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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4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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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
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
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1997年12月29日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实行以区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各区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民政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必须按年缴纳优待金,但下列人员免缴优待金:
㈠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
㈡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
㈢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㈣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㈥其他市政府规定给予免缴的人员。
第五条 优待金由各区统一收集,城镇居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收,农村村民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收,由镇(场)、街道统一上缴区财政优待金专户。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其优待金也可由所在单位代收,所在单位代收后,应分别将优待金上缴有关区财政优
待金专户,并将代收情况书面告知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优待金实行收支两务线管理。农村村民优待金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后,原“三提五统”中包含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项目,应停止征收。
第六条 优待金社会统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优待情况、义务兵兵员人数和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优待金每年征集一次,各区征集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公布。
第八条 各区民政局应于每年年末,做好下年度优待金社会统筹的预算。预算总额应包括户籍在本地区的并由户籍地入伍的城镇青年、农村青年、企事业单位的所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及其他优待、奖励金。
第九条 实行义务兵家属普遍优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30%;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征,由征兵所在区按户籍地标准兑现优待金。
鼓励义务兵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单位,在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之外,再给予优待。
第十条 优待金每年发放一次,由各区在本行政区内统一时间发放。
优待金严格按规定专款专用,各区民政局负责管理、发放,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广告经营权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2]第20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2002年世界杯体育彩票票面广告经营权的有关问题的认定请示》(京工商文[2002]1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临时广告,应依据《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活动的合法性,并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广告代理和发布经营权的广告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在广告经营活动中,企业之间的部分具体业务关系,不应属于广告经营权的转移关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