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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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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01)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省计委负责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的规划、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建设管理工作;省信息产业办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云南省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参与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参与信息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六条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办依据国家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起草制定,报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批准执行。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办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制定我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规范。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办。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省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同意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经省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以上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工程项目: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再报项目建议书,直接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或者省计委已同意给予补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负责(利用国外资金及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项目除外),并报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办备案。但在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的可研批复文件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凡在云南省内从事信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施工。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在省外获得的《资质证书》必须经省信息产业办确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所持《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确定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全称;
(二)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区域;
(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
(四)信息工程建设起止时间;
(五)信息工程招标所需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有效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二)有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投标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系统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邀请投资方、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二)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请投标单位进行答辩;
(三)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确定技术实力强、方案好、造价合理、得分高的中标候选人2至3家,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审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的特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必须包括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工程维护及技术支持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推行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或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的运作模式。项目法人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分部分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或范围的监理。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须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并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
省信息产业办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还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在建的信息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并对整个或分阶段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系统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由项目审批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兼任。信息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申请验收应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下列有关验收文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单位或由其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项目建设承担单位、信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材料审核后,对于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方式后由管理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和合同书的各项指标要求;
(二)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根据技术标准、建设规范,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
(五)对系统或设备进行测试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六)系统连续试运行的记录报告;
(七)操作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九)项目的财务决算是否合理;
(十)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十一)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办应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协调解决信息工程质量争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3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监察执法计划的依据、目标及原则

(一)2011年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核心,以总局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法〔2011〕19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印发的《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煤安监办〔2011〕4号)为依据,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为重点,以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努力开创“十二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新局面,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提供保障。

(二)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要结合驻在地区煤矿特点及本单位监察执法的实际能力,充分考虑驻在地区煤矿数量、矿井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既强调监察执法工作的覆盖面,又突出“三项监察”和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二、监察执法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三项监察”

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明确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和建设,不断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1.重点监察

(1)以事故多发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为重点,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安排采掘计划,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治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执行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切实做到“三严格”(严格遵守采掘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三加强”(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防治水工作,设立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采取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煤矿防治水各项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健全完善矿井防灭火系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灭火措施。

(2)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按照张德江副总理提出的“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事故多发地区和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严惩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

2.专项监察

(1)加强对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的监察。对煤矿企业制订煤矿安全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矿领导带班下井、班组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察,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和兼并重组后技改矿井的监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煤矿建设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落实瓦斯、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监察。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持续保持颁证条件;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等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3.定期监察

根据全年不同季节和特殊时段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组织开展重大节日、“两会”期间、汛期等重要时段的监察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为重点,督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1.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

2.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打非”责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以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3.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兼并重组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主体责任及时落实到位。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完善工作。落实计划监察制度,做好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工作是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明确专门的业务处室和人员负责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要求编制监察执法计划,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监察执法计划应和所属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相衔接,避免在监察执法时间、地点、监察内容等方面的重叠和脱节;要注重规范程序,形成编制准备、能力计算、明确任务、制定措施、批复备案等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国家局将对设立分局的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对未设立分局的省局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批;省局要对所属分局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批,对分局的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审核备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和附件说明对2011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分解落实,严格按监察执法计划实施监察。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按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安排、监察内容、责任处室或牵头处室,确保计划如期完成。监察执法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后的监察执法计划不得降低全年总监察工作日数以及“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

(三)强化考核,提高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力。省局应明确专门业务处室负责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定期对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分局对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省局对所属分局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和总结分析报告要进行通报,并上报国家局。

(四)规范执法,提高监察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强化依法监察的意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规范自由裁量权;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在实施执法计划前编制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执法预案,严格按预案实施监察,使监察执法工作做到“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

(五)创新方式,提高监察执法效能。要组织开展更加广泛、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加大监管监察合力;要加强监察执法经验的相互学习交流,有条件的可组织异地学习交流活动;要继续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等行之有效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要树立创新意识,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实际探索创新执法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附件: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有关事项说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有关事项说明

一、监察执法计划的分类

监察执法计划分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省局应编制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未设立分局的省局还应同时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分局应分别编制年度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

二、监察执法工作日数的确定

编制监察执法计划应首先确定总法定工作日数,然后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分解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一)总法定工作日数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数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数乘以监察员人数。纳入计算的监察员人数占在册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时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不计入总法定工作日数。

(二)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根据总法定工作日数确定监察工作日数和非监察工作日数。

1.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监察工作日数包括“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其他监察工作日数。

(1)“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三项监察”工作日数占总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10%,分局不得低于25%。每次参加监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项监察”计划中应明确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三项监察”各分项监察矿井数、监察矿次数和工作日数均不得为零。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工作日数的确定。根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每次监督检查需要的工作日数确定。

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至少每半年、分局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

(3)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参考省局和分局前3年其他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2.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确定

参考省局、分局前3年非监察工作日数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确定。

三、监察执法计划的工作内容

(一)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1.三项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2.监督检查地方监管。调研、座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其他工作。

3.其他监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中介机构认证和监督检查;组织听证、复议;统计分析;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二)非监察工作日的工作内容

机关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档案管理等。

四、有关统计报告事项

各省局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局上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填报上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3),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并按附件1、2、3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的相关内容;同时向国家局监察司传送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邮箱:mjec@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1842529567.doc
2.省局机关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58834556.doc
 3.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编制)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1107321530.doc
 4.监察人员及辖区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9/2011/0216/123594/files_founder_1957432635/27811769.doc

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推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度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简称“引导计划”)。现向国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征集科技成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公安中心工作为目标,以推动公安实战应用为重点,逐步调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模式,大力加强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科学技术的强警增效作用,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思路

  (一)拓宽成果申报推荐渠道。成果申报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管理原则。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等程序,遴选并推荐出科学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分类组织实施。将成果按重点工程、集成示范、产品系统分类。重点工程主要指列入中央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财政投入为主、采用新技术较多、技术密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代表公安科技发展方向,对公安工作有重大、长远影响的工程项目;集成示范主要指针对制约公安业务工作开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集成优秀成熟科技成果,以提升实战单元工作效率为目标,加大推广应用力度,解决实战难题,创建典型示范样板;产品系统主要指一些先进、科学、实用的仪器设备、产品装备等,对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有推动和促进作用。要根据每项成果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引导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加强实用性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组织在全国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和有条件的部分省、市开展免费试用和实用性评估工作,遴选出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经试用并得到一致认可的成果,列入2011年引导计划。经试用不被认可的成果,不列入引导计划并推广工作。

  三、申报要求

  组织申报的成果应是公安业务工作急需、技术成熟、可在公安机关广泛推广应用的非涉密类科技成果。包括应用于刑侦、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边防、禁毒、信息通信、出入境管理等领域的实用成果。

  (一)社会单位提供的成果应是国内自主研发且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成果。每项成果只能填报一个成果提供单位,且需要详细填写单位情况信息。成果应用主体应为公安机关。成果应无强制性认证或行政审批要求,且通过了下列评价方式之一: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或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级、省部级检测机构检测等。

  (二)各省公安科技管理部门有专人受理社会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各成果提供单位将申报成果按地域报送到相应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经评估遴选后统一报送到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成果申报请登陆公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系统v1.3,系统及其使用说明请从各省科技管理部门下载,并安装调试。要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成果申报书有关内容。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无误后,导出数据(mdb文件)报送各省科技管理组织部门。

  四、材料报送

  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经评估遴选后报送至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办公室。组织申报成果的单位需提供纸质成果申报书一式2份。

  附件:成果申报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702383.files/n2702361.xls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