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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7:1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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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4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

  (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2、任命决定;

  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

  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六)《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本通知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指定的省级分公司。

  三、分支机构改建

  (一)《规定》施行以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5、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7、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8、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9、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10、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1、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

  12、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人以及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3、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改建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改建为营销服务部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批准改建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改建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改建。

  (四)《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为了符合《规定》的整改要求,在2011年10月1日以前申请改建为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其改建条件、程序适用《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的有关规定。

  四、重大行政处罚

  《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的保险行政处罚;

  (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受到保险业市场禁入的保险行政处罚;

  (三)保险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作出的单次罚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10/bjf2010-49.do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印发《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林业局,副省级市人事局、林业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林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林业发展和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林业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建设,从2006年到2010年在林业领域开展较大规模的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对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达到5万人次左右,使各类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同时,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林业继续教育网络体系,丰富和充实林业继续教育教学资源,为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二、实施原则



(一)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紧跟世界林业科技发展前沿,加快我国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的步伐,着力提高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科技水平和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二)结合实际,按需施教。按照现代林业的发展要求,紧密结合林业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增强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突出重点,带动整体。以中高级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带动整个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改革创新,注重质量。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强化服务体系,创新继续教育施教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组织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相关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我国林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紧跟生态建设和生态安全、林业良种与资源培育、林木生物质资源开发、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先进生产与管理等技术前沿,国家林业局在5年内举办10期“现代林业重大理论业务高级研修班”,培训500名左右的高级林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三)围绕生物技术与良种培育、森林与环境关系、生态网络构建与退化生态系统修复、荒漠化防治、森林防灾减灾、林业生物资源高效利用、生物质能源和生物质材料、信息技术与数字林业、林业机械化技术与装备、宏观战略与林业政策、森林培育、质量管理、资源监测、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管理等重点领域,针对相关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培训师资,开展较大规模的林业专项继续教育活动,国家林业局在5年内培训15000名左右的中高级林业专业技术人才。



(四)依托林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项目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培训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



(五)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与林业科技下乡活动相结合,选派专家学者到工程区开展林业技术咨询服务,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六)加强中国林业培训网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卫星传输、广播电视等现代化远程教育资源,面向全国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实施远程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林业领域的“653工程”由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各省林业部门、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及中国林学会等单位具体实施。



1、国家林业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林业领域“653工程”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负责组建专家指导委员会。



2、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林业领域“653工程”的总体方案,颁布林业专业科目培训大纲,组织开展林业专业技术领域高层次、示范性继续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各项活动的开展并进行监督检查。



3、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负责研究选编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科目指南和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制作培训教材和课件;负责与相关行业协会、施教机构的沟通联络工作;承担专家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4、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林业领域“653工程”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针对实施情况进行巡教、巡考和督察,对“653工程”的林业专业科目指南、培训大纲和教材、课件进行评估,对林业领域“653工程”的施教机构进行指导。



5、各级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林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林业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搭建服务平台、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在本地区举办示范性的林业继续教育活动。



(二)制度建设



1、实行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登记制度、培训情况统计制度和证书制度。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记录相应学时。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负责按照“653工程”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参加林业领域“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2、实行项目论证发布制度。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林业领域“653工程”的主要项目、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论证结果及主要培训项目报人事部备案,并在人事部政府网站、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林业培训网站及中国人事报、中国绿色时报、继续教育杂志上公开发布。



3、建立评估检查制度。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对林业领域“653工程”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人事部、国家林业局不定期对“653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搭建服务平台。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结合林业发展实际,修订《林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制定部分科目的培训大纲;选定一批紧缺急需科目,组织编写专业教材和多媒体课件;建设林业领域继续教育的教材库和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加强施教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全国林业培训基地协作网和其他林业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653工程”培训体系网络。



3、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林业领域“653工程”将依托中国林业培训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通过报纸、书籍、影像资料、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学习、交流和咨询活动。



(四)经费保障



1、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林业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林业技术领域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国家林业局现有教育和培训专项经费重点向“653工程”倾斜。各有关林业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重点向“653工程”项目倾斜。



2、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可根据培训项目和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给学员增加额外负担。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1、林业专业技术人才每年接受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林业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知识更新培训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开展“653工程”的宣传工作。



五、实施步骤



按照人事部“653工程”实施方案,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启动阶段(2006年年底前)



1、组建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广泛开展林业领域“653工程”的调研工作。



2、研究制定《林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科目指南和培训大纲》,启动部分科目的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2010年上半年)



2007年-2010年上半年,广泛开展林业领域各项继续教育活动,同时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对林业领域“653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增发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委员会(计经委),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计经委,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委员会: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决定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1998年增发国债1000亿元的基础上,再向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投入。这是有效扩大内需,实现今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的最重要举措。为贯彻中央精神,1998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4号),对促进1000亿元国债投资项目及时、合理用地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为保证国债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及时、合理用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国债投资的在建项目,要尽快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报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尽快输用地审批手续。对1999年1月1日以后报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均按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在1998年内已经与被征(拨)用土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调整概算确有困难的,在做好群众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工程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酌情处理。对于已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等后期服务工作。
  二、认真做好使用国债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及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按照有关规定,与计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在项目选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建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同时做好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用地报批前期准备工作。建设项目实步设计经有权机关批准伯,建设单位要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要完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对于一些工期紧的项目,在经计划主管部门商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先行施工用地。
  三、使用国债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应合理、节约用地。确需新地用地的建设项目,应首先通知调整、消化闲置土地的办法挖解决,尽量不占农用地,控制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按规定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质量符合标准的耕地。投资概算应包括耕地开发复垦所需费用。对于国家鼓励的民间办学、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四、各级计划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国债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工作。为防止重复建设和不合理用地,对于未列入国债计划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按国债投资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在保证经济建设必需用地的同时,也要保证建设项目依法用地,有效防止土地未批先用、不用先占等违法行为。计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2用地未依法得到批准前,不予受理和批准工作开工申请报告。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