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填报各项统计、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职工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十九条 职工要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服从领导,听指挥,自觉地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职工有领取劳动报酬和在法定时间内获得休息、休假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的权利。
  女职工有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要爱护企业的各种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原材料、能源和资金,敢于同浪费国家资源、破坏和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


  第五十一条 职工有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各级领导人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的权利。
  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控告,或为自己进行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职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其它规章制度。
  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职工有要求在劳动中保证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职工要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水平,熟练掌握业务本领。
  职工有按照生产、工作需要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的机密。


  第五十五条 职工有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职工在老年、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离休、退职的福利待遇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章 企业的组织领导





  第五十七条 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以厂长为首的集中统一的生产行政指挥系统。一般分为厂部、车间(分厂)、班组(工段)三级。主要管理权力,集中在厂部。


  第五十八条 企业根据规模大小和生产经营需要,设厂长一人,副厂长一至五人 。
  大、中型企业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以及其它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下同) 。
  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完成厂长交给的任务,对厂长负责。


  第五十九条 厂长是企业的行政领导人。厂长对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和行政工作 统一指挥,全面负责。
  厂长的权限和责任,按《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和责任,按《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与主管单位的关系





  第六十一条 企业必须接受企业主管单位的领导,全面完成由企业主管单位综合平衡统一下达的各项计划指针。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应由国务院 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按照分工的主次,确定一个主要的企业主管单位。


  第六十二条 企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计划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计划,要报企业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企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企业主管单位的决定相抵触。
  企业对企业主管单位的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这些意见或建议未被采纳,企业仍须执行企业主管单位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 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确定企业的产品方向和生产规模。


  第六十五条 企业主管单位要统一下达各项计划指针,考核企业的各项计划指针完成情况。国家其它部门给企业下达计划指针时,必须经企业主管单位综合平衡,统一下达。
  企业主管单位要保证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计划供应的物资,做好产品的销售安排,并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因企业主管单位的过错使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主管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处理,直接责任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企业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厂长、副厂长和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等厂级经济技术干部的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六十七条 企业主管单位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有关的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

第七章 企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





  第六十八条 企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企业同有关各方的经济往来,应依法签订经济合同。


  第六十九条 企业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性质和财务关系。
  参加经济联合体的各方,必须遵守共同签订的章程、合同或协议。


  第七十条 国家保护企业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法竞争。
  国家禁止企业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一)冒充、伪造其它企业的商标、标记或盗用其它企业的名义;
  (二)违反国家物价管理规定,任意抬高或降低价格,销售产品;
  (三)弄虚作假,蒙蔽用户,或用损害其它企业信誉的手段,销售产品;
  (四)用行贿、变相行贿手段推销产品;
  (五)其它非法手段。

第八章 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





  第七十一条 企业必须执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决议和命令。


  第七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属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和资源不受侵犯的责任,领导企业的 治安保卫、消防和人民武装工作,以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第七十三条 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协调解决为企业征用土地事项。


  第七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企业所需的由地方管理的生产和生活物资,应纳入计划,组织供应。


  第七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企业和当地其它单位之间的关系,依法处理它们之间的纠纷。


  第七十六条 企业职工的社会服务事业,原则上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办理。地方人民政府确实无力解决而企业又有条件办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组织联办或由企业自办。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和在生产、工作上有显著成绩的企业,由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单位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国家、企业、职工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利益的企业,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进行行政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职工的奖励和惩罚,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犯企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妨害企业领导人员行使职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工厂(工业公司)和国营的矿山、交通运输、邮电、电力、地质、森工、建筑施工企业。


  第八十二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以前颁发的有关国营工业企业的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等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007年版)
1. 醋托啡 Acetorphine
2. 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 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 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 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 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 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 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 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 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 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 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 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 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 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 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 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 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 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 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 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 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 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 古柯叶 Coca Leaf
25. 可卡因* Cocaine
26. 可多克辛 Codoxime
27. 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 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 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 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 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 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 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 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 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 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 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 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 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 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 芽子碱 Ecgonine
43. 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 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 埃托啡 Etorphine
46. 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 芬太尼* Fentanyl
48. 呋替啶 Furethidine
49. 海洛因 Heroin
50. 氢可酮* Hydrocodone
51. 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 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 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 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 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 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 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 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 左啡诺 Levorphanol
60. 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 美沙酮* Methadone
62. 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 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 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 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 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 美托酮 Metopon
68. 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 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 吗啡* Morphine
71. 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 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 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 麦罗啡 Myrophine
75. 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 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 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 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 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 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 阿片* Opium
82. 羟考酮* Oxycodone
83. 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 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 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 哌替啶* Pethidine
87. 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 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 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 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 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 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 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 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 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 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 罂粟壳* Poppy Shell
98. 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 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 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 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 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 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 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 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 蒂巴因* Thebaine
107. 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 替利定 Tilidine
109. 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 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 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 可待因* Codeine
113. 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 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 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 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 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 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 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 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 丙吡兰 Propiram
122. 阿桔片* Compound Platycodon Tablets
123. 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Morphine and Atropine Sulfate Injection

