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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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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 [1999]文23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 十月 十三日

三明市区职工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__总则
第一条 __为配合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建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是为适应已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职工购建自用住房,而利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开办的政策性委托住房专项贷款。
职工住房贷款的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挂钩,整借零还,贷款担保。
第二章 __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对象为本市区已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及对自有普通私房翻建和大修,自有资金不足者。
第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条件
1.具有三明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具有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汇 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用普通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 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可使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 属已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自有资金)
4.借款人同意以有价证券质押或办理房地产抵押;
5.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有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证明文件。建、修住房需按 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文字说明。
第三章 __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五条 __职工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购建房价的50%,并控制在借款人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不足部分可向商业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__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承受能力来确定,购建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十年,但借款的最后归还日应限定在借款人离退休之前。
第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职工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__贷款程序
第八条 __借款人应向商业银行(系指受市政府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查签章,并向受托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 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5、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__受托银行按照政策性住房贷款管理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查,提出贷款审查意见,经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条 __借款人需动用本人及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抵充自有资金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款手续。
第五章 __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一条 __贷款的还本付息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年限、利率,按月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办法]。
计算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Ι(1+Ι)+[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Ι)+[T]-1
其中:A:贷款本金 __Ι:贷款月利率 __T:还款月数
第十二条 __贷款偿还
1.由借款人工作单位依据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工作单位签定委托代 扣协议书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归还受托银行;也可由借款人凭住 房储蓄存单将每月还款本息一次或分次存入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 储蓄存款户,由受托银行每月按期扣收贷款本息。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需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允许其本人及本户成 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受托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 行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划款手续,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3.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履行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__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金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第六章 __贷款的质押
第十四条 __职工住房贷款可由借款人以国家和银行发放的有价证券,或受托银行所在行的定期储蓄存单设定质押。
第十五条 __借款人以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质押的,必须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移交给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质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__以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或定期存单到期时,可选择如下处理方式:
1.借款人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共同兑现,偿还贷款或转换 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2.借款人用受托银行和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等额有价 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选用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时,均得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并将协议作 为原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__贷款的抵押
第十七条 __职工住房贷款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到市房地 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监证手续。
第十八条 __房地产抵押
1.本办法中住房贷款的抵押物为所购建自用普通住房。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抵押物所有权益受益人。
2.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 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
3.抵押有效期内,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 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首先按国家规定缴纳有 关税费,然后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已抵押的住房由抵押人占有与使用,但抵押人对抵押房屋负有 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
5.以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 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以预售房抵押的,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和抵押合同到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7.抵押关系解除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将抵押物全部权益 文件归还抵押人,并向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 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__房屋保险
第十九条 __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 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__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__质押物、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__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质押物、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1.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还清 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未征得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舍弃、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4.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无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任一条款的。
第二十二条 __质押物、抵押物处分所得扣除处分抵押物的费用,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处分收入不足抵扣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由借款人负责在一个月内(从受托银行发出通知之日算起)偿清,否则按不足额每天计收万分之四的罚金。
第十章 __附则
第二十三条 __借款合同各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__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__本办法由三明市城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__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地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市本级年度债务收支预算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大常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资领域应体现政府职能,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和竞争性项目支出。政府性债务资金与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一般由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集中举借或转贷。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按项目归口分别由市金融办、城建投融资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路桥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专设投融资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等举借或转贷。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报市财政局列入市本级债务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财政局的举借相关文件,经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会同举借部门或单位统一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债权人的特殊管理办法开设账户,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共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项目归口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审批支付或提取债务资金。具体支付或提取债务资金流程由市财政局、举借政府性债务部门或单位另行制定。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政府性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由市政府(包括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所属投融资机构)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通过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偿还;市财政局仅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
  第二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市财政局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对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主要通过债权回收、抵押资产变现、债务投资项目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局设置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
  第二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月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报表和还本付息情况表,年度终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属于重大项目的按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市审计局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六条 设立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债务拖欠等指标,对政府性债务进行评价监测。负债率为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安全线为10%;财政债务率为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00%;财政偿债率为当年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5%。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对相关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擅自出具债务担保书的;
  (三)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性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开立、使用债务资金专户的;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六)截留、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七)编制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论个人信用信息的范畴

