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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海洋和渔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时间:2024-07-02 15:4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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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海洋和渔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海洋局 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海洋和渔业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海洋和渔业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海洋和渔业科学技术领域相互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海洋和渔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资料;
  二、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代表团或专家组参观另一方的科学设施、机构和调查船,互换培训人员和参加调查;
  三、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他目的的设备、样品、仪器和部件;
  四、合作研究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但凡属互换项目,双方同意,派遣方应支付往返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五条 经双方讨论同意的具体活动,包括进行这些活动的任务、职责和条件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

  第六条 为执行已同意的活动,每一方将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在食宿交通安排所必需的行政与法律手续上,包括获得签证,给另一方以尽力协助。

  第七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应设立一个由双方组成的工作小组。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每方由一人担任两组长之一。双方各自指定的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就采纳、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不定期地召集工作小组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由本议定书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根据第五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根据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双方按照本议定书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受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十条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经双方同意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市区村民,经区政府批准,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的村民转为社区居民,以村为单位办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的村剩余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第四条 劳动就业待遇

在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没有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政策。对原农村救助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五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在单位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包括自由职业者)或未就业的,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原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情况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镇、区政府审核确定。

(四)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芜政〔2004〕33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障待遇;也可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医疗保障、工伤保障、生育保障待遇

符合市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参加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享受居住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待遇。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享受居住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八条 交通事故抚恤待遇

由区级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执行城市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第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比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按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扣除已发放的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与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差额部分,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计划生育政策

(一)除执行城镇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外,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之日起,3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

(二)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的,维持不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一条 住房相关政策

(一)在区划调整前农村居民经批准自建住房或集体集中建房,缺少“一书两证”,没有产权证的,由镇、区政府审核后统一申报,经市规划局、国土局批准,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划转后按城市规划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严格执行。

(二)自建住房和集体集中建房,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将相关土地按国有土地管理,可办理上市交易手续,上市后不得再享受宅基地政策。

(三)划转后农村居民住房拆迁安置,在不享受优惠集中建房的条件下,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按《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政〔2006〕37号文件)享受相关拆迁政策待遇。

(四)城市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在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政策待遇。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住房政策待遇后,不再享受农民住房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待遇

划入市区的乡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水、气收费,实行同网同价。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后,除本规定第十条外,不再享受原农村居民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政审和审批程序管理的几点意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政审和审批程序管理的几点意见
(1983年12月29日)

 

  随着我与各国青年、学生组织和友好团体的交往不断扩大,以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名义和团中央直属单位派遣出国的代表团(组)和研修生逐年增加,人员涉及全国各地和各部门。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对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基本能够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中办发(1982)26号〕的精神,并按团中央有关规定形成的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行事,所选派的人员一般符合规定,基本上完成了出国任务。几年来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尚未发生有辱国格、人格的情况,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少数单位在选派出国人员时对政审标准掌握不全面,有重视业务和外语,忽视思想政治表现的情况;有不重视群众反映和群众影响,或者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而是照顾个人等现象,致使有些选派人员质量不高;个别人出国期间,在思想意识、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在申报、审批程序上也时有差错发生,给工作带来困难。

  考虑到青年外事工作所肩负的重要责任和当前青年、学生的实际状况,为加强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的政审,加强对出国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科学管理,做到分级负责,严格把关,堵塞漏洞,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青年、学生出国的政治条件

  中办发〔1982〕26号文件中规定:“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根据这一原则规定,结合青年外事工作的具体要求,对青少年、学生出国人员政治条件作以下具体规定:

  1.政治立场坚定,“文化革命”中表现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密切保持一致;

  2.思想进步,有一定的认识和分析能力,自觉抵制精神污染,思想作风和生活作风正派,家庭比较和睦;

  3.组织纪律性强,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遵守外事纪律;

  4.密切联系群众,在本单位群众影响好,有群众基础;

  5.语言文明,讲究卫生,举止大方,礼貌待人,朝气蓬勃,能反映我国青年奋发向上、文明礼貌的精神面貌。

  对中办发〔1982〕26号文件中关于不得派遣出国的十条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许任意放宽。特别要注意,凡是“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表现不好的;有较严重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或无政府主义思想、行为的;作风不正派的青年、学生,一律不得选派出国。

  各地各单位在选派出国人员时,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考虑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青年代表人物,如新长征突击手、文明礼貌先进人物、优秀团干部、有突出事迹的三好学生等,以及先进集体的代表。

  二、派遣出国人员的审批权限

  1.按中办发〔1982〕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各省、市、自治区团委选派的人员由同级党委或它授权的组织、人事、外事部门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选派的人员由部委党组或它授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团中央机关和直属单位选派的人员均由团中央组织部审查。审批权限不得任意下放。非上述部门的审查意见,团中央不予接受。

  2.各地各部门审批后统一送团中央国际联络部汇总后报团中央书记处核准。团中央认为不适宜的人选,有权要求各地各单位调换或取消名额。

  3.出国人员政治审查表应有批准部门主管领导的签字。今后如出国人员发生问题,将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派遣出国人员申报、审批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团中央派遣出国人员申报、审批已形成一套程序。现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这一程序明确规定如下:

  1.在出访任务确定后,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提出组团方案,报送团中央书记处审批后发函至各地团委和有关部门,并附上对选派人员的具体要求。

  2.各地团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件要求与基层单位党委商定名单,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3.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将名单连同政审表一份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经团中央书记处核准,由主管书记签发,名单连同出访请示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审定。

  4.中央批准后,即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通知有关团委和部门,在当地为选派人员办理护照。将护照按指定日期寄团中央国际联络部统一办理签证。

  5.出国人员应按通知时间在北京集中训练。回国后在团中央集中总结汇报。所属代表团(组)应为每个成员作出国期间签定,经代表团领导和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审核后发各地团委、有关部委和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备案。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派遣出国的研修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