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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5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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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震发办〔200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地震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地震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课题以年度工作项目方式管理,课题的具体实施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过程由课题确定、组织课题组、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课题中期评估、课题验收评估、成果管理、经费管理等环节构成。

第二条 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和领导组成的课题评估专家组,负责课题实施计划、课题执行情况和课题成果的评估工作,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 课题管理部门与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职责。
1.负责重点政策研究课题遴选和组织工作。
2.负责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跟踪管理,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协调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4.负责组织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验收。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承担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1.将重点政策研究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
2.督促检查课题实施情况。
3.组织召开课题中期评估会议,督促课题组及时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报告研究进展情况。
4.督促课题组做好课题验收的各项工作。

(三)课题负责人职责。
1.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组织编写课题实施计划、经费使用预算等,并严格按计划实施课题。
3.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接受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4.按要求做好课题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编写验收评价报告、工作报告、成果报告等,并送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根据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年度工作重点,由局党组年初研究确定。

第五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局党组确定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以适当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提出课题组组成人选送局领导审定。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制定课题实施计划(见附表),经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后,送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局领导审批后的《课题实施计划》,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任务书》,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八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要加强课题实施管理,做好课题实施情况跟踪,掌握各课题进展情况。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将所承担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所需的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政策研究课题均以审批的课题实施计划为依据开展研究。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子课题组织实施。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实施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重点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并与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课题负责人如果需要变更实施方案,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召开一次中期评估会议,向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及评估专家组报告研究进展情况,以便确保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课题中期评估结果作为课题验收的参考依据。评估会议相关费用由该课题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任务书以及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对课题进展情况及其对需求目标的响应程度和偏离程度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课题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和修正研究方向、方法和进度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政治问题、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合同违约行为等严重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拔或停拔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应按时提交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总报告及其摘要,并正式提出进行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课题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验收。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负责课题成果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专家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并写出《课题成果评估报告书》。

第十七条 在评估验收会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须根据专家意见,对总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再提交正式的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研究报告文本。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将课题研究报告(审批稿)报送局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正式研究报告经局领导审批后,该课题即为结题,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向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发出课题通过验收通知书,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将该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和课题实施计划、调研报告、分析研究材料、数据等成果在15日内一并送交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归档。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须根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的要求和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课题验收的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罚,课题承担者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课题研究。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政策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专题调研报告、重点问题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研究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做好课题研究成果跟踪,随时刊发课题研究阶段成果,及时为局党组进行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服务,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为局机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课题研究成果均为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所有,课题组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前,须先征得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得到中国地震局重点政策研究课题资助,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三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重大问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中国地震局有关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凡符合申报优秀成果奖励条件的课题,均可提出报奖申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与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签订重点政策研究课题任务书后,根据实施计划进展情况,分期拨付经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况扣减经费,并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研讨、课题调研差旅费等。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该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调研处。

第二十八条 各课题经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研究课题,其他研究课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9日起实施。

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2日,商业部


为了加强边销茶的调拨管理,保证国家调拨计划的执行,明
确调出、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边销茶调拨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并征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同意,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土特产品管理司。本办法纳入国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附:边销茶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销茶成品调拨管理,确保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供方(调出方)、需方(调入方)的经济责任,维护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对边销茶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由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认真协商签订。调拨合同的内容要充分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规定对违约的处理办法。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由商业部制定发布,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 边销茶调拨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调拨合同不受机构调整、领导人或经办人变动等影响。

第二章 调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边销茶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以国家下达的调拨计划为依据。签订合同的办法,省间调拨的,由有关调出、调入省、市、自治区边销茶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正式委托的主管单位,根据商业部确定的年度调拨计划,签订调拨总合同。合同供需双方主营单位根据总合同的规定,分段分点落实调拨任务,可采用分解调拨合同的方式,执行调拨总合同。分解调拨合同受调拨总合同的法律约束,必须注明总合同编号。
签订边销茶调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需双方要会章签字。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供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并在通知有关运输部门的同时,抄送双方的开户银行。
第五条 边销茶调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方式;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意见。
第六条 调拨边销茶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 调拨边销茶的价格,按照商业部规定的调拨价执行。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新规定价格计算;超过合同期限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接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第八条 履行调拨合同,计划内调拨的,有关运输计划的编制、申报、发运、接收、中转应注意的事项,损耗、超耗规定,运输事故的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变更或解除调拨合同,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接到对方的要求后,应尽快研究,给予答复。在双方未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不予答复,超过期限即视为默许。如双方另有约定期限即按约定期限计算。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违反调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边销茶调拨合同,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酌情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机关随意变更计划、调度失当、非法干预等错误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违约方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然后再由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期满时,实际完成的调出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规定数量的,均按违约处理。逾期不调或少调部分,如需方仍然需要,应照数补足,并由供方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需方因逾期交货而不再需要,或是供方不能再补调的,应由供方负责向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确定调出是否逾期的计算方法,以供方发运货物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实际调出数量比合同规定数量多调或少调不超过2%的,可不作违约处理。
(二)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调出的,接受单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并向调出单位收取这段时间的代贮保管费用。
(三)调出边销茶的质量合格,但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扣价、扣整理费的规定处理。质量高于合同规定标准时,如需方同意,可按质论价接收;如需方不同意,应按合同原规定标准付款。
凡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或感观、理化指标中两项不合格者,即为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不准销售,应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由供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需方如要求不调入或减少调入数量,应向供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20%的违约金。
(二)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无理拒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从拒付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认责任后十日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边销茶调拨合同(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对1999年报关离境
出口的货物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清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两次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外贸出口进一步增长,出口退税额增幅较大,但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因此,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加
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标准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出口企业范围,除《清算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企业外,还包括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老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要求比照新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三、在清算内容上,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报关离境日期和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二)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精神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继续实行出口免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是否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先征后退
”管理办法或“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是否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四)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
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三、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和函调工作。对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进行发函调查,在严格审核并排除一切疑
点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对按总局有关规定应发函而未发函的,要抓紧补发函,已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对已发函而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格式不对、填写项目不全的,特别是回函上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暂不
予退税。税务机关要责令出口企业限期举证,超过期限仍未提供举证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税。
四、各地要对出口企业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1999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需要,总局对《清算办法》所附的部分清算表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现一并印发(格式见附件)。
六、请各地于2000年4月30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3、附表10)