罗亚海

摘要: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完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厘清个人征信信息的范畴,本文立足现行的关于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层面,并着眼个人隐私权保护,将个人信息分成三个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当然成为征信信息组成部分的个人信息、可以法律关系主体约定或者根据惯例进入征信信息库的个人信息以及坚决作为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键词:个人征信 信用信息 范畴 信用制度

一、个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界定

(一)个人征信信息的概念

个人征信信息意指由特定机关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所采集、整理、保存的,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所使用的个人信用信息。在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主要是由人民银行负责,并以此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同时,也起到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的作用。

(二)个人征信信息的基本特征

1、征信信息的客观性

征信信息的客观性指的是征信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征信信息的客观性表明征信信息的认定具有可靠性。一是任何征信信息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在客观的征信体系保有的各种印记或痕迹,这种印记和痕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征信信息是已知的事实,征信信息的适用对象事实是未知的事实,嫁接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的中介是理性和逻辑的因素。未知的案件事实依靠逻辑的力量奠定于已知的事实基础上,获得了它的极大的可靠性,也就是它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征信信息适用的关联性

相关性,指的是某些事实必须与待确认的事实具有实质性的联系,这种联系能为人们所认识并现实地加以利用。从实质性角度来说,征信信息适用的关联系必须针对的是其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确定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就是要确定该信息是否关联到了相对法律行为的实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是否有实质意义,如果征信信息虽然能够防范某种风险,但却与风险对抗的问题和事实没有任何关系,这种征信信息没有任何关联性。如果征信信息确实可以对抗风险防范问题,但这些信息对于案件的解决并没有实质价值,亦是缺乏关联性,关键还要真正使实质性问题得到风险防范。有些征信信息尽管它与需要风险关联的事实有某种客观联系,但由于某种原因,这种联系不能作为风险对抗的凭证,它仍然没有关联性。征信信息的关联性并非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研究关联性实际上所指向的共同目的就是更多地创设或发现逻辑严密的“轨道”以期“直通”关联性,使征信信息能够更有逻辑性地评定,从而改变关联性的裁判完全依赖“感觉”、过于“随意”的状况。

3、征信信息适用的相对性

征信信息的相对性是指征信信息主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征信信息关联的当事人一方能基于风险对抗要求而援引抗辩,从主体方面看相对性,是指征信信息的适用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风险抗辩的情形下才能得以适用;从内容的角度看,是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只有相对法律关系当事人才能享有适用征信信息对抗的权利义务,除此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信息就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从该目的性可以看出,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目的就是在于界定商业银行风险和个人信用之间的问题,该问题就是一个私权范畴的问题,说的明确一点,该办法的主要的目的就是界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之间的风险分配问题,所以该问题的界定只能限制在私权领域。因此在适用上要有相对性,不能进行无限制的扩大适用,只能在特定的抗辩理由出现时,才能援引,诸如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来决定是否授信,根据个人信誉做出对自己的与相对人现关联的抗辩适用。而不能够将个人信誉信息适用于非相对事项。

二、个人信用信息的范畴标准及其法学理论分析

(一)法定的采集范畴

“个人信用信息在多大范围内被利用, 也就意味着个人信用信息会在多大范围内被披露。所以, 划定个人信用信息利用的范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划定了隐私权的边界。由此, 在各国的立法中一般都要界定法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利用的合格用户。”[ 白云:《论个人信用信息利用过程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0页。]《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法定信息做出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见该办法第4条。]主要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从具体法律模式上来说,是采用列举和兜底概括的方式。[ 也有很多观点认为采用的是概括的方式,如白云:《论个人信用信息利用过程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9页的论述,见《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政策需要达到三个基本目的: 一是在个人向信息持有组织提供信息与他因此寻求的补偿之间建立平衡, 使侵扰最小化;二是开放信息持有系统, 使记录的信息本身成为基于该信息作出的有关个人决策的公正的来源, 使公正最大化; 三是设立和限制关于使用和披露个人记录信息的义务, 建立合法的、可执行的秘密性预期。[ 龙西安:《个人信用、征信与法》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年第165页。]个人信用信息的利用方式国外有两种立法例,即须经信息主体同意和无须经信息主体同意。实际上, 在征信体系中, 信息采集与利用的方式上都会涉及到是否须经信息主体同意的问题。在这两个环节的法律设计上, 各国有所不同,美国是在采集和利用两个环节都采用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无须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但欧洲则在两个环节上一般都要求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日本在信息采集环节需要经信息主体的同意。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精神,办法规定的法定的采集信息是不需要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的,虽然存在与隐私权的冲突,从法的效力位阶上讲,以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来豁免民法的隐私权保护是有些问题,但是从一个实用的角度分析,该部分的个人征信信息因为办法的规定而应该得到豁免,该部分信息的采集就不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因为该部分信息是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二)约定的采集

