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创新型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一)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其他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
第六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工作关系和户籍在本市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二)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三)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关系未迁入,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
第七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一)购房补贴。选择此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财政核拨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
2.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人才购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二)购房贴息。工作关系及户籍在本市,且在企业或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由市财政按月给予购房贴息。
(三)租住人才公寓。工作关系在本市,且尚未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
(四)租房补贴。工作关系在本市而户籍未迁入,自行租住商品住房的,地方级领军人才由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后备级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高层次专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给予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先在市国土房产部门网站(http://www.szfdc.gov.cn)或市人事部门网站(http://www.rsj.sz.gov.cn)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优惠申请表;
2.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4.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
(二)审批。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在市国土房产部门和市人事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市国土房产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第九条 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总额的30%可在购房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领取,剩余购房补贴在5年内逐月等额发放。购房补贴单价标准参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改革补差单价确定。
市财政给予购房贴息的,市财政部门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在5年内逐月发放。购房贴息的发放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租房补贴单价由市国土房产部门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内市场商品房指导租金价格确定。
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二)已领取了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如购买经济适用房,须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将原已领取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全部退还给发放单位。已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选择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应将经济适用房交由政府按原价折旧后回购(回购价按原价计算,每年按2%折旧),再申请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
(三)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层次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发放购房补贴时须从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金额。
(五)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购房贴息或租房贴息同时停发,人才公寓收回。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住房政策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规划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工作。
第十二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建立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记录人才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贴息、租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以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等情况。住房档案及时更新,并与人事部门共享。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纳入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国土房产部门应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6号
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云南省财政厅(局)、科技厅(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精心培育一批战略性产业”战略决策精神,为扩大汽车消费,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财政部、科技部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重点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地方财政重点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给予补助。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文件规定,抓紧制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同时,试点城市要跟踪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情况,定期将实际节能效果、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函告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第八条 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3743331.doc
附表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4038164.doc
附表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4120461.doc
附表四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http://jjs.mof.gov.cn/jinjijians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0902/P02009020538245434773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