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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8:0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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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4年5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局是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专职或者兼职矿产督察员,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较多或者以采矿收益为主的乡镇,必须配奋专(兼)职矿管员,并应当有一名乡镇级领导人主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建立健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有专人负责地质测量工作。无地质测量技术力量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接受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矿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地质测量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八条 开采小型以上矿床〔包括小型),必须有矿产储量管理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和选(冶)矿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制定采掘计划,选择合理的采矿顺序、采选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十条 开采小型以上矿床(包括小型),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将其列为考核矿山企业年度计划的重要指标。
开采零星或者残留矿产资源的小型以下(不包括小型)矿山,可以不提出“三率”指标,但必须制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程度。
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定期(地下开采至少每季度测一次,露天开采至少每半年测一次)进行测量,绘制采掘现状图,地下开采的还需绘制矿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以随时掌握开采进程,防止越界开采、乱采滥挖。
第十二条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做到贫富、难易、薄厚、主副兼采,不得破坏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在经济技术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开采利用共生、伴生矿产,鼓励利用低品位矿石、薄层矿、尾矿和废矿(如煤矸石)。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已采出的要妥善堆放保存,防止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置之前,已经在上述矿区或者对上述矿种取得采矿权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服从国家规划的安排。经批准可以继续开采的,每年必须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开采情
况。
第十五条 在开采过程中新探明的D级以上储量,应当及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报销矿产储量,应当向原审批建矿机关提出申请。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闭坑储量报告,由市储量委员会审批。
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矿产储量,不得几次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完毕或者因经济技术条件无法继续开采等原因需要关闭矿山,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闭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做好闭坑的善后工作,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凡在国有矿山范围内从事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和注册时,应当征求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图纸,并认真执行报表、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反本办法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4日
程序不当酿恶果--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后的思考

顾苗 赵景川


持续二十多天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在卫生部和辽宁省的专家宣布找到病因之后,终于可以暂时告一段落了。然而据卫生部专家所言,此次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并不是一起特别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因此,如果有关方面本着对学生的健康和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组织调查,严格依法处理,原本应该不会造成如此强烈的社会影响。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海城市政府,乃至其上级政府由于自己的程序不当行为,最终不得不吞下自己种下的恶果。
首先让我们回顾这一事件的全部过程:3月19日上午,海城市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铁西和苏家等8所小学近4000名学生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当天上午10点20分,一些学生出现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随后被学校送往医院治疗,医院将该事件上报海城市卫生监督所;3月19日下午3时,鞍山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海城市卫生监督所报告的此次中毒事件;3月21日鞍山市政府将豆奶中毒事件上报辽宁省人民政府,此时海城已有800多人次学生到医院就诊;而直到4月7日,辽宁省卫生厅才将此事上报卫生部求援,迟迟不上报的理由仅是没有找到食物中毒的根据;更离谱的是,直到4月9日,海城市政府才正式对外宣布该次事件,而此时距事件发生已有20天。4月16日,卫生部和辽宁省专家宣布找到豆奶中毒的病因:生产豆奶的原料豆粉中的天然抗营养因子。
通过这次事件的时间表,我们可以看到从事件发生到上报卫生部竟然间隔了19天,而按照国家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所以不管海城市政府及其上级政府在此次事件期间为此事件做了多少工作,只要他们没有履行告知和报告义务,他们在处理该次事件的程序上就违背了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而这一原则在微观上要求行政机构在做某一项事务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则应遵守合理的程序。所以他们的处理程序就有重大缺陷,就凭这一点,他们便将自己推入不利的局面,他们就无法逃避延报瞒报的责任。
然而查询我国相关法律规章后我们却发现,现行法律规定对造成事故本身的责任者规定有系统的处理条款,而对延报瞒报者在法律上却没有任何处罚规定, 这就凸显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薄弱。近年来,从广西南丹透水事故到山西阳泉沟12·2特大矿难,到繁峙金矿事故,直到今天的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当地政府在事件中扮演的都是对事故的真相,百般遮掩,隐瞒不报的角色。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律"心太软",对延报瞒报者缺乏应有的处罚规定,由此可见,加强有关行政程序立法迫在眉睫。
现在就海城豆奶中毒事件本身而言,已经没有多大意义,然而它却给各级政府的相关工作再一次敲响了警钟--在处理重大事件的时候,必须要依照正当、合法、合理的程序进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一味的延报瞒报最终只会吞下自己种下的恶果。
顾苗,安徽合肥,Email:xingchi0516@163.C0M,gumiao113@yahoo.com.cn
(去年的文章,有点过时,给大家提供点参考)


关于提高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关于提高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明年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5元、93元、93元,比2010年分别提高5元、7元、7元。当前正值冬小麦播种季节,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