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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02 23:1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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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过去住房实物分配中的暗贴改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促进居民成为住房市场的消费主体,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市住房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确保房改稳步推进。
二、住房补贴对象、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对象:全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下列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住房补贴形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形式发放,即:对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核定,由各单位根据住房资金的转化情况,按职工工龄、职级、住房情况等因素综合排序,轮候计发;对老职工1999年1月1
日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剩余年限内按月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32年。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将老职工32年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全额核定计发。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职工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在其参加工作的32年内按月计发。
3、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各自的住房补贴标准,由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4、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住房补贴标准: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450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450元+7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未达标面积÷32年×1998年(含)前实际工龄
1999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职工月标准工资×32%÷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未达标面积
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购(租)公房面积
3、新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职工月标准工资的32%计发。
4、老职工职务晋升后,根据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相应增补住房补贴。增补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基准补贴乘以增加的住房补贴面积一次性补发。
(四)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另行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报市房改委批准后执行。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
(一)按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转化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切实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核定和划转工作,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使住房补贴的发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原购建住房的转化资金,单位自管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集中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支付职工住房补贴的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
请补助。
(三)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单位住房基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在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并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帐进行专项核算。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统一实行专户储存管理。
(五)职工住房补贴应专款专用,在其购买、修建自住房时支付。
职工退休时可将专户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一次性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的,其储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六)建立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拨制度。职工在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按计划统筹安排,银行按规定支付。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可按规定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按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区房改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后实施。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四)企业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经营状况制定,提请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报市、区房改办备案。
(五)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本刊从略。



1999年9月16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6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和《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九日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63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定期开展打假工作责任制考核。

一、考核对象

  各镇区打假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为镇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以上统称打假工作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责任制情况及对下级考核组织实施情况。

(二)建立健全打假协调机制情况。

(三)打假协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打假工作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情况。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省政府定为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整治情况。

(六)配合上级或外地执法部门依法到本行政区域开展打假执法情况。

(七)支持本行政区域内执法部门开展打假工作情况。

(八)打假执法环境情况。

(九)依法查处涉嫌犯罪制假售假案件情况。

(十)对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打假办督办的制假售假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一)对被国家有关部门列为打假重点项目的整治情况,或被国家、省、市新闻媒体披露的制假售假案件(事件)的查处情况。

(十二)对打假工作中违法违规公职人员查处情况。

(十三)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十四)打假工作综合整治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采取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打假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打假工作责任人认真总结辖区内(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打假工作情况,对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填写自评考核表,连同本辖区内打假工作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市打假办。各辖区自评情况由市打假办汇总后报省打假办和市政府。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基础上,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 考核组由市打假办召集,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工作。

2. 组织考核应提前10天通知被考核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3.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打假工作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汇报,了解相关情况。

(2)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案件办理材料。

(3)视情况对生产企业和市场进行现场检查。

(4)向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新闻媒体、群众代表了解被考核镇区打假工作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5)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合议评分,提出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办。

(6)市打假办在考核工作结束30日内,汇总对各镇区的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书面通知各镇区及其打假工作责任人。

(7)镇区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考核结论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市打假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市打假办召集考核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8)各镇区要根据考核评价和整改意见,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市打假办备案。

(四)自评考核表和组织考核评分标准由市打假办起草报市政府审批,各镇区对村(居)级打假工作责任考核可参照执行。

(五)各镇区对(村、居)打假责任人考核工作由镇区组织实施。

四、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根据《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东莞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本评分标准总分为200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200分至190分为优秀;189分至160分为合格;159分以下为不合格。





浅论合同成立的要件

王海宏


  所谓合同的心灰意冷,是指订约当呈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庆具备何种要件才能成立,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合同法律并未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实际上,尽管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二者存 着密切联系,但毕竟因为其属于不 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所谓订事人是指实际订约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这些主体将成为合同的认体。订约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订约当呈人的形态如何,合同必须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则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此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呈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现任(八)解决争议的水运。因为所谓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为了认业合同的主要条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据特定合同的性质而具体认定哪些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1条所泛泛规定的合 条款都作为每个合同所必须的主要条款,否则将会导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并生效。
  从实践看来,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常常因为相距遥远、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件进行仔细商,或者因为当事人欠缺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 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入的协商,从而使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欠缺某些条款,但这冻一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只人当事人就合 的主休条款达成合意,俣同就可以成立。
  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当呈人庆具有明确的订阅合同的目的。因为要约和承诺是就订立合同问题提出建议和接受建议,没有明确的订约目的就不可形成要约目的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