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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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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9〕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测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使用本市辖区内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市规划局是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局或规划局是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三、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并监督执行测绘基准、标准;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和组织全市各部门有关地理空间信息的协调、整合、发布和数据交换等工作;
  (五)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六)监督管理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
  (七)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及地图产品;
  (八)管理和监督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地图市场,以及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
  (九)管理测绘成果,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十)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测绘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技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的原则。
  五、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建立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杭州市行政区域平面坐标系统采用杭州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事城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工程测量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测绘活动均须采用统一的地方坐标系统,并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新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行业新标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组织测绘技术培训,鼓励测绘科学的研究、创新和进步,扶持从事地理信息产业企业的发展。
  七、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进应用的原则。
  八、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基准,包括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似大地水准面模型和数字高程模型;
  (二)测制和更新全市1∶500、1∶1000、1∶2000、1:5000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城市三维模型,包括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管线模型及其他模型;
  (四)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定购,以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整合和更新地理空间信息资源;
  (六)普查、整测城市地下管线,建立、维护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七)建设和维护测量标志、GPS连续运行参考站等基础测绘设施;
  (八)编制本行政区域基本地图和地图集(册);
  (九)组织实施市和区、县(市)政府确立的其他测绘项目。
  九、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本级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十、各级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和当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各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十一、市和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和房产测绘规划,并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
  十三、按照1:2000或1:5000城市基本比例尺绘制市和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地形图,地形图更新周期一般为3至5年;按照1:500或1:1000城市基本比例尺绘制城市、村镇规划区地形图,地形图更新周期一般为2年。地形图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
  十四、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非基础测绘项目(含工程项目中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遥感影像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未经立项批准测绘项目的预算支出时,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反馈。
  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存在重复测绘问题的测绘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后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批准预算支出。
  十五、城市道路、桥梁、河道、隧道和地下管线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委托开展竣工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并将竣工测量成果提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地理信息数据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十七、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十八、政府部门和单位建立以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采用杭州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三)涉密测绘成果的存储和应用应当符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九、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地理空间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资源,为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和企事业单位地理信息电子地图数据库的应用提供服务。地理空间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获取的地理空间相关专业数据及时提供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现有地理空间数据。
  二十、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二十一、规划测绘单位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杭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测绘单位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和出租本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为其他测绘单位的测绘项目成果代盖印章。测绘单位不得接受挂靠。测绘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二十三、非杭州市本地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从事城乡规划用地定线勘测和竣工测量,从事土地勘界、征地和土地复核验收测量,以及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非区、县(市)所辖区域的测绘单位在该行政区域内长期从事城乡规划用地定线和竣工测量,从事土地勘界、征地和土地复核验收测量,以及从事房产测绘业务的,可以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具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如实记录持证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以及与测绘业务活动有关的财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
  二十五、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测绘单位必须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六、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测绘合同,并使用国家或省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二十七、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测绘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下列测绘项目在委托测绘前,测绘项目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方案评审:
  (一)覆盖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或行政区域的大地测量;
  (二)以测绘或资源调查为目的的航空摄影;
  (三)市和各区、县(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市和各区、县(市)级地图集编制;
  (五)测绘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
  二十九、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市本级及跨区、县(市)测绘项目的备案。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备案。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报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
  (四)项目技术设计;
  (五)作业人员名册。
  根据测绘单位测绘工作实际情况,经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测绘单位日常承接的小型项目,可以按月将测绘项目清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承接测绘业务。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测绘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三十一、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建设,建立测绘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揽测绘项目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以及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等情况。
  三十二、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及地图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三十三、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地图产品生产和地图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十四、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编制地图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地图公开内容的表示规定。
  编制单位应当利用最新的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正确反映地图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十五、公开出版、展示、登载本行政区域地图,编制单位或展示单位应当在地图印刷、展示或者登载前,将地图样图送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三十六、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图业务经营资格,并在地图广告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  从事地图广告业务活动。
  行政区划地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发布广告,公开出版的交通、旅游、城区等专题地图,其广告所占的版面不得超过整个版面的十分之一。
  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社会组织等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三十七、经审批批准的地图,在发行、出版、展示或登载前,送审单位应当将地图样图(数据)一式两份送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八、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的出资人或者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依法向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属于政府投资的测绘成果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区、县(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全市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九、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市和区、县(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使用有密级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或个人身份证件;
  (三)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合法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
  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使用小范围或未涉密用图可按简易程序办理。
  四十、市和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测绘项目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四十一、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并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国家、省或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成果使用费。
  四十二、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
  (三)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民生工程。
  四十三、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不得接受、使用来源不明、非法、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四十四、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接收、保管制度,落实专门人员和岗位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存放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四十五、测绘成果资料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涉密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向单位、个人提供本市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市和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脱密处理后,方可公开使用。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本市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人,定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确保测绘成果保密安全。
  四十六、全市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享。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和交换制度。
  四十七、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负责管理和维护市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所辖区域内本级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四十八、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十九、测量标志的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和各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津贴。
  五十、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功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或区、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同意并支付拆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测量标志。
  五十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船舶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六、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七、航空运输企业
  (一)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加强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建设,提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基本能力,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明确基本职责、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稳定和健全县、乡、村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均等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知情权、生殖健康权,保障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公益性质。明确人口计生基本职责,强化政府在推进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和投入。

