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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07 21:2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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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能源部


能源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1991年3月18日,能源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成为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生产是企业素质的综合反映发电厂文明生产,要立足于造就一支“奋发进取、忠于职守、规纪严明、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创造一个设备完好、窗明几净、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三条 发电厂厂长既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全厂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发电厂要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管理部门,并逐步形成厂、车间、班组的三级文明生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发电厂必须通过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齐全的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逐步将本规定的要求融汇到每个职工的日常工作之中,形成严细认真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要坚持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实事求是,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对影响文明生产的设备问题要依靠科技进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造,不要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七条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断激发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对职工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建立、健全基建移交生产时的文明生产验收制度。凡明显影响发电厂文明生产的设备、设计、工程等均不得参与评优。

第二章 职 工 队 伍
第九条 发电厂要努力造就一支爱国家、爱企业、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的职工队伍。
第十条 发电厂职工要有“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一条 发电厂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二条 发电厂职工在工作时要说话和气,讲卫生,有道德,待人礼貌,谦虚谨慎,团结互助,忠诚老实。
第十三条 发电厂值班人员着装应规范整齐,符合安全要求,并佩戴岗位标志。
第十四条 值班监盘要做到位置适中,姿势端正,注意力集中,不谈笑嬉闹,记录准确、真实、清洁、工整。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文明施工。检修和设备消缺要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路不乱放,杂物不乱丢)。每天收工前清扫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六条 发电厂职工要努力学习文化,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厂 区 环 境
第十七条 发电厂厂区道路、场地应整齐、清洁、无痰迹、无垃圾、无杂物、无不规则临建。不随便堆放物资器材。厂内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八条 主要通道平整畅通,沟道盖板齐全完整,下水道无堵塞,电缆沟内整齐无积水。路灯、交通标志牌完好规范。
第十九条 厂区绿化面积达宜绿化面积的85%以上,绿化区整齐、养护良好。
第二十条 厂区各类建筑物外观整洁,不得随意书写标语、广告,不得乱涂乱画,屋面墙壁不漏水,厂房、室内、墙壁清洁、无污迹、无明显积灰和珠网,门窗及玻璃齐全洁净。
第二十一条 厂区厕所清洁、无明显异味,水箱、自来水龙头等无漏水。
第二十二条 生产车间不得停放自行车,厂区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应整齐排放在车棚或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厂区不得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四条 运输燃煤或散料的车辆经过厂区主要道路时,应有防止装载物散落的措施。