注:1.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
3. 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2007年版)
第一类
1. 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 卡西酮 Cathinone
3. 二乙基色胺 DET
4. 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 (1,2- 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苯吡喃 DMHP
6. 二甲基色胺 DMT
7. 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 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 乙色胺 Etryptamine
10. 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 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 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 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 甲羟芬胺 MMDA
16. 乙芬胺 N-ethyl,MDA
17. 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 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 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hoxyamfetamine (PMA)
20. 赛洛新 Psilocine
21. 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 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 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 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
25. 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 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Tetrahydrocannabinol
27. 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 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ioamfetamine
29. 苯丙胺 Amfetamine
30. 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 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 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ylamine(2-CB)
33. 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 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 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fetamine
36. 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 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38. 氯胺酮* Ketamine
39. 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40. 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fetamine
41. 马吲哚* Mazindol
42. 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3. 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4. 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5. 甲喹酮 Methaqualone
46. 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7. 莫达非尼 Modafinil
48. 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9. 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50. 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1. 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2. 三唑仑* Triazolam
53. 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4. 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5. 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6. 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7. 咖啡因* Caffeine
58. 安钠咖* Caffeine Sodium Benzoate (CNB)
59. 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60. 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1. 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2. 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3. 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4. 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5. 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6. 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7. 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8. 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9. 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70. 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1. 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2. 阿米雷司 Aminorex
73. 巴比妥* Barbital
74. 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5. 溴西泮* Bromazepam
76. 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7. 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8.卡马西泮 Camazepam
79.氯氮卓(艹+卓)* Chlordiazepoxide
80.氯巴占 Clobazam
81.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2.氯拉卓(艹+卓)酸 Clorazepate
83.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4.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5.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6.地西泮* Diazepam
87.艾司唑仑* Estazolam
88.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9.炔已蚁胺 Ethinamate
90.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1.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2.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3.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4.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5.氟西泮* Flurazepam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氨酚氢可酮片* Paracetamol and Hydrocodone Bitartrate Tablets
117.匹莫林* Pemoline
118.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9.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20.芬特明 Phentermine
121.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2.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3.普拉西泮 Prazepam
124.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5.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6.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7.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8.曲马多* Tramadol
129.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30.唑吡坦* Zolpiden
131.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2.麦角胺咖啡因片* Ergotamine and Caffeine Tablets

注:1.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 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 品种目录有*的精神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2月22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2月1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组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该企业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的除外。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条例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企业开业一年内建立。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会工作。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或者组织员,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至五年。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组织员。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员在任职期内,有三分之一会员提出不信任的动议,经上级工会同意,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改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外籍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
从中方企业调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原是工会会员者,可以办理调转会员关系,承认其会员资格。
工会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与工会工作相应的专职工会干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和其它协议,并监督其执行。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有权列席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惩、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问题时,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依法监督企业对国家及本省、市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为职工交纳待业、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用于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用。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应建议企
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如不及时做出决定,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操作。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企业行政方面执行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工时和休假制度。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时,应当征得工会和职工同意,其加班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职工因健康原因或者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加班的,企业不得强制。对违反我国有关外
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工时和休假制度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雇或者辞退多余职工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职工本人。
对于职工具有正当理由的辞职,企业应予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主任委员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职工,应当听取被解除合同和被处分职工的申辨。职工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服仲裁的,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的行为,工会应当依法交涉,直至要求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搞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企业中外职工的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举办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班,提高职工的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合理使用住房、保险、福利等基金,搞好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调动、处分、解雇、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或者组织员的职工,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时间,如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或者组织员因工会工作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每人每月应保证两个工作日,可以在当年累计使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行政
方面照发。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经理或副厂长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执行。外资企业工会负责人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投资经营者协商解决。
工会专职人员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可回原岗位工作或者由企业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物质条件。
工会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应当按规定缴纳会费。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未按照规定拨交或逾期未拨交工会经费的,由上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因执行本条例与企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上级工会会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以由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