附表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度 单位:万元
------------------------------------------------------------
| | | | | 本年退税情况 | 清算期情况 | 清算后未退税情况 | |
| | | | |-----------|----------|------------| |
| |户|本年出|本年退 | | |以前年| | | | | |备 |
| 企业性质 | |口总额|税出口 | |本年当|度应退|本年应退未 |清算期| |“备案 |不予办| |
| |数|(万美|额(万美|合计 |期出口|未退结|退结转清算 |办理退|合计 |表”中应|理退税|注 |
| | |元) |元) | |货物已|转本年|期应退税款 | 税 | |退税款 | 款 | |
| | | | | |退税款|退税款| | | | | | |
|--------|-|---|----|---|---|---|------|---|---|----|---|--|
| | | | | | | | | |10= | | | |
|1 |2| 3 | 4 |5=6+7 | 6 | 7 |8=9+10| 9 | | 11 |12 |13|
| | | | | | | | | |11+12 | | | |
|--------|-|---|----|---|---|---|------|---|---|----|---|--|
|外贸(工贸)企业| | | | | | | | | | | | |
|--------|-|---|----|---|---|---|------|---|---|----|---|--|
|“先征后退” | | | | | | | | | | | | |
|生产企业 | | | | | | | | | | | | |
|--------|-|---|----|---|---|---|------|---|---|----|---|--|
|其中: | | | | | | | | | | | | |
|内资生产企 | | | | | | | | | | | | |
|业 | | | | | | | | | | | | |
|--------|-|---|----|---|---|---|------|---|---|----|---|--|

|新外商投资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老外商投资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度 单位:万元
-------------------------------------------------------------
| | | 本年出口 |本年“免抵 | 进料加工 | | 本年已办理 | 清算办理 |“备案表| |
| |户| |退”税出口 | |不予| | |”中应“|备|
|企业性质| | 总额 |货物出口额 | 进口额 |免抵| “免抵退”税额 | “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 |
| |数|------|------|------|税额|----------|----------|税额合计|注|
| | |美元|人民币|美元|人民币|美元|人民币| |总计|免抵额|退税额|总计|免抵额|退税额| | |
|----|-|--|---|--|---|--|---|--|--|---|---|--|---|---|----|-|
|1 |2|3 |4 |5 |6 |7 |8 |9 |10|11 |12 |13|14 |15 | 16 |17|
|----|-|--|---|--|---|--|---|--|--|---|---|--|---|---|----|-|
|内资生产| | | |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新外商投| | | | | | | | | | | | | | | | |
|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老外商投| | | | | | | | | | | | | | | | |
|资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度 单位:万元
----------------------------------------------------------
| | | |上年结| | | 作 价 加 工 | | |
| |户|全部进口 |转进口|本年进|委托加|---------------------|结转下年|备 |
| 企业性质 | | |料件 |口料件|工料件|进料|销售|进项税额|应抵|已抵扣|未抵扣| | |
| |数|料件合计 |金额 |金额 |金额 | | |(海关 |扣 | | |库存金额|注 |
| | | | | | |金额|金额|实征税)|税款|税款 |税款 | | |
|------|-|-----|---|---|---|--|--|----|--|---|---|----|--|
|1 |2|3=4+5|4 |5 |6 |7 |8 | 9 |10|11 |12 |13=3-6-7|14|
|------|-|-----|---|---|---|--|--|----|--|---|---|----|--|
|外贸(工贸)|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
|内资生产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
|新外商投资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
|老外商投资 | | |--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 |
|------|-|-----|---|---|---|--|--|----|--|---|---|----|--|
|其他企业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10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清算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度 单位:万元
---------------------------------------------
| |户|投资各方|已购免税|核定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已退|补退| |
|企业性质 | |的货币 |进口设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备注|
| |数|投资总额| 总值 |投资总额 |所列明的金额 |税额|税额|税额| |
|-----|-|----|----|-----|-------|--|--|--|--|
| 1 |2| 3 | 4 |5=3-4| 6 | 7| 8| 9|10|
|-----|-|----|----|-----|-------|--|--|--|--|
|新外商投资|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老外商投资|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