坚持突出特色。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以家庭为核心,拓展服务内容,围绕全人口和生命全过程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创造符合本地实际和育龄群众需求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模式。

坚持能力建设。全面开展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基层人口计生组织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三)工作目标。争取到2015年达到如下目标:

1.机构和组织设置方面。县、乡、村建立健全人口计生机构或组织。

2.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方面。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县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具有本科学历的达到80%;乡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具有专科学历的达到80%;村级人口计生专干普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0%以上达到高中(中专)学历。乡级以上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基本实行职业(执业、职称)资格制度;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基本具备职业资格。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报酬待遇方面。县、乡、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报酬普遍落实,村级人口计生专干报酬不低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80%。

二、加强组织建设,巩固和健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

(一)稳定基层人口计生机构。基层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由县、乡、村、组四级组成。坚持稳定人口计生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在农村综合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得撤并、不得削弱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二)保持县乡人口计生队伍稳定。县乡两级设人口计生行政机构和服务机构,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要落实县乡两级人口计生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务员编制,落实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人员的事业编制。流入人口较多的地区,要按流动人口的规模配备专兼职协管员。

(三)加强村级人口计生网络建设。村委会设人口计生主任(专干)。要积极探索村级人口计生主任(专干)“县聘乡管村用”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的村级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队伍;有条件的地方,村民小组设育龄妇女组长(中心户)。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设置1个人口计生服务室(可与村卫生室合署建设)。

(四)加强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组织建设。适应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探索覆盖不同社会组织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组织形式,加强计划生育协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积极鼓励、培育和支持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与本地区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工作。进一步打造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到人的特色。

(五)落实和改善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县乡人口计生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深化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分配改革,加快推进绩效工资改革。积极推进村人口计生主任(专干)聘用制,落实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积极协调,争取村人口计生主任(专干)进村委会、是党员的进村党支部(总支部或党委)。对在人口计生部门工作20年以上、贡献突出的村人口计生主任(专干),在其离退工作岗位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明确基本职责,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落实县乡村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职责。县乡两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本地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宣传倡导、人口统计、行政执法、利益导向、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优生指导、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行政管理等职责。村级人口计生组织要落实依法行政、宣传倡导、计划生育政策落实、人口信息收集、避孕节育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群众自治等职责。

(二)积极拓展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拓展县乡两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和内容,以育龄人群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切实承担宣传倡导、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八项职能。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以家庭为中心,开展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老年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求。

(三)推进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改革。大胆探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一是县乡两级共同管理乡级服务机构,县主管,乡协管;二是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站可以办分站;三是乡级中心站带动普通乡站共同发展。通过资源整合,努力实现城乡统筹、县乡联动、协调发展。乡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村级服务人员的培训指导。

四、加强基本能力建设,提高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一)加强县乡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调党委组织部门,配齐配强县乡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注意选配实践经验丰富、德才兼备的干部到人口计生部门任职,实现班子成员优势互补,结构合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干部协管工作制度,调整基层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时征求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二)加强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学习能力、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大力加强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一村一名大学生”活动中,积极争取把村级人口计生专干纳入学历教育范围。

(三)强化依法管理责任。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要确立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特别是在生育服务证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手术并发症治疗、病残儿鉴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处理突发事件等工作中,遵守人口计生群众工作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要普遍推行依法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人口计生依法管理工作水平。

(四)加强人口计生干部的实践锻炼和选拔任用工作。积极推进岗位练兵,激励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成为行家里手和服务标兵。推动县乡两级人口计生干部的上挂下派、轮岗交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推荐政绩突出的人口计生干部到党政领导岗位和相关部门提拔任职,将优秀干部交流到人口计生岗位任职。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高规格配备乡级人口计生办主任。选派长期在基层和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到上级部门、发达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

(五)加快基层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人口计生职业道德教育,推进人口计生队伍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的宣传倡导,搞好生殖健康咨询师的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推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执业)考试。在新聘用县、乡、村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时,对持有职业证书的优先录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专业中级职称考试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多渠道引进优秀人才充实基层岗位。积极争取把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岗位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岗位中。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在符合条件的人口计生事业单位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工作中,积极聘用优秀人才从事人口计生工作。

(七)积极发展人口计生志愿者队伍。按照巩固发展、扩大规模、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和完善人口计生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服务、激励等机制,确保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健康地开展,为推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积聚社会力量。

五、加强对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倡导。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强基提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注意树立典型,开展“强基提质”示范点建设,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

(三)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立人口计生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政府主导的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体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

(四)加强绩效考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得力。要以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党委政府的认可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价机制,推动“强基提质”工程的顺利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