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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时间:2024-07-15 15:30: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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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国务院台办


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

1996-12-1

  第一条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
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
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
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
员等)。

  第三条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申请。到天津
、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
海南、四川及深圳市采访,直接向国务院台办授权的上述
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市台办)
申请;

  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采访项目,向国务院台办申请。

  申请者应提交由所在新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
委派证明、记者简历和具体采访计划(包括采访项目、对
象、地点、停留时间等)。经审批同意后,凭批准函办理
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台湾记者凭《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北京采访,凭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
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登记,申请领取《采访证
》。

  台湾记者到获审批权的省、市采访,凭入境证件到当
地省、市台办登记,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需提前向
中国记协申请办理登记,然后凭入境证件到所在省、市台
办领取《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省、市采访,参照上述规定,到
首先抵达的省、市台办领取《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每次
进行采访活动均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六条台湾记者采访,由各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负
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
个人,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台湾记者因特殊理由需延长采访时间,须事先
向有关省、市台办或中国记协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延期采
访的时间、地点、内容和采访对象,获准办理延期采访手
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八条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电视、摄影等
设备器材入境,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保函向海关申
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
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九条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
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
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道。

  第十条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
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
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
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主管
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16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内江市政务信息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不断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服务。要牢牢把握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和“每年有新变化、三年上大台阶”的奋斗目标,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充分发挥“耳目”桥梁和参谋助手作用,达到“代领导传言、为地方塑形”的最终目的。

第四条 积极负责地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是确保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工作的需要,必须认真履职,把信息报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责任。

第五条 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向下级政府通报信息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政务信息工作日常运转和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系统是各级政府掌握信息的主渠道。要加强同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联系,有效整合信息资源。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七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定期研究信息收集方向,提出阶段性、针对性的信息需求要点,及时收集各方面重要信息。对重要信息可采取约稿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纳提炼,及时上报。

第八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情况,包括思路、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建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来内视察工作,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现场办公时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新成绩、提出的新思路、形成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

(四)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群体情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包括一段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最多、意见最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思想动态。

(六)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兄弟市(州)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经验、做法,专家学者、干部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以及互联网、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的重要信息。

(七)上级政府办公厅(室)的约稿信息和其他需要向上级政府报送的信息。

第九条 要积极主动收集信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注重收集问题建议、社情民意类信息,防止报喜不报忧;多领域、多角度收集信息,防止以偏概全。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要做到准确、迅速、安全。通过四川省党政网信息报送系统、核心机要密码专网、机要交换等方式传送。涉密信息不得通过四川党政网、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重要信息报送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按照《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办发〔2007〕28号)、《中共内江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的通知》(办发〔2007〕70号)、《中共内江市委办公室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发〔2008〕27号)等文件规定报送有关信息,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各县(区)政府办公室每个工作日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3条信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每周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3条信息。各信息直报点每周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1条信息。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类信息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1次综合分析材料。

(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多层次、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1次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五)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17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年1月25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前应经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签,特别重要的信息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政府领导同志审签。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应逐条鉴别核实、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要着眼全局、把握大局,站在一定的高度进行分析研判,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筛选出来。鉴别核实、分析研判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把关和指导。

第十五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迅速组织编辑、送审和印发;对暂缓编用的信息,分类归档,适时进行综合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深层次开发和综合利用。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采取综合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反映普遍性、倾向性的信息。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对内容进行深化、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调研材料。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实效,报送的政务信息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准确可靠,重大事件上报前,经过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据、单位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及时,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要有新意。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八条 着力提高信息刊物质量。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要注重简洁、规范、及时、准确。

(一)信息刊物要精心编辑,做到重点突出、角度新颖、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内容实在。付印前由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同志或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核稿审定。

(二)信息刊物应妥善保管,定期装订阅卷归档。编辑刊物依据的信息原件,可由信息编辑人员适时销毁。

(三)对有涉密内容的信息刊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妥善传递和管理,杜绝涉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对本级或上级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有专人负责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配合。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二十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机构健全、人员到位、保障有力。

(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专职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要明确信息工作承办机构和专(兼)职人员,防止空缺。

(三)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名单,应报上级或同级政府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会制度,加强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做到每次会议主题明确,形式灵活多样,力求高效务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交流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传输、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统计、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强化保密教育、保密管理,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六章 信息队伍

第二十七条 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在政治上要强、业务上要精、作风上要硬、纪律上要严,切实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要掌握信息工作基本规律、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现代办公设备操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要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要求履职尽责,严禁各行其事、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二十八条 要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高、能掌握较多重要信息、有一定信息编写专长的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企业经营者、政府和部门(单位)办公室人员等作为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直接收集有关信息。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发聘书,实行动态管理。特约信息工作人员的确定范围为各直报点1名、各县区推荐3-5名(其中县区政府办或信息办至少1名),市级综合部门各1名,其他单位经自愿申请可确定1名。

第二十九条 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编辑、信息调研以及现代办公应用技术培训。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既要使用,也要培养,更要注意提拔任用,使信息工作队伍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平台和阵地。

第七章 信息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一)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定期研究信息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信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在每个工作环节建立效能问责制度,保证高效率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互动交流制度。采取上挂锻炼、下派指导、平级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信息工作交流,上级信息工作机构要为下级或部门人员前来学习锻炼创造条件,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工作机构要适时选派人员到省政府办公厅信息技术处上挂学习,在省、市、县区、乡镇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使其及时了解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阅读发至本级党委和政府的文件(阅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附  件:

内容描述: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开程序: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索 取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武志国


  本以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只要存在违约事实,那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很明确,很容易计算的。

  一、实践中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人民银行将此规定出台之后,其实就无法直接适用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了。

  实践中,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标准都有规定。因此也就排除了“有关主 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的可能,也就使违约金的计算变得简单容易操作。

  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有关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实践中竟然有不同看法

  2009年8月20日启用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规定如下: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90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1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法官和律师认为,假设2010年8月17日之时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110天(超过90天时),那么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应当是: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90天的利息,然后从逾期第91天起算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1 ‱,共承担20天的违约金。笔者对此观点(简称“累加观点”)很难理解,但是考虑到有一些人持有如此看法,有些多余又专门分析一下。

  笔者以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分别按两种情形处理(“逾期在 日内”和“逾期超过 日”),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是针对两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形也给了两种以上的选择(包括合同继续履行和购房人解除合同),因此不会得出上述“累加观点”。而且也不符合常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6%(年利率),折算为日利率为0.0133%(日万分之1.33),这样会发现逾期时间越长反而违约标准下降,有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意,“利息+违约金”很好地体现了补偿损失并适当惩罚的违约金构成。因此,“累加观点”确实站不住脚!另可参考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以及重庆市出台的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8月1日启用)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关于逾期贷款利息的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2009年8月20日启用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第五条规定购房人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又如何理解,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