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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时间:2024-05-19 09:3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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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近年来,走私贩运、私自制造、非法持有各种枪支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的现象增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
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手枪式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枪。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夺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根据情节轻重
依法处理。
二、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枪支弹药、制造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上缴当地公安机关;凡非法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的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立即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交出枪支弹药。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主动交出枪支弹药,并如实说明情况,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抗拒不交或者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凡持有公安机关有效批准文件,在合法销售单位购买民用枪支但尚未登记的,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说明情况,由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持有或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以私藏枪支弹药论处。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边境、交通要道和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对贩运或者携带枪支弹药的可疑人员、车辆、行李货物,要严格检查。拒不服从检查的,依法处理。
六、各单位和街道、乡镇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宣传本通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枪支弹药的收缴工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举报和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
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15日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中等卫生学校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3月28日,卫生部、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
中等卫生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
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具有中等卫生技术人才所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
具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要加强对中等卫生学校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办好中等医学教育事业。
必须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是党办好学校的依靠力量,应当信任、尊重、帮助他们,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重视他们业务的提高,表彰他们的成就,充分发挥他们在教学中的作用。
三、中等卫生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加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正确处理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活动之间的关系,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使后勤工作更好地为教学、医疗、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服务。
五、中等卫生学校应该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的青年。学制定为三年。如招收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青年。学制定为二年。学校的布局要力求合理,规模不宜过大,专业设置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四个专业,并力求稳定。学校的新建、调整和停办,专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由省、市、自治区或卫生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和教育部备案。
卫生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要办好几所重点学校,在经费、教学设备、师资培养等方面给以支持和加强,使之不断总结教学经验,起到骨干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教学工作
六、为了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中等卫生学校用于教学的时间,每学年应不少于9个月,生产劳动每年不超过1个月,假期(包括寒暑假和节假日)每年2个月。规定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侵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时,要经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学校必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对讲课、实验、学习、生产劳动、考试考查、毕业实习等环节要作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教学质量,又不要使学生负担过重。要有计划地进行教材建设,教材内容要注意更新,力求反映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和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做到少而精。
八、中等卫生学校各专业都必须加强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完整地、准确地掌握毛泽东思想的科学体系,学习国内外形势和党的方针政策,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
九、在教学中,必须正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好专业基础理论课的同时,也要重视实验学习,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直接知识和实际技能。
普通课、基础课的教学,要使学生做到深入理解,牢固掌握,为从事本专业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专业课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最新的科学技术成就和发展趋势。
要努力提高语文课的教学质量,学生作文应力求文理通顺,用词确切。各专业都要开设外语课,要求能借助工具书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体育课教学应该使学生学习必要的体育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疗体育),掌握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增强体质,以利学习。
十、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教师,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关心他们的成长,启发他们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学生的学习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承认差别,因材施教。
要注意听取和正确对待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做到教学相长。
十一、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课,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要采用启发的、讨论的、直观的、实验的多种形式,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在课内要安排一定的复习、练习和巩固时间。要认真检查批改学生的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某些课程内容,可采用现场教学,但要讲求实效。
十二、教学学习和毕业实习是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进行。
根据学校专业的设置,积极创造条件设置门诊部、附属医院、校办药厂,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统筹规划下,妥善解决好教学实习基地的问题。
十三、学生在学习中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互相帮助。
学生个人之间在学习的基础、才能和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是客观存在,不能强求一律,要鼓励个人的勤奋学习和独立钻研。
必须保证学生有充分的自习时间,自习时间不得移作别用。
十四、考试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和巩固所学知识,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方法。考试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注意研究和改进考试的内容和方法。考查课根据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发现教学上有缺陷,要及时弥补。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生成绩考核和升留级制度。
十五、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更新教学仪器设备,自力更生试制模型、挂图、标本等教具,以适应教学需要。要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员,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对仪器设备的科学保管、使用制度。要定期清查物资,加强协作,提高物资设备的使用效率。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电化教学。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技术工作人员,增添电化教学设备,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
十六、中等卫生学校要贯彻医教研三结合,积极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在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应组织学科教研组开展校际间科学研究和教学的经验交流,在地区内可建立学术活动中心,举办讲座和专题报告等项活动,还应组织教师结合教学、医疗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一定的项目,以促进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提高。
十七、加强图书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应便利师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改善图书资料的供应、检索、复制条件。加强国内外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和交流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不定期的编译一些学术资料。