第四章 生 产 场 所
第二十五条 生产场所地面、墙壁整洁,通道畅通、栏杆完好,盖板完整整齐,照明良好。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场所无垃圾、杂物,设备材料一般不堆放在厂房内,必须堆放者应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第二十七条 机器、设备、表盘见本色,表面无积灰、积垢、积油,铭牌标志齐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种管道色环清晰,介质流向标志清楚、规范,管道无明显积灰。
第二十九条 电缆铺设整齐、无明显积灰,电源箱、端子箱完好规范。箱内外无积灰、无杂物,电源刀闸完好。
第三十条 汽水容器管道、暖气管道无泄漏,煤灰管道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一条 从锅炉零米到炉顶平台无明显积灰、积煤、积粉、积水,无垃圾杂物,无乱堆放设备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锅炉零米应具备水冲洗条件,制粉设备上无明显积灰、积油,锅炉出渣口无明显积渣、积水。
第三十三条 厂房的高层玻璃不易保持清洁完整或无法清扫处,应尽可能不采用或少采用玻璃窗。已采用玻璃窗的电厂应采取措施,加强维护,尽可能保持清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 送、引风机室、排粉机层无明显积灰、无垃圾杂物,烟风道保温良好,风机、电机无积灰、漏油。
第三十五条 除尘设备外部平整清洁,灰斗水封良好,不漏灰水,不堵塞,灰沟通畅,水管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六条 灰浆泵、渣泵等除灰设备无明显漏油、漏水,地面清洁,灰、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
第三十七条 汽轮发电机组运行层地面整洁,设备见本色、无积灰,轴承端面无积垢,前箱、轴承箱无漏油。
第三十八条 锅炉、汽机零米地面清洁,无明显积水、积油、积灰,无乱堆乱放设备、材料,汽水管道及容器无漏水、漏气,油系统设备、管道无漏油。
第三十九条 升压站、主变区道路平整畅通、无杂物,开关、变压器事故排油池无杂草,开关、互感器、刀闸等瓷瓶清洁,变压器、开关、互感器无漏油,卵石无积灰油污。
第四十条 开关室地面无垃圾、杂物,墙壁门窗完好、无孔洞,继电器无积灰。
第四十一条 循环水泵房、深井泵房无明显漏油、漏水,地面整洁,水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
第四十二条 管道、阀门、容器等需要保温的设备、部件,其保温完好、规范。
第四十三条 厂房及厂房周围电缆沟道内无明显积灰、积水,无杂物、垃圾。
第四十四条 磨煤机罩壳内无明显积粉,无垃圾、积水。磨煤机油室、给水泵油室内无明显漏油、漏水,无积灰、积水,无垃圾杂物。
第四十五条 除氧器层、管道间、排粉机层等无明显积灰、漏水、漏汽,无垃圾及乱堆、乱放的杂物。
第四十六条 输煤系统一般应能进行水冲洗并配有有效的除尘设备,输煤皮带间地面无明显积煤、照明充足、门窗完好,从煤中清出的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七条 值班室应窗明几净,箱柜、工具等放置有序,无垃圾、无积灰、无珠网、无烟头痰迹。
第四十八条 运行盘面清洁见本色,盘内外无灰尘、无杂物,表计清晰。
第四十九条 生产现场应坚持定期清扫的制度,明确规定清扫周期与责任者。
第五十条 单元机组集中控制室要创造条件做到值班人员不在集控吃饭、喝水、吸烟,检修人员不在集控室填写检修工作票或休息。
第五十一条 努力消除七漏,即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水、漏油、漏汽。应尽可能做到发现一处,消除一处。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检修用具及其它工、器具整齐摆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食堂、单身宿舍、值班休息室、医务室、托儿所、浴室等后勤服务设施及宿舍区,按能源部对电力系统生活设施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四条 发电厂在班组建设中应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目标、要求、标准及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发电厂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与本厂具体情况制定文明生产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到每个人,并制定严格的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能源部。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开始生效。


浅议转化型抢劫罪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韩艳春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第一类可称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类可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二、笔者对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的理解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则的。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从立法层面上分析,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所谓罪刑法定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有几项基本要求: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2.罪刑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避免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条文看,该两条分别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或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均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而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三、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有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的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是罪质相同的犯罪,一般抢劫罪把财物取得与否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作为与其罪质相同、危险性和危害性一致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没有理由采取与此不同的标准。
具体说来,就是在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以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了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如果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就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因为行为人出于拒绝交还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那么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财物就能反映出犯罪得逞与否。但行为人如果是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如何认定呢?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出于上述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客观上也起着保护、控制赃物的作用。因此,即使行为人是出于避免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也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了赃物作为既遂未遂的标准。
区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因此在盗窃、诈骗、抢夺没有取得赃物,出于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这二种特定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它抓住了此类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放在了是否夺取财物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当场被物主夺回了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四、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完善
笔者认为,刑法的规定应同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而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与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刑法相关条文应作以下相应的修改:将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携带并明示或暗示凶器进行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8.12 - 实施日期:2003.08.12
(京计政策文〔2003〕1322号)


委内各处室、各区县计委:
  现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九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的管理,提高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是指发展计划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体履行发展计划部门执法职能、执行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法制机构是市和区县发展计划部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颁发、审验等具体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法制机构会同本部门人事机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知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大专(包括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在发展计划部门工作2年以上,具备招标投标的专业知识;
  (五)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经过执法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经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取得行政执法上岗资格。
  第八条 取得上岗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发展计划部门颁发执法证件。
  第九条 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执法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执法证件管理机构报告。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审核属实后,将遗失证件予以注销,并办理补发执法证件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岗位的,由执法证件管理机构收回执法证件并注销。
  区县发展计划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岗位的,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执法证件管理机构报告,收回执法证件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批评教育;对于不接受批评教育,坚持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由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吊销其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执法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由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吊销其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区县发展计划部门发现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并且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或者利用执法证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执法证件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执法证件实行两年审验制度,即每两年审验一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对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纪或者重大执法过失情况;
  (三)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证件管理机构根据审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于符合审验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执法证件上加盖审验合格公章,并签署审验有效期。
  (二)对于没有达到审验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予通过审验,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
  (三)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吊销其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未经审验的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