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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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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2]528号



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掌握交通企业财会工作的发展动态,有效地指导交通企业财会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行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水平,按照部《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行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财发[2000]570号)精神,决定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坚持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密切政企联系,加强信息沟通,立足服务基层,推动行业发展”的原则,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

  二、主要目的

  通过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便于交通主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交通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发展动态和行业财务状况,有效地指导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企业财税政策、行业会计核算规程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通过行业政策、财会制度、行业财会信息的发布,以及提供业务咨询等多种联系形式,及时发现并帮助交通企业解决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交通企业内部管理,调整经营策略服务;通过定期组织交通企业经验交流,总结交通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促进交通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重点联系企业的确定

  重点联系企业将选择在交通行业中具有主导作用,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企业。具体联系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今后将根据交通企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年度报送财会信息制度。各重点联系企业按要求及时报送本单位主要生产经营收支情况、资金筹措、资产变动以及企业的效益情况等财会信息资料。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收集的财会信息资料,经整理加工后,及时发布交通企业综合财务信息指标,帮助各重点联系企业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发展方向以及本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水平。

  (三)建立法规宣传制度。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沟通,及时宣传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不定期地发布国家及行业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的相关信息。

  (四)建立业务培训制度。通过中介机构等培训单位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政策业务水平。

  (五)建立经验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联系企业财务工作会议,沟通、交流先进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经验;对行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资金筹措、风险防范、资产处置等方面问题组织专题研讨,及时形成适应形势发展的行业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六)建立业务咨询制度。发挥全国交通财会人才库和专家队伍的优势,运用交通财会网络,通过专题研究、网上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和联系,为提高交通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

  五、联系方法

  各交通重点联系企业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具体联系工作,通过电话、传真或交通财会网站的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交换信息和资料。其中:财会快报信息资料要求于每季末了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会计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报送。部依据各交通重点联系企业报送的季、年度财会信息资料,汇总、分析后发布交通行业财会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联系企业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重视财务联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人员保障,设施配备,工作条件上予以积极支持。

  (二)各重点联系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被选定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

  (三)重点联系企业应定期将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行业财务动态进行比较分析,针对本单位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分析报告,供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七、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管辖范围内交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本着“不干预、多服务”的原则,建立起一个相对固定的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网络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附件: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名单

一、国际海运企业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
招商局集团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首长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中粮总公司香港鹏利船务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船务公司
江苏远洋运输公司
广东省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省远洋运输公司
浙江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内海运企业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黑龙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海运总公司
河北海运总公司
浙江海运总公司
福建省轮船总公司
江苏省港航集团运河航运公司
重庆民生轮船有限公司
广西北海海运总公司
三、船舶代理企业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中国船务代理公司
四、港口企业

(一)海港
辽宁省-大连、营口
河北省-秦皇岛
天津市-天津
山东省-烟台、青岛、日照
江苏省-连云港
上海市-上海
浙江省-宁波
福建省-厦门
广东省-广州、深圳(盐田、蛇口、赤湾)、汕头、湛江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
海南省-海口
(二)河港
长江水系-重庆、武汉、南京、张家港、南通
黑龙江水系-哈尔滨
五、重点联系道路运输企业名单
(一)北京市
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
(二)天津市
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
(三)河北省
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四)山西省
山西省晋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运城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汽车运输总公司
(六)辽宁省
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公路主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七)吉林省
长春公路客运总公司
(八)黑龙江省
黑龙江龙运集团
(九)上海市
上海交运(集团)公司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江苏省
南京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苏省苏州市汽车货运公司
(十一)浙江省
杭州长运集团公司
(十二)安徽省
合肥汽车客运总公司
阜阳汽运总公司
(十三)福建省
厦门经济特区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十四)江西省
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词
宜春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十五)山东省
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
青岛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十六)河南省
河南宇通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湖北省
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荆州先行集团公司
(十八)湖南省
湖南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十九)广东省
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公司
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柳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二十一)海南省
海南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二十二)重庆市
重庆市公路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三)四川省
四川省巴中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成都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二十四)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汽车客运总公司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二十五)云南省
云南省昆明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
云南省开远运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六)西藏自治区
西藏交通厅拉萨汽车运输总公司
(二十七)陕西省
咸阳宇通运输集团
汉中市汽车运输公司
(二十八)甘肃省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九)青海省
青海省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三十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三十二)中央直属大型企业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中外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集装箱总公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为应对北美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疫情,做好我国人感染猪流感病毒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门人感染猪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协助做好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密切追踪、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监测、预警和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出现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后,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卫生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病毒扩散蔓延,同时做好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预防控制工作。

