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26 12:4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291号

1998-05-15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只要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均应当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偷税亦属未按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故应当加收滞纳金。
二、对偷税行为加收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从税款当期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



1998年5月15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及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优先通过货币补贴方式解决,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市政府将通过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渠道,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创造条件。其中,用人单位从大连市以外引进下列在职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补贴100万元;

  “(二)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补贴30万元;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验管理人才等,补贴20万元。

  “享受安家补贴费的高层次人才,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服务期限未满5年的需按比例返还安家补贴费。”

  第十二条修改为:“取消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非大连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落户。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作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引进人才工作的需要制发文件,调整对引进人才的补贴、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本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3]8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和《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行政责任追究申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受理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在申诉受理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并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联络办法等;
(二)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市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诉材料次日起10日内,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复审。
(一)市监察局收到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申诉材料后,进行复审。
(二)复审决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原因,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延长复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复审调查可要求作出责任追究的单位提供原有相关调查资料。认为需要对原调查处理材料进行补充或需要补办手续的,可通知其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也可由复审部门自行调查。
(四)复审决定经市监察局批准生效,并应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复审决定书必须送达申诉人,并抄送申诉人所在单位。申诉人必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和填上收到日期。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行政机关诫勉教育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规定和1998年中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对有一般错误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诫勉教育的目的
  诫勉教育,主要是对群众反映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回复制等政风建设、行政效能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的一般错误问题进行批评教育,以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教育干部。
二、诫勉教育的方式
(一)口头方式,即谈话。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
(二)书面方式,即发《诫勉教育通知书》。将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根据《诫勉教育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三、诫勉教育的步骤
(一)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当事人所在机关的效能投诉中心提出拟办意见,报该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二)按照拟办意见进行谈话或发《诫勉教育通知书》。
四、诫勉教育的程序
(一)谈话的程序
  对单位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本单位的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进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派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对副职领导的谈话,由行政一把手进行。对行政一把手的谈话,由分管市领导进行。
  在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向被谈话人说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不得将群众来信交给被谈话人看或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及谈话的用意和目的;要求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谈话时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被谈话人签名。谈话结束时要提醒被谈话人正确对待群众举报,不准追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要求被谈话人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
  对当事人谈话结束后,应根据谈话情况和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及整改情况,报相应领导审阅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相应规定作出。
(二)《诫勉教育通知书》操作程序
  由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的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对来信来访(或电话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摘抄,制成《诫勉教育通知书》,经机关效能投诉中心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审阅后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根据《诫勉教育通知书》的内容,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
  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收到当事人对《诫勉教育通知书》的书面回答后,报相应领导审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实行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的决定》(东府[2003]85号)的相应规定作出。
五、接受诫勉教育的人员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监察局提出申诉。
六、对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的结果,要书面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