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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9:4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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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8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经废止的8件交通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失效。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国家经委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86)交公路字1013号
1986年12月29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废止

2
交通部
道路商品汽车发送管理办法(试行)
交公路发[1997]75号
1997年2月13日


3
交通部
招收培训农村外派船员暂行规定
交人劳发[1997]143号
1993年2月18日


4
交通部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
交通部令20004年第7号
2000年8月28日


5
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
2000年8月28日


6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报废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028号
1980年5月14日


7
交通部
交通部水运、工程船舶封存管理办法
(80)交水运字1552号
1980年7月24日


8
交通部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交基发[1995]1142号
1995年11月3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

(省交通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构筑公路养护市场的改革,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和公路养护质量及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继续通过市场取向的改革,突破制约公路养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市场体系。“十五”期间基本建立起精简、高效的公路管理机构和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体系,确保养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公路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效益、企业效益及职工个人收益明显提高,为实现全省交通“十五”发展目标和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改革的目标:实施“事企分离、管养分离”。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事企合一、管养合一”的公路管理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和养护作业相分离、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分离的体制。具体形式为:对现有公路管理机构“一分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仍为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定员;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养护作业单位、工程处(队)、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事业转企业改制,与公路管理机构彻底脱钩,组建多元化、多种形式的法人实体,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编制。

1.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减员增效,重新核定编制,明确职能。省局机关编制95人,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有关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省的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实施,并提供协调、服务;各市州公路管理处仍隶属于当地市州交通局,按管养里程编制为40-60人。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本地区公路养护市场管理细则,监督、指导实施,并提供协调、服务;县(市、区)公路管理段仍隶属县(市、区)交通局,按管养里程编制为15?D35人。主要职能是:负责公路建设规划;负责公路建设、公路养护、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检查,计量支付养路资金;负责公路路政管理。

2.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确定后,其人员、公用经费在养路费中列支,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执行当地标准。

(二)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离”。

1.实行“管养分离”。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将所属的从事养路作业的单位分离出去,使之按照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护企业。

2.实行“事企分离”。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原附属的测设队(院)、工程施工处(队)、沥青站等单位从公路管理机构中剥离出去,成为“四自一独”的法人实体。

通过“管养分离”、“事企分离”的改革,在公路养护中引进市场机制,建立起规范的养护市场。

(三)改革公路养护生产运行机制。

1.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

(1)国、省干线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由市州公路管理处按省局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招标养护;县级公路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段负责组织招标养护。新建公路实行新路新机制,直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招标养护。

国、省干线和县级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按照《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招标,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

(2)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投标,根据我省具体的实际情况,3年内不实行完全竞争市场。符合竞标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公路管理机构分离转制后的各类养护公司等经济实体,促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增强自身在市场中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2003年将养护作业量的30%打破县域界限,在地区内公开招投标;2004年将养护作业量的60%打破县域界限,在本地区内公开招投标;2005年,将养护作业量的80%在本地区内公开招投标。3年后,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逐步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

2.改革内部人事用工制度。

(1)在重新进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采取竞争、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定员,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建立适应公路养护市场需要,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通过竞争上岗的干部全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2)改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养护公司,均实行企业用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身份由原来的全民事业性质转为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到民营养护公司的职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28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解除国有职工身份,要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由各市州确定”。

(3)改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养护公司一律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具体事宜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吉劳社薪字〔20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改革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一部分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到新组建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一部分充实到新组建的企业。富余人员可由省交通厅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公路管理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改革前在各生产部门的人员,原则上随生产单位转制到企业。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和市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病退。

(四)改革公路养护投资体制。

1.改革现行的养路费省、地“四六”分成的投资体制,由省交通厅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1)各市州公路管理处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干线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本地区公路养护事业费预算和干线公路养护生产预算,报本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交通厅审核汇总,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

(2)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编制县级公路养护生产预算,报市州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交通厅批准。用于县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不超过年度养路费总支出的20%。

(3)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2.完善农村拖拉机养路费投资体制,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全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3.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情况给予适当的倾斜投资和奖励。

三、配套政策

(一)原单位全体职工整体买断改制单位国有产权的,其产权转让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可由新组建企业有偿使用,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使用合同。

(二)对改革前,省和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生产单位、收费站、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沥青站、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未参保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从1995年7月1日起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生产部门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1995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返还退休人员工资。补缴差额经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对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费仍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对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作业单位、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低于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部分,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由原单位承担,从2008年起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五)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转为企业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的养老保险金,采取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补贴基数为转企当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当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改制第一年发给补贴基数的90%,以后每年递减20%直至取消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六)对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生产单位由事改企,组建独资国有公司的企业,可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标定地价全额计入企业资产总额。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地价作价入股。对原单位管理者和职工组建民营公司的,可按出让方式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土地一次性出让金按当地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由出售方弥补职工转变身份补偿金。

(七)2003年1月1日后,新组建的养护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所属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离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医疗费统筹。

(九)办理改制手续过程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除。

(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改革中由剥离分流富余人员组建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涉及资产、税收、土地、职工安置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予照顾,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营业税,产权部门对新组建单位的构筑物产权登记在费用上予以减免。

对新组建的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其他地方各税适当给予照顾。

(十一)2003年12月31日前改制的单位,转让资产经中介部门评估,财政部门核准,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价款减收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50%,且分批付款不能超过3年。

