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10号
2001-11-06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陕西、四川、甘肃、山东、河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通财[2001]第15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 在 地 1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62 辽宁省沈阳市 2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62 天津市东郊区 3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80 陕西省西安市 4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80 北京市大兴县 5 北京二七信号工厂 3 北京市丰台区 6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65 上海市闸北区 7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 3 四川省成都市 8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70 甘肃省天水市 9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90 河南省焦作市 10 中铁通号上海工程公司 65 上海市闸北区 11 中铁通号济南工程公司 48 山东省济南市 12 中铁通号天津工程公司 57 天津市河北区 13 中铁通号北京工程部 15 北京市丰台区 14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40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铁路巨龙程控通信设备开发中心 8 北京市丰台区 16 北京中铁通无线通信技术服务中心 12 北京市丰台区 17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工程咨询公司 8 北京市海淀区 18 上海华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0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19 通信信号总公司郑州供销公司 4 河南省郑州市 20 通信信号总公司上海供销公司 6 上海市闸北区 21 通信信号总公司成都经营分部 4 四川省成都市 22 通信信号总公司兰州经营分部 6 甘肃省兰州市 23 通信信号总公司沈阳经营分部 2 辽宁省沈阳市 合 计 800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公安部门批准,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宾馆、酒店(含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宾馆、酒店)以及市属各系统开办的招待所,开设闭路电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闭路电视播放室,制定播放管理制度,并接受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开设闭路电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四、开设闭路电视必须坚持以播放国内节目为主的原则,适当播放经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发行的海外节目。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不应超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长住户较多的宾馆、酒店,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也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闭路电视所需的国内和海外节目录像片,实行多渠道供应,各单位可向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选购。市广播电视局不定期向各单位提供国内和海外录像片时的发行目录。
六、出版发行的录像片,未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复制、出租、出借;不得擅自录制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用于闭路电视播放。
七、闭路电视不准播放在深圳、珠海或其它地方设点收录的海外电视台播放的节目。
八、每周播放闭路电视节目前,应填写“一周闭路电视播放编排表”分别报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
九、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应加强对各宾馆、酒店、招待所开设的闭路电视的检查、监督。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29日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实施细则》(国药监械〔2002〕472号,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是申请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条件,是企业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申请产品注册必须严格执行的检查验收的标准。按照《细则》有关要求,为做好具体实施,组织安排好对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细则》的具体实施,同时对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就《细则》的学习和实施进行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依照《细则》对现有相关生产企业的检查验收,纳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年度验证工作,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2月29日。
依照《细则》对企业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为年度审查不合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处理。
依照《细则》完成生产企业检查验收后,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生产企业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四、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产品已列入国家重点监管产品,各地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检查验收后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现场抽样,送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对检查的情况予以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