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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1:3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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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海关总署


去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益增多,经香港等地转寄进口的台湾邮递物品也有所增加,为使海关对台胞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验放尺度大体一致,同时照顾海峡两岸同胞相互馈赠礼品和纪念品的需要,在大陆与台湾未直接通邮之前,海关对转寄自或
转寄往台湾的邮递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三月二十九日对外公布四月一日起实施。我署(84)署行字第753号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1988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5月26日 生效日期1984年5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加蓬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体育方面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八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缔约双方努力鼓励旅游,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另行商定两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费用问题将在对等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尽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产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然后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对方。本协定有效期为四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订或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利伯维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柳雨峰             马丁·邦戈
    (签字)             (签字)

印发《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阳江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港口及临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政府按照我市港口、海域、国土等相关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协调。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的收取。

  发展和改革、商务、住建、环保、海事、海洋与渔业、水务、航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岸线开发项目前应先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审批岸线开发项目,不得与各类投资者签订涉及岸线资源的土地使用协议。

  第四条 为确保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安全环保的原则。

  鼓励同类码头项目实行岸线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岸线资源,引导涉岸项目和产业采用纵深布局,严格按照各级吨位码头岸线标准控制涉岸项目岸线使用宽度;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宁缺勿滥的原则,杜绝小吨位码头占用大吨位岸线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 实行港口岸线有偿使用制度,根据码头吨位和占用岸线长度一次性收取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岸线使用年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同。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凭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使用岸线长度和金额核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

  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纳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本市进港航道、公路、锚地、防波堤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凡在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缴交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

  港口码头等涉岸项目根据码头吨位等级按照占用岸线的长度收取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4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13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2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30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40000元;

  (七)游艇码头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4000元;

  (八)其他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2000元。

  对国家鼓励项目或重大项目可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审定。

  临时设施及砂、石等建筑材料装卸码头(作业点),依法报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海(河)岸线,其临时占用岸线的,要收取临时占用岸线土地租金,每年每米100元。

  临时使用海(河)岸线期限为两年,超过使用年限的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使用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临时使用期满后须恢复原状,在审批临时使用岸线前,临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审批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在使用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的,临时使用岸线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码头,并恢复原状,拆除费用由临时使用岸线单位或个人负责。

  军事、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公务船舶专用泊位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码头使用港口岸线免缴港口岸线使用地价款。

  第六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执行。凡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相关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严格控制涉岸项目实施年限,岸线资源不得占而不用。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自岸线使用批准之日起,2年内项目业主必须完成立项、海域环评、用海使用权证、土地审批等前期工作,并正式动工建设。逾期由市政府按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岸线审批机关收回其岸线使用权。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