第三章 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
十八、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生产实习,要考虑专业特点,紧密结合医药卫生的具体要求,合理安排。通过生产劳动,向工农群众学习,养成劳动习惯,巩固专业思想,使学生获得必要的生产知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
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带领学生参加对口劳动。男教师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女教师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上的,可不参加体力劳动。
十九、中等卫生学校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药厂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产、供、销应纳入国家计划,免缴税收和利润。生产劳动的收益主要用于增添教学设备,扩大再生产,增加师生福利。药厂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工、管理人员,维持正常生产。
二十、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护设备,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
对参加放射、传染、化学和有毒有害物质(包括解剖、病检、病解)工种劳动、生产实习的,以及长期从事上述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保健津贴。
在校外参加劳动时,必须注意妥善安排师生的伙食住宿和医疗。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二十一、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根本任务,就是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把学生教好。在政治上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自觉改造世界观;在业务上精益求精,教好功课,爱护学生;在思想、行为方面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
必须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作用,热情地帮助他们进步,鼓励他们发挥自己的专长,在教学和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中做出成绩。
必须十分注意培养、提高中年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修学习,使他们迅速提高学术水平,以便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骨干作用。
必须有计划地培养、提高青年教师,尽快帮助他们能胜任本职工作。
新老教师应紧密团结。青年教师要尊重老年教师,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有益的经验;老教师要热情地向青年教师传授业务,彼此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对符合党团员条件的教师应积极吸收入党、入团。
二十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力培训师资,提高师资队伍的质量。
中等卫生学校的师资应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尚未达到大学水平的教师,适合做教学工作者,要有计划地通过培训和进修,使之达到大学水平。
凡是通过自学进修,经过考核,证明达到大专毕业程度的教师,应承认其学历,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教师的业务学习,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不同的对象具体安排。对业务水平较低的教师,要求他们首先钻研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改进教学方法,使他们能胜任教学工作。对专业课教师,要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去接触专业实际,丰富业务知识,掌握实际技能和了解科学技术新成就。
二十三、教师的工作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变动他们所在的学校,所从事的专业和所任的课程,不得随便抽调教师或布置各种额外的任务,以便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要切实保证教师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党、团、工会等社会活动,一般应控制在六分之一的时间以内。除学校的重大活动外,不要占用教师的业余时间和假日。
二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职称的确定和晋升,要根据他们担任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有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教师要树立长期为教育事业服务的思想。工作有成绩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
二十五、中等卫生学校实验员、图书管理员、资料员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应参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要发挥他们的作用,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使他们成为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人才,以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要加强教学辅助部门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六、要建设一支思想红、干劲大、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帮助他们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师生和职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二十七、中等卫生学校学生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刻苦钻研,认真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全面发展,努力达到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二十八、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集体,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学习成绩确实优秀的,经过考核,可以免修一部分课程,可以跳级,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考试成绩优秀者,发给“优秀毕业证书”,可以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报考高等院校的对口专业。
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地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九、学校共青团、学生会要积极开展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学习的基本单位是班。班成立班委会,由学生选举产生,班委会也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学生的社会活动时间,包括形势教育、政治活动、党团组织生活、班委会活动在内,每周最多不得超过6小时。学生中的党团干部的工作不宜负担过重。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三十、中等卫生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在全校师生员工中认真宣传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学风,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群策群力,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
三十一、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必须根据“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采取民主的方法、和风细雨的方法、自我教育的方法来解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强制压服的方法。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到教学、科研和后勤工作中去,结合各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工作。要深入细致,讲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十二、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积极引导师生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努力钻研业务,学习技术,做到又红又专。红不仅表现在思想政治方面,而且表现在完成教学、业务和学习方面。
三十三、要加强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要善于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英雄人物的模范事迹教育学生,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学雷锋的活动,使他们树立个人利益服从革命利益,热爱专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十四、中等卫生学校建立班主任制度。班主任可从政治觉悟较高,有一定政治工作经验的任课教师中挑选,也可指定党政干部专职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在校长领导下,对本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指导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活动,写好学生每年一次的评语。要充分发挥政治课、班主任和团组织的作用。为了使班主任作好学生的工作,应适当减少他们的教学任务。
三十五、毕业生的鉴定,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鉴定的目的是肯定学生的优点、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鉴定的内容是政治思想、学习、劳动和健康等几个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允许本人保留并记录不同的意见。

