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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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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外宾接待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 省外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宾的接待工作,提高接待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迎送
(一)外国正、副总统和正、副总理来我省正式访问,由省长或副省长出面迎送;外国议会正、副议长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出面迎送;外国党宾的礼遇规格,按中联部的通知执行。
(二)友好省州的州长(省长、县知事)来访,由副省长迎送。
(三)外国部长或副部长来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迎送。
(四)外国驻华大使来访,由省外办负责人迎送。使馆一般人员来访,根据其身份给予适当礼遇。
(五)国宾、党宾除访问合肥外,如还去我省其他城市访问,一般由当地政府或党委负责人出面迎送。
(六)相当于我司局级外宾来访,由主管厅局有关处级干部迎送,正、副厅长会见。
(七)凡属重要的外事活动,如重要的国际性会议、展览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幕式、签字仪式等,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可视情安排省级领导出席,但需经省外办审核报批。
二、关于会见、宴请
(一)凡请省委、省顾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统一由省外办(侨办)归口掌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政办[1986]61号文件办理。地、市领导同志会见宴请外宾应由地、市外办归口掌握。
(二)国际知名人士,文化界、体育界、经济贸易界、科技界等人士以及小型民间团体代表团来访,可视其身份安排对口部门相应负责人出面会见宴请。其他外宾来访可安排相应身份的人员宴请。
(三)外宾来访可不举行答谢宴会,如对方提出,一般应婉言谢绝;如对方坚持,我可根据情况由适当人员出席。
(四)宴会要注意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宴会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掌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提高。
(五)控制宴会次数。外宾在我省两个城市以上活动,可安排一、二次宴请,但不要层层宴请。如因工作需要,可由几个单位联名宴请。
(六)要提倡宴请形式的多样化。对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可举行正式宴会;对一般外宾或来我省商谈工作、联系业务的外宾可采用陪餐、便餐、点菜就餐等方式;对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代表团来访,可采用酒会、冷餐会或茶会等形式。提倡四菜一汤,菜单应视外宾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要
根据主人的喜好安排。
(七)严格控制我方参加宴会人数。参加宴会一般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负责人,中央和地方主要陪同人员、少数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知名人士以及必要的翻译、礼宾人员。比较大的宴请一般按客二主一的比例掌握;如外宾仅二、三人,我方陪客人员可适当增加,但不要超过六人。不
得利用宴请拉关系、搞照顾。
(八)出席宴会的我方人员要主动热情,注意内外有别,严守国家机密。不要在外宾面前谈论内部事情。严禁酗酒、劝酒、饮酒时掌握在自己酒量的三分之一。
(九)地方宴请应有自己的特色,体现地方风味。提倡用地方酒、地方饮料和水果,但注意不要把不出口、不对外而在技术上属于保密的产品给外宾食用。
三、关于参观、游览
(一)陪同外宾参观、游览的人员应视外宾的身份和工作需要而定。原则上国宾由省领导人陪同;部长级外宾由相应部门负责人陪同;部长级以下外宾视其身份由相应人员陪同。
(二)凡属到省内各地参观的代表团,省里陪同人员一般一至二人。如属专业考察,由专业人员陪同。各级陪同人员应尽量减少,不要层层加码。如无省公安厅通知,各地不要出动公安干警随团活动。
(三)工厂、企业、学校和其他参观单位不搞停产、停课接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群众夹道欢迎,不搞欢迎场面,不挂彩旗,不献花,不举行群众集会。如对方主动要求演讲,可作适当安排。
(四)为外宾组织专场文艺晚会,一般限于国宾和重要外宾。对其他外宾均采取购票观看办法。选择文艺节目要看对象,要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四、关于交通工具
对外宾来我省访问所乘车辆各地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安排。除少数身份较高的外宾可乘坐小轿车外,一般均可安排乘坐面包车。
五、关于赠礼
对来访外宾我方一般不主动赠礼。如对方向我方赠礼,可根据对方的习惯并参照送礼情况,酌情回赠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和少量活动照片。有条件的单位和地方,可自行设计制作一些价廉物美、有地方特色、便于携带的纪念品。我方接受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于新闻报道
关于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皖宣字[1986]49号《关于我省外事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办理。
七、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
按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1987年7月1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2]2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2010-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了《“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用于指导《规划》项目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请各省(区、市)按国家统一部署分年度组织执行。
二、中央专项支持各省(区、市)的项目数量在《规划》实施中进一步核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公共体育设施状况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情况,以及有关政策因素等综合平衡,分省匡算,分年确定各省中央投资额度和支持项目数量。
三、请各地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以及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1、“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1210487843649896.pdf
     2、“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121048784399723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体育总局

2012年7月19日



醉驾入罪 拘役双开

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既会因酒精的刺激而开快车,又会因酒精的作用产生乏困和反应迟钝,导致无法对紧急情况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因此酒后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危险性及大。如成都孙某某醉酒驾驶,先越过黄色双实线,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导致4人死亡、1人重伤;南京张某某醉酒驾驶,撞上路边一西瓜摊后,又沿途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撞倒9名路人,造成5死4伤;洛阳市谷某某酒后驾车逆向行驶,与多名行人相撞,造成3名初中学生当场死亡,2名青少年抢救无效死亡。
一、醉酒标准, 1两白酒
根据2004年5月3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80mg/100ml是什么概念?据有关专家估算,一个人喝1两高度白酒,或者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下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会达到和超过80mg/100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80毫克)。
二、醉驾性质,刑事犯罪
1、2011年5月1日前,醉酒驾驶行为仅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6个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2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因醉酒驾驶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于上述处罚力度不大,“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因此醉酒驾驶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据悉,公安部门2009年8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行为”专项行动中,仅前5天全国就查处酒后驾驶9040起,其中醉酒驾驶1288起。
2、2011年5月1日后,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拘役属于刑法五种主刑种类之一(第三十三条),拘役的期限为1-6个月(第四十二条),罚金属于刑法三种附加刑种类之一(第三十四条),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第五十二条)。 。
三、醉驾后果,影响终身
“拘留”与“拘役”虽只一字之差,“罚款”与“罚金”也只有一字之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拘留”、“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刑法》中的“拘役”、“罚金”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其后果大不相同。刑事犯罪作为一个污点,将伴随并影响自己的终身。
首先,党纪不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第一款),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第三十条第一款)。
其次,政纪不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七条第二款),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也要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
第三,不得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也不得录用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非工勤人员(第一百零六条)。
四、坚持两不,守住底线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到了全球的15%。目前我国万车死亡率为7.6,而相比日本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平均2至3的万车死亡率,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率位高居世界榜首。交通事故虽有多种原因,但酒后开车,控己、控车能力下降,却是造成交通重大事故恶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坚持“两不”,一是开车不喝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酒后驾车(即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相当于喝半两白酒或者1杯啤酒),也是违法行为,给予扣证3个月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党员、公职人员酒后驾车的,一律抄告当事人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喝酒不开车。酒这玩意儿,要么一滴不沾,一喝就很难控制。原想只喝一口,结果喝了一杯还在喝,最后是连自己都不知道喝了多少瓶。作为一个公民,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名成员,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不仅自己要守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底线,还要劝告亲朋好友共同守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底线。


曲宇辉
2011年3月20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
3.3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