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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4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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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劳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对于推动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协调好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几年来,在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广大劳动仲裁
工作者积极努力,勇于探索,使劳动仲裁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尤其是一些地区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原则进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为了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并为有关劳动仲裁法规的出台做好准备,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仲裁员、
仲裁庭制度的试点范围。现就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目的
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使其从大量具体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如何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为此,要明确划分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仲裁庭的职责,既充分体
现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庭的领导,又使仲裁庭能够依法办案;要总结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最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二、选点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择那些领导班子强,机构健全,人员配备整齐、素质较高,仲裁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或正在进行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综合配套改革的地区先行试点,试点范围可逐步扩大。已经进行试点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办法、措施,巩固和扩大试点
成果。
三、试点内容
通过试点确定仲裁员的基本条件、职责和权限,以及审批和任命(聘任)程序;探索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成员、各地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仲裁工作的人员,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处、科的骨干人员中任命或聘请仲裁员的办法;组织对仲裁员的培训和考试、
考核,提高仲裁员的素质;建立对仲裁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制,在仲裁庭的组成、调查取证、调解、仲裁,以及仲裁庭的布置、办案形式、开庭纪律、仲裁文书等方面探索经验。
各地在试点中,可根据国务院有关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承受能力,适当扩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但要注意与劳动安全等监察工作相互分工、协调和衔接。
四、试点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领导。
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试点是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尝试,难度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这是搞好试点工作的组织保证。劳动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和协作,要经常向他们通报试点情况,提供信息,共同研究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有关人员宣传试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大家认识到劳动仲裁员制度是对劳动仲裁组织制度的完善,劳动仲裁庭制度是劳动仲裁办案制度的发展,是完善劳动仲裁的组织机构,而不是简单的名称变换和形式变更,通过宣传教育,统一认识
,为试点工作做好思想准备。
(三)试点应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凡涉及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试点方案等,都应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根据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实际,确定试点项目,并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
织实施。对本通知提出的试点内容既可全面地进行试点,也可有选择地进行试点;试点起步时间可以有先有后,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不要急于求成;试点工作要与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紧密结合,为综合配套改革服务;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解决存在的
问题,保证试点工作始终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进行。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请随时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1991年7月1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苏工商[1999]69号报告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苏工商[1999]69号报告的批复



1999-8-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苏工商[1999]69号报告的批复##**工商企字[1999]第208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苏工商[1999]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整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同意你局提出的建议,决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纠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时间顺延至今年9月底完成。

二、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延期的整改过程中,要进一步领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中关于登记机关如何发挥四个作用和登记管理工作的六个统一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检查对照,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吸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争取在短时间内改变外资工作的现状。

三、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96)1号文件精神,认真履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下级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能,在有限的时间内督促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张世勋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
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
犯意转化的特点:
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另起犯意的特点:
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的处罚原则总结: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同一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一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强奸后有怕罪行暴露就萌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随用被害人家中菜刀将其砍死后弃尸野外,那么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即不相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在阐述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后,笔者将司法考试中如何判断的应试技巧归结如下:
在司法考试试题中一般会给出“在……后,张三……”的句式,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就是另起犯意了。这是笔者做完历年考试真题后的真切感受,大家可以尝试一下。
如果在上一步判断过程中,你并不放心,那么请将上文中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部分和区别部分共9点详细揣摩并运用此便准进行判断。
如果你在上面两步还解决不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和辨认,你就采用韩友谊老师的形象标准,即:犯意转化就是一部电影中不同镜头的转换;另起犯意则是一部电影放映完毕,又放映一部新电影。
希望笔者的总结能够对你有所裨益。
2010年5月19日
QQ:84664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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