第六章 后勤工作
三十六、中等卫生学校的后勤工作,是搞好教学,改善生活,增进师生健康的重要保障。学校领导要认真重视,选派得力干部充实后勤部门,切实抓紧抓好。后勤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三十七、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样舍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有步骤地改善教学、科研和生活用房的状况。对房屋和校产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做好保护和维修工作。
三十八、认真办好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搞好学生伙食,切实解决学生生活中的理发、洗澡等实际问题。认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疾病防治、计划生育和环境绿化工作。
三十九、要切实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必须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贪污和浪费。
四十、要加强后勤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师生都要尊重后勤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

第七章 学校体制
四十一、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工作。校级领导干部按县团级配备,政治上按县团级待遇。在校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四十二、学校的行政机构应力求精简,减少层次。一般设教务处、总务处和办公室。各处、室负责人统称主任,在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学校干部配备要精干,要压缩非教学人员。注意改进工作作风,精简会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
四十三、中等卫生学校实行双重领导。凡专业面向省、市、自治区的,以省、市、自治区为主;专业面向地、市、州的以地、市、州为主。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教学经费和基本建设等由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四十四、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党委讨论,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由校长召集有副校长、各处、室和附属门诊部、医院、药厂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校务会议讨论和处理。
四十五、教研组是由一门或几门性质相近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的教学组织。教研组长由本教研组民主选举,校长批准,在教务处主任领导下,负责组织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编制学期授课计划,研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教师的业务学习,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领导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
四十六、中等卫生学校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中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学校的共青团、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
学校党组织要善于发挥学校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不要包办代替。要和党外干部密切合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四十七、学校党的所属基层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教育党员模范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团结教育本单位的教职工和学生,保证和监督各项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完成。
四十八、学校党组织必须加强对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使他们真正发挥党组织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共青团应该积极发挥党的助手作用。配合党和行政部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团的建设,教育团员积极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团结带动其他青年。
学生会应团结全体同学,使他们努力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
工会应该在党的领导下,在自己的成员中,加强思想教育,做好生活福利工作。
四十九、要加强中等卫生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配备好一、二、三把手,主要领导干部要懂得教学业务。要注意把那些路线觉悟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干劲大、群众关系好的教学干部(包括非党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使他们有职有权。要保持学校领导干部的稳定。
五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要善于学习,解放思想,要接受新事物,研究新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逐步掌握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规律,努力使自己成为熟悉学校工作的内行。为实现新时期总任务,培养更多更好的中等卫生技术人才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2004年初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召开前后,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准备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中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各地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地方、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1月举办省部级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由国家行政学院主办,国务院法制办协办。
  3.2004年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和其他有关班次,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
  4.各地方、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
  5.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
  (一)继续审核处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1.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各部门要在2003年底前将复核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审改办)。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理清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电监会等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由国务院审改办、中央编办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2004年1月底前完成。
  3.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审改办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在2004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应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在2004年5月15日前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报批后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公布。
  (二)各省(区、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
  1.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衔接。
  2.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
  3.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
  4.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应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工作前三项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在国务院审改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各地方、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行政法规在法律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各部门要在2003年底前将有关立法项目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
  2.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党中央文件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中央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党中央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党中央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国务院文件或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在国务院公布的决定中一并处理。
  3.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要及时进行修改,并抓紧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具体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完成。
  4.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国务院法制办。
  省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
  5.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


  五、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4.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以上制度前四项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1.各地方、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措施和办法要在2004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审改办。
  2.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二)加强督促检查
  1.2004年第二季度,对各地方二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实施。
  2.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3.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履行监要依法予以纠正。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1.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3.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的问题,由中央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八、有关会议安排
  1.2004年初,国务院召开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为省级人民政府省长(主席、市长)和法制办主任、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以国务院名义召开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


国务院办公厅
二O 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