(十二)改制费用除统筹养老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外,其他改制费用从改制单位的资产中支付,改制单位资产转让净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养护支出。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上,2002年底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现已离退休人员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其他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前所属的单位(养护生产作业单位、工程队)管理。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资产处置要坚持有利于我省公路事业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公路养护生产的正常进行,能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三)为顺利改制,减轻被改制单位的负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借给所属的测设队(院)、工程处(队)、沥青站等生产单位的资金、设备可转做国家的资本金。

(四)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发现的财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理。

(五)改制单位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原则以受让方接收分流(富余)人员为前提,转让价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的价格。

(六)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做出的评估数额为依据,根据改制单位不同的改制形式及实际情况,转让底价可以下浮。可以确定不同的底价。

(七)改革前公路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债权、债务应分清责任,区分不同情况,由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承担。

(八)新组建的企业有国有资产的由当地交通部门为出资人。

五、方法步骤

各地在接到文件后,要立即着手分步实施,在3个月内完成改革任务。

(一)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首先要认真进行资产、人员状况、思想动态摸底,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形成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编制确定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定岗、定员。

(三)在公路管理机构定编、定岗、定员后,拟定所属的测设队(院)、工程处(队)、沥青站、养护作业等生产部门转制的相关文件(改制方案、可行性报告、职工大会决议、职工安置协议、改制后拟组建的企业章程草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改制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改制单位须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下发资产处置(国有股权管理)批复,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到工商、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组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全省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角度,从建立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角度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加大改革的宣传力度,层层搞好动员,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增强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为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二)要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领导保证,要成立有交通、人事、编办、体改办、财政、土地、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搞好相关政策和实施细则的制定,抓好相关措施的落实,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措施保证。

(三)在涉及人员去留和身份确定时,要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要本着“实事求是,一段一策,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精心筹划,周密部署,分步实施,指导到位,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使改革切实收到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五)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由各级政府组织施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角度认真指导。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产发[2011]47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总体要求,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推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将共同认定和培育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发展目标。
  通过市场引导和必要的政策扶持,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欠发达地区培育若干区位优势较明显、产业基础较好、配套能力较强、基础设施完善、具有比较优势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有序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逐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在全国的比重,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更好地扩大就业、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强规划引导,采取必要的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完善基础设施保障,促进生产服务配套,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资源要素合理配置。
  二是坚持承接转移和节能环保相结合。在加快承接转移的同时,严格加工贸易承接准入管理,依照区域生态功能鼓励或限制产业承接,禁止开展“两高一资”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对拟承接的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明确承接发展重点,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优势,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利用加工贸易渠道,选择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行业实施重点突破,带动周边及上下游产业整体协调推进。
  四是坚持存量调优和增量调强相结合。着眼于发挥存量规模优势,推进集群式发展,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着眼于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培育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断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是坚持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相结合。在承接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广开就业门路,加强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二、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一)大力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承接、改造和发展纺织、服装、玩具、家电、轻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劳动力本地就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接替区。
  (二)承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三)积极承接发展配套产业。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积极围绕承接地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承接配套转移,注重集群配套项目引进,形成引进一个、带动一片的良好效益,加快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与加工贸易相关的运输、仓储、物流、人力资源市场、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加工贸易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三、改善承接转移环境
  (一)完善重点承接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各类园区七通一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功能性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打造功能完善的承接平台。
  (二)强化承接转移公共服务支撑。建立完善重点承接地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三)加快通关便利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通关监管模式,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
  (四)支持重点承接地建立快速物流通道。支持重点承接地开展多式联运,组织集装箱直达运输,适当增加集装箱分拨站,增加航空、铁路、水路货运线路、班次,满足物资流通需要。
  (五)改善经营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避免出台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政策,防止无序竞争,积极为承接转移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
  四、完善承接转移机制
  (一)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加强产业配套设施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承接地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加快推进保税物流体系建设,推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保税物流服务,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引导转移产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示范、导向和辐射作用,发挥政策和功能优势,引导技术水平高、增值成分大、配套带动能力强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入区发展。
  (三)鼓励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园区。鼓励重点承接地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东部地区或港澳台地区合作共建承接产业转移园区,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
  (四)搭建承接平台。提升各类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转移促进平台,有效开展承接转移促进活动。
  (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废水排放、废料处理、废物利用的科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环保标准。
  五、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
  (一)加强职业培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健全职业培训网络,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根据承接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专项职业培训。组织加工贸易企业与技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口合作,形成人才定向培养机制。
  (二)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和转移企业搭建便捷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社保补贴、税收优惠、小额贷款等政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对于劳动者在加工贸易产业链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创业者享受场地安排、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用工指导,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三)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制定发布紧缺人才目录,组织专项引才活动,引进高层次人才。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西部地区落户。
  六、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一)加大对重点承接地的资金支持。充分利用现行各项扶持政策支持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相关促进工作。
  (二)为重点承接地提供信贷和保险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其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支柱产业领域的中长期投融资优势,为重点承接地提供投、贷、债、租、证等多种金融服务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挥其在外贸领域的政策性金融优势,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支持,并在固定资产投资、产业整合、自主创新、国际物流等领域提供融资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
  (三)认定和培育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在条件相对成熟、发展较好的承接地中认定和培育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示范地,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推介力度,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加快出口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产业集群申报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利用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产品设计中心、检测中心和公共实验室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发挥已建创新平台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本地区产业技术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各承接地要加强对承接转移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积极有效推动承接转移工作。
  (二)加强承接地发展规划引导。各承接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科学编制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承接地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态环境、外贸发展等重大问题,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三)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加快建立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评价指标体系,实施考核机制,开展对承接地的检测评价。
  (四)加强经验推广。加强统计数据、承接转移动态等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承接转移工作的指导、跟踪和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推广。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