比较来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范围有些过于狭窄, 只能用于贷款申请、贷记卡申请、担保和贷后风险管理。使用范围过窄虽然便于对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控制, 但不利于信用信息资源价值的充分实现, 造成资源的浪费, 降低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白云:《论个人信用信息利用过程中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第10页。]所以,除了法定的信息范畴之外,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成为法律规定之外的可以采集的信息。但是“如果把自由理解成绝对排除人与人之间的任何关系的一种完全的独立,那末,我要说这种自由就会成为完全放任自流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象草木一样孤独地生活着:这样,也就不再会有社会。”[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第59页。]这些信息成为征信信息应该坚持这样的标准:信息主体在发生相对法律行为时候对一些信息保护权的放弃声明,该信息对征信风险抗辩具有积极的意义,并以此被法律关系一方采集而成为个人的征信信息。约定取得信息也不是只要有约定就一定成为征信信息,也不能因为某个主体的声明放弃就使得相同情形或者相同法律关系的情形信息都当作个人的征信信息,约定的信息在表现形态上是因个体不通而相互区别的。具体归纳约定信息采集程序,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第一,本人授权。第二,许可目的。第三,本人授权与许可目的相结合。”[ 张有容《浅议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载《青海金融》,2007年12期,第32页。]尽快建立个人约定征信信息评估及披露的标准和规范模式,完善各家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标准,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进一步合理、完备,促进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标准化和制度化,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促进更多的个人约定信用信息进入征信体系。

(三)不能声明放弃的隐私信息不能采集

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也应该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留下足够的空间,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个人隐私权为代价,隐私权和征信权应该同时构成个人信用法律机制的两个基础,如果只强调信息公开,不顾及信息保密,或者只强调使用,不注意保护措施,都会伤害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败坏当事人的信誉和公众形象。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矛盾,即从合理配置资源和信息对称才能有效避免风险的经济学角度讲,信息应当是透明的;但从法律和人权角度讲,又需要隐蔽。 所以,如何保持二者的平衡,是征信制度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所谓独处权的保护上,而应该朝着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向发展。隐私权已经从传统的“个人生活安宁不受干扰”的消极权利演变为现代的具有积极意义的“信息隐私权”。 本文认为,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私人事务和私人信息的控制力上,个人信息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自身可识别信息的控制权。考虑到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的泛滥,可能威胁到个人自由,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范。1967年,美国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1970年,美国制定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征信活动进行专门规制;1974年,美国制定《隐私权法》,规定了对政府机构收集的资料中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保护;同年通过的《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法》限制披露计算机存储的教育记录;1980年,美国通过《金融隐私权法》,规定政府机构不得获取私人部门所收集和持有的个人财务信息。德国于1970年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对象限于政府机关;1977年制定了《联邦信息保护法》将规制对象扩大到私营的信息机关。在英国,1972年,杨格委员会在其报告中确立了10项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影响体现在其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中。澳大利亚于1988年制定了《联邦隐私权法》;后来又于1990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信息隐私权保护的11条原则。中国征信制度的建设上,也应该剥离出严格的隐私信息,排除在个人征信信息的范畴之外。

三、个人信用信息的具体形态界定

(一)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征信信息的相关内容

法定征信信息,是征信制度建设中可以直接采集的个人信息,并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与隐私权的冲突就由法律的豁免规定而合法采取,如日本法律规定征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与信用供给相联系的本人识别信息,如姓名、年龄、住所和出生年月等;(2)与判断个人经济状况有关联的信息,如个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以及过去债务的返还情况等;(3)间接地推论个人经济状况的信息,如工作单位、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4)与该次信用供给合同有关的信息,如信用供给金额、交易户头、该债务的返还状况等。
我国法定征信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法定的征信信息主要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1、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应该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成为个人征信信息的个人基本信息应该是在信用对抗有意义的信息才可以作为征信信息存在,对于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不具有关联性者,则不能进行进行采集,并且这种信息的采集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等,对于征信相对人对抗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可以成为征信信息的组成部分,身体肌肤形态、公民的个人活动、公民的性生活则是要排除的个人信息,当作征信相对人的隐私权给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