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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20 08:4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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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为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配偶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的批复

1984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3月16日电话请示的日本回国孤儿与在我国的配偶离婚,经我国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否制发调解书问题,经研究认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不论当事人之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民诉法(试行)涉外编的规定外,按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外编没有规定的,适用该法其他有关规定。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都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这些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同样适用。故国外一方来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是可以制发调解书的。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1〕3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六日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本市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淮安市知名商标是指本市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淮安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淮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第五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企业综合效益好,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高的销售额或广泛的销售地区;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近3年内未发生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淮安市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淮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上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调查核实或征询意见,并在2个月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由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淮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淮安市知名商标”字样,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冠“淮安市”字样或将自己的知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

第十五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及时严肃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的,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八条 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淮安市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淮安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应当依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备案手续,并同时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五)淮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商标时,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淮安市知名商标;

(六)以淮安市知名商标作价投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淮安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淮安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不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淮安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江苏省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二十条 对侵犯淮安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市知名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按照罚缴分离的程序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淮安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报:江苏省人民政府。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淮阴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3月6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中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严重,这既加大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加剧了人口出生高峰期的诸多矛盾,同时也使得人口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下一个世纪的人口控制,贻害子孙后代。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在一些偏僻的
地区,早婚早育还诱发了订“娃娃亲”等陋俗。这种状况急待改变。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除了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总体上还相对落后外,也与婚姻管理工作薄弱直接相关。主要是:第一,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早婚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致使基层在查处早婚时感到无法可依并
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第二,全国农村许多地方的乡镇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管理的人员,日常的婚姻登记往往由临时人员代办,且不能做到相对固定,甚至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无法保证,对于早婚早育更无力去制止。第三,没有专项经费,制止早婚早育工作中所必需的宣传教育、调查统计、
培训考核等项工作无法开展,许多乡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缺乏基本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八五”期间是我国人口婚育的高峰,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是实现我国人口控制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婚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从是否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关系到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重要性、紧迫性,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轻视婚姻管理的现象,克服“早婚不早育、不多育,也是一样”的糊涂认识,把婚姻管理
作为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的“第一道防线”来抓。各级政府要在研究、检查、总结、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时,一并研究、检查、总结、考核婚姻管理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于农村婚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予以重视,并落实经费
和工作场所,以保证婚姻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经常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切实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婚姻法》和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在每年元旦、春节结婚的高峰时期,各地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以农村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在农村“二五”普法
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中,要突出《婚姻法》的宣传,特别是在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花大力气搞好宣传教育,使《婚姻法》和有关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这项工作,宣传、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婚姻法》的宣传要做到经常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向广大未婚青年和结婚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律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普及有关科学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早婚早育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利于青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
长进步,不利于优生优育和人口控制,适当晚婚晚育是国家大力提倡的爱国行动,从而增强在婚姻问题上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三、严格婚姻登记,依法进行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婚姻法》为依据,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制止早婚早育。要引导群众把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写进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运用道德规范的力量促进婚姻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杜绝违法登记现象。如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经发现,要给予政纪处分,并撤销结婚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以及提供其他方便造成他人早婚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
。同时,严禁借办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附加条件。如有此种情况,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制止,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以切实维护群众在办理结婚登记中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采取与新婚夫妇签订晚育合同促使其晚育的作法,可以在结婚登记后,经过宣传教育,在群众自觉自愿
的基础上进行。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群众婚姻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每年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纠正,使广大群众受到有关《婚姻法》的实际教育。
四、搞好对早婚早育的综合治理。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需要各有关部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要注意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婚姻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
给予积极配合。因结婚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持有《结婚证》,户口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因结婚申请生育指标时,计划生育部门要核查《结婚证》后才予安排。对早婚生育者,要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法规给予处罚。对自愿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可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要担负起婚姻管理的责任,要带领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的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婚姻法》,带头做到不早婚早育,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亲属,并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结婚者的年龄严格核对
,年满法定婚龄的才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加强婚姻管理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等群众工作。乡村的红白事理事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制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工作。通过深入
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热情周到的服务,帮助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念。要把制止早婚早育作为群众性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与评选“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从社会到家庭多层次、多方面支持婚姻管理工作的
局面。
五、加强婚姻管理队伍建设。婚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繁重,而目前民政部门婚姻管理队伍状况与所承担的任务还不适应。各级政府要注意解决基层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司职不专、调动频繁的问题,努力做到有专职人员从事婚姻管理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并积极创造条件
,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符合专业化的要求。这是严格依法做好婚姻管理工作,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的组织保证。



199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