本预案将根据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流行趋势和对该病的研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应急监测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以下情况,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一)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与生猪饲养密切接触人员(如饲养员、兽医等)感染病例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该猪群或猪场进行隔离观察,限制周围3公里内的生猪移动,限制人与生猪接触;紧急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二)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有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对接触过的生猪及人病例活动过区域的生猪进行紧急临床观察,排查生猪疫情,限制人与生猪接触;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样品,开展血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感染带毒和环境病毒污染情况。

(三)对屠宰厂(点)工作人员发生感染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该屠宰厂(点)进行隔离,对所有产品进行封存,对屠宰厂(点)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排查生猪疫情;加强环境消毒;并采集生猪和猪肉样品,开展病原学检测,及时了解生猪和肉品感染带毒情况。

(四)对人感染病例与生猪无接触史的,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人病例活动区域的生猪临床观察工作,加强环境消毒。必要时,开展血清学监测。

三、预警

(一)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病毒监测和疫情排查情况,提出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

(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生猪猪流感变异病毒监测情况。

四、疫情报告

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全群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5至41.5℃或更高,出现发热、咳嗽、流浆样鼻液,以及发病率高、病死率低的临床特征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初步调查核实临床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在2小时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采集临床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生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并对外发布。

五、应急处置

对应急监测过程中未发现生猪临床异常,并经实验室检测未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经隔离7天后,解除对生猪饲养场和屠宰场的隔离措施。检测发现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的,立即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重大(II级)应急响应,按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

一旦人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病例发生后,按规定农业部门启动本预案,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工作。

(一)充分发挥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作用,及时互相沟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二)加强与卫生、科技等部门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快速诊断、病毒分离株的基因序列分析等研究工作,发布预警,提出应对措施。

(三)加强对兽医、饲养员等相关人员的自身防护,并协助卫生部门加强对生猪养殖场饲养、扑杀(屠宰)等高风险人员的检测和医学观察。

(四)开展防控猪流感变异病毒科普知识的宣传,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六)未发生猪流感变异病毒疫情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诊断试剂、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落实疫情处置、疫情监测、疫情调查、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全面开展。

(三)技术保障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协同有关科研单位做好诊断技术和试剂研究、病毒基因序列分析等工作,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国家有关专业实验室和地方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逐步提高诊断监测技术能力。

(四)人员保障

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卫生、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部门依照本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生猪感染猪流感变异病毒防控工作。

八、附则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举办五年一贯制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希望各有关单位精心组织,明确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

联 系 人:任 远
联系电话:0371-69691879 0371-69691878(传真)
E—mail :renyuan@hadoe.edu.cn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意见》(教职成〔2004〕3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上述学校和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省辖市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负责对所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进行查询统计,对学校信息进行管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系统”所采集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其它任何有关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数据均应以此为准,本“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与拥有权限的用户共享。

第二章 系统基础信息管理

第五条 “系统”是基于B/S架构开发的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不同的权限来实现不同的管理功能,权限分配依次为:领导查询、一般人员查询、学籍管理员、毕业证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等不同工作角色。其中领导查询是独立于其它查询系统之外的查询系统,领导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权限查询不同范围内的数据。其他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权限依次为:

