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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3 01:3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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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1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有关重点企业:

  近年来,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协会、商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已覆盖多个省区市和重点行业,初步形成了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在服务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帮助企业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实施《对外贸易法》,充分发挥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运用科学的分析评价体系进行产业预警分析,及时发现进出口异动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及引发贸易摩擦危险,维护产业安全,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发挥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在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布预警信息,为国内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二是稳步推进,共建共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工作,分享预警信息。三是打好基础,保证公共服务产品可持续性。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通过产学研结合,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向产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二、加强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

  (三)丰富和完善产业安全数据源。进一步推进产业安全数据库基础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提高数据的覆盖面,确保直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丰富数据获取渠道,保障数据获取渠道的畅通和稳定。

  (四)扩大产业安全数据库监测企业样本。在保持现有重点监测企业规模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重点监测企业甄别和筛选工作,稳定和扩大监测企业数量,力争将本地区或本行业的龙头企业和骨干生产企业纳入监测范围,保证重点联系企业的产业代表性。应依据《统计法》和《产业损害预警统计报表制度》,安排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此项工作,提升本地区监测企业数据上报率。继续做好本地区和本行业监测样本企业培训和服务工作。

  (五)保证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稳定性。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主管单位出现调整的地方要做好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经费、监测企业和相关资料等的交接工作,保证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对本地区产业安全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评估,每年对本地区数据库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三、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分析和信息服务

  (六)完善共建共享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各自预警监测范围内,提高预警分析水平和能力,及时发现全国、地方和行业中影响产业安全的问题,形成重点产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别的预警信息监测报告。逐步实现产业安全数据库资源和信息的分级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建设网格化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建设产业损害预警分析系统。完善数据分析软件,优化产业损害预警模型,实现产业损害预警指数、产品竞争力指数、进口产品冲击影响评价等功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分析模型和分析方法,提高数据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八)发挥预警机制作用。重点、敏感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及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等重要参数变化的监测情况与分析报告,将根据需求分别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及企业,为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做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九)完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产业安全指南网,鼓励地方和行业建设和维护产业安全指南子站。畅通信息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范围。根据产业和企业需求,提供相应服务产品。帮助企业运用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四、加强重点国别预警机制建设

  (十)加强对重点国别的预警监测。通过对主要贸易国别进出口情况分析,结合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确定重点监测国别、产业和产品,列出重点预警清单。根据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定期推出国别贸易异常产品清单及对我产业影响分析报告,并建立产业损害预警通报制度。

  (十一)建立和完善国别预警磋商机制。选择重点国别建立分国别预警磋商机制。推动和鼓励产业间对话磋商,加强沟通,增进互信,避免或化解贸易摩擦。

  五、完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

  (十二)完善“四位一体”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有关企业加强协调和沟通,分工合作,完善“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建立统一的产业安全数据库、产业损害预警分析系统、重点国别预警磋商机制等工作。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与地方和行业共享产业预警信息,对地方和行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绩效进行监督和考核。

  (十三)积极拓展地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把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列入地方商务重点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健全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体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备性。开展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国别分析,形成预警报告。及时反映本地区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和重要情形变化情况。

  (十四)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各行业协会、商会积极组织实施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举办产业损害预警通气会。开展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工作,确定和调整本行业监测商品和企业目录。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和维护产业安全重点问题研究。开展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撰写预警报告。充实行业预警专家队伍。在政府指导下,组织企业参与国别预警磋商机制。及时反映本行业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和重要情形变化情况。

  (十五)主动开展企业级产业损害预警。各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地方和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确定专人负责产业安全数据库直报工作,定期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准确上报产业损害预警数据。关注市场供求变化,及时反映市场监测预警信息。积极参与国别预警磋商,化解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

  六、建立产业损害预警长效机制

  (十六)建立产业损害预警实施机制。根据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和步骤,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人,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拟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建立责任落实和创新激励机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地方、行业绩效考核结果。明确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展目标,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和责任人。创新激励机制,提高各单位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积极性。商务部每年将对在产业损害预警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

  (十八)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进行产业安全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培养一批熟悉产业、精通贸易救济、研究产业安全业务的律师、会计师、产业专家、贸易专家。在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中逐年选择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才,定期进行强化培训。

  (十九)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宣传。通过网站、刊物、论坛等多渠道广泛宣传产业安全理念,提高产业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认识,增强主动运用国际规则能力,提高维权意识。

  七、保障措施

  (二十)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损害预警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制订相关细则,出台相应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应设专门机构负责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产业损害预警协调机制。商务部要在已建立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基础上,建立统一规划、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反应灵敏的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协调机制。

  (二十二)争取经费保障。商务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专项资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应专项资金,保障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资金投入。行业组织、企业整合产业损害预警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拓宽经费渠道,产学研结合,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

