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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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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1953年1月23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江西省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及各省(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
最近接第二届赴朝慰问团转来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意见一件,对江西省人民法院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及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人民志愿军朱元恩、王玉宝、吴启淮三同志的婚姻问题,有违犯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给前方志愿军战士情绪以极坏的影响,特将以上三个案件通报如下:
一、中国人民志愿军21大站战士朱元恩的爱人,向江西省人民法院浮梁分院要求离婚。该院未征求朱元恩的意见,即予批准离婚。朱元恩收到判决书后,不同意,将判决书退回浮梁分院,该分院才纠正原来的判决,改判为不准离婚。
二、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王玉宝的爱人邵卸妹,在家与人通奸有孕,向衢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即根据这样显然违法的事实,致函20大站政治处征询王玉宝是否同意离婚。
三、中国人民志愿军20大站战士吴启淮的爱人,向湖南省常宁县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离婚,该院直接致函吴启淮征询意见,并限五日内答复。
以上三个案件的错误处理不但影响战士的情绪,和对人民法院的不满,且使战士感到祖国政府对他们照顾不够,因而妨害前线的战斗意志。为此,针对上述情况,重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神,现役革命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需征得革命军人同意后始得判决离婚,否则法院不得轻率判离。
二、革命军人配偶与人通奸怀孕,要求离婚,应视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不得当作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也就不能以与人通奸怀孕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如发现与军属通奸情事,(但严禁乡村干部自动捉奸行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特别是区乡干部有上述情况,更应从严处分,同时对乱搞关系的军属也应给以教育或批评。
三、革命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认为可以同意离婚时,在手续上必需致函部队政治机关,请其征求革命军人意见;或说服革命军人同意离婚,法院或人民团体,不得直接给革命军人本人去信征询意见。
四、法院应与有关机关团体联系,对革命军人的家属运用多种多样的方式进行教育和鼓励,使她们认识到她的丈夫参军尤其是参加了人民志愿军,她们本身也是无上光荣的,她们不应该以任何其他借口(除确实受丈夫虐待或丈夫家庭虐待无法生活外)来向她们的丈夫要求离婚。这样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志愿军的婚姻,同时也积极地从思想教育方面巩固了志愿军的婚姻关系。
以上规定,希转知所属有关机关,切实遵行。
特此通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9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成都市市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市级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保障节假日市场供应,加强宏观调控而储备(含临时储备)的猪肉产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从事市级储备肉(含市级临时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市级临时储备肉实行定时定点定量储备制度。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市级储备肉工作。

第六条 (管理职能)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重供办),负责全市市级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提出年度储备肉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设在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市级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按有关规定核算储备费用补贴。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肉资金拨付,会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市级储备肉管理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承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承储企业选择)

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储备安全的原则,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选择落实承储企业。

第八条 (承储企业条件)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存冷库;
(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四)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五)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第九条 (储备责任)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级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日常管理工作;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条 (储备计划执行)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入储计划,并及时将市级储备肉入储情况报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未经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以及拒绝、拖延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临时储备规定)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市级临时储备肉的,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储备要求)

市级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优良、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禁止规定)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变更市级储备肉,不得虚报市级储备肉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报告制度)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重供办)。

第十五条 (轮换时限)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十六条 (轮换要求)

市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要求,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应当报市商务局(市重供办)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肉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数量、价格和使用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保障重大节假日市场供应;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动用落实)

承储企业应当及时落实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十九条 (质量要求)

市级储备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当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定期按照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对市级储备肉质量情况组织抽检。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市重供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市价调办)等部门定期对承储企业收储、轮换、动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当上报市人民政府;承储企业对市级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江苏省新闻发布会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苏宣通(2001)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宏观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制止有偿新闻,现根据中央有关严格控制新闻发布会的指示精神,并借鉴省内外的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体现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其内容应以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
第三条 凡发布的内容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主义道德的;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涉及党、国家和军队机密的;虚假不实、诽谤他人的;有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的,均不得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四条 严格控制有关企业开业、非重点建设项目奠基或落成、产品上市等活动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请和登记时应提供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书或证明文件原件。
第五条 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刑事案件或民事纠纷的双方,不得单方面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到登记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新闻发布会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发布人、联系人以及拟邀请新闻单位名称。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由举办者填写《新闻发布会登记表》。登记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和登记表审核后,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省、市委宣传部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对违反规定的新闻单位,省、市委宣传部将视情节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十条 凡在南京市举办、向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消息的新闻发布会(含向新闻单位发布新闻或介绍情况以求新闻报道的各种活动),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1)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为具体登记审核部门;
(2)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其办公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直接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宣传部配合协调组织;
(3)省级机关各部门、各群众团体、部省属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如需举办新闻发布会,可直接到省委宣传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4)由南京市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主办,邀请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应在南京市委宣传部登记并于申请当日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5)其他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到南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由当地党委宣传部统一向省委宣传部申报,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6)凡经国家和省同意举办的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和其他合作交流等各项活动,需举办新闻发布会的,须经活动组委会同意后,到省委宣传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7)省外有关单位来南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当地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到省委宣传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8)应邀来访的外宾、外商、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客商在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本省接待部门分别报经省外办、省台办、省外经委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同意后,到省委宣传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全省各市委宣传部要参照本通知,制订、完善本地新闻发布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20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