  (二十三)强化技术平台。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设产业损害预警分析平台。通过数据定量分析,建立起有动态分析功能的预警模型。借鉴国外已有做法,开发有中国特色的产业损害预警软件,为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向国有企业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和小额抵押性借款;用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它经费支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由省级就业服务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管理和运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二)编制再就业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
(三)制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标准;
(四)负责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审批;
(五)负责再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照顾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五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和其指定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协商贷款事宜,并进行规范性操作,确保贷款的正确投向,取得应有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办法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形式有下列四种:
(一)提供小额贷款贴息;
(二)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三)提供小额抵押性借款;
(四)用于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
第九条 出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需要申请银行小额贷款时,可申请再就业资金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
(一)申请提供小额贷款贴息或担保,应符合贷款对象身份,具备《贷款通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贴息的期限和额度为50000元以下贷款3个月到1年的利息。
(三)担保的期限和额度: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结合贷款方实际情况,担保贷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3年不等;贷款担保额度控制在50000元以下。
(四)贷款贴息或担保程序:提出申请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分别持《下岗证》、《失业证》、《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私营营业执照,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与指定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不能同时享受。
《贷款贴息申请书》、《贷款担保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预期目标及还贷办法和保证。
第十条 申请贷款人除与指定的银行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外,还须向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诸如房产证、有价证券或存折等作为反担保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性小额借款是为解决上述人员在创业或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小额经费困难,由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抵押性借款。
(一)借款条件:符合借款对象身份;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借款。
(二)借款的期限和额度:根据借款方实际情况,借款期限拟定为3个月到1年不等;借款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下。
(三)借款程序:借款对象应持《下岗证》、《失业证》或《借款申请书》及抵押凭据,到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理由、支出项目、所需金额和还款办法。
第十二条 借款方须与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是对为促进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创业者和带头人、招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且占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及社区服务实体,从再就业资金中支出的奖励经费。
第十四条 促进就业的奖励性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下岗就业带头人组织大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且有一定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
(二)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比例超过30%,且能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实体,应提交《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报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省级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突出成绩和贡献、申请金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就业服务机构和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对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银行要搞好配合。贷(借)款人应实事求是地接受监督检查,保证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自救、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如发现贷(借)款人擅自改变贷(借)款用途的,将提前收回贷(借)款、停止贴息,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收回全部资金并取消享受再就业资金的资格:
(一)未经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不履行承诺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以其它非法手段骗取贴息、担保和借款的;
(四)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再就业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7月19日

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农委


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了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补助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制订了《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市农委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织领导

  在“上海市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渔船报废拆解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海洋渔船报废拆解工作。

  二、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

  1、渔船报废拆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四证”)齐全、有效,且“四证”所记载的数据一致。
  (2)渔业船舶所有权明析,船舶没有产权纠纷。
  (3)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船体完整,具备主机、副机、绞机、锚机、舵机、舵、螺旋桨、尾轴和齿轮箱等设备,且船证相符。

  2、渔船报废补助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表》(所有权为合股的,其共有人均应签字同意)(附件一);
  (2)渔业船舶所有人提供“四证”原件和复印件;
  (3)船名号清晰的船舶正面、侧面照片各一张;
  (4)渔业船舶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渔船报废补助申请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当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报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废补助条件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在其“四证”复印件上盖上“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并退回船东“四证”原件。同时,会同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渔港监督局)对实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所有权。
  (3)经审核后,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听取渔民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待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连同《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二)一并报送市水产办公室;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渔港监督局)同时向市水产办公室提交《报废补助渔业船舶核查表》(附件三)。(包括船舶的相关照片)
  (4)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年度减船转产计划。

  三、海洋渔船报废拆解程序及要求

  1、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计划后,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四证”(原件),并交市水产办公室。同时,与船东签订《报废渔业船舶拆解协议》(共有人也应签名);与拆船厂签订《报废渔船安全拆解工作合同》;开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四),《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通知单》一式三份,船东、拆船厂、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各执一份。

  2、船东按《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安全送达指定的拆船厂,办理移交手续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会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待拆解渔船再次进行实船核实,填写《报废补助渔业船舶核查表》,并报市水产办公室,由市水产办公室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由市水产办公室发文执行渔船报废拆解。拆船厂应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渔船拆解和清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对整个拆解过程加强监管,必须有不少于三次的现场勘查,并拍照和填写《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附件五)。

  4、渔船拆解、清污完毕后,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附件六);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和拆船厂共同出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七);由上海渔港监督局办理渔船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渔业船舶注销证明》。

  5、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船东凭身份证、《渔业船舶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领取相应的渔船报废拆解补助金。

  6、渔船报废拆解工作完成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及时将《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原件)和《报废渔船拆解协议》、《报废渔船安全拆解工作合同》及渔船拆解现场照片和工作总结报送市水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