(一)省级

1.省级系统管理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升级;对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数据信息负责,定时离线备份;对学籍信息录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学籍管理员:对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五年制和“3+2”分段制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职业院校的非普通中专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学籍变动审核;拥有本级毕业证管理员的权限。

3.毕业证管理员:对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3+2”分段制计划类别的学生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申请进行审核。

4.一般人员:拥有一定权限的查询功能。

(二)市级

1.省辖市(扩权县、市)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数据信息负责。

2.学籍管理员: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除普通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学籍变动审核;拥有本级毕业证管理员的权限。

3.毕业证管理员: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除普通中专的学生毕业申请进行审核。

4.一般人员:拥有一定权限的查询功能。

(三)县(市)级

学籍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进行查询统计。

第六条 学校的用户名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一定原则进行编制,并下发给学校。学校登录后应对学校的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第七条 专业大类及专业管理应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种植类等19个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03〕99号)的分类要求,另增设体育大类。个别没有归属的专业用“其它大类”表示。学校现开设的专业名称应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标准规范填写。要求在进入系统录入信息前应对学校的专业信息进行编制设置。

第八条 班级管理按照学校现行的班级编制设置,要求在进入系统录入信息前应对学校的班级编制设置,要求班级名称不得重复。

第三章 录入与审核

第九条 初中毕业生、同等学历以及以上的有意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且满足报名学校招生条件的人员都可报名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学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为已报到的学生注册正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

补录和错误信息修改时间为每年的学籍正式注册结束至下个录取批次的前一个月,在此期间,学校录入学生和修改学生信息需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操作。所有补录和修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系统”是一个基于B/S架构下的网络在线的软件系统,它支持多用户、多地点同时在线录入。为了便于学校对本校的学生信息的使用,系统还支持学生学籍信息导出。

第十一条 “系统”的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入学方式;招生录取批次;计划类别;生源类别;专业;班级;准考证号;中(高)考成绩;学生身份证号;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学籍号;学生图像信息以及其它相关需要扩展的信息。

第十二条 “系统”产生的学生学籍号是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共十三位数,依次为:两位数入学年份+两位数省代码+两位数省辖市(扩权县、市)代码+三位数学校排序+四位数学生自然序号。

第十三条 在学校新生录取和注册完成后,学校学籍审核员应针对学生信息逐一核对,确保无误后将学生信息审核提交备案。

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十四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转班、转专业、留级。任何学籍变动都应在上一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三)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学生休学每次为一年,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病休学需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者需修满全部课程的60%。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的管理有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二)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无故旷课超过两个月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退学申请,经由上级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退学手续。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学生未修满一年课程的可出具学习证明,修满一年学习课程者可出具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退学证明,不办理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应及时上报,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对其学籍进行注销:

(一)学生意外死亡;

(二)学生因违法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班,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可后报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经网络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计划类别为普通中专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市属、县属学校其它计划类别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系统内增加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成功后,其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学校转入到新学校,学生新的学籍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它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需要及时修改。“系统”记录学生转学的流程,并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中显示。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转学。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学籍号。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休学、退学、转出、死亡等类型的学生减少,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减少”一栏中登记,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不属于复学、转入类型的学生增加,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增加”一栏中登记。如果学生以前在数据库留有档案,则可以恢复以前的档案,如果没有档案,学校则应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申请,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的唯一依据。“系统”内不包含的学生信息,该学生不得取得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至三年。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年以下学制不能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所在学校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如下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毕业证:

(一)核对学生毕业申请是否与系统内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学生操行评定是否合格;

(三)核对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核对学生有无其它不符合毕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根据“系统”功能集中打印。

(一)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普通中专、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3+2”分段制中专段学生的毕业证验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证验印;

(三)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毕业证验印时,只需根据“系统”产生的当年毕业生库中的信息按毕业证号(即学籍号)顺序核对即可;

(四)毕业证采用的照片和“系统”所采集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的照片。

第六章 学籍信息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书的唯一依据,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系统”开始运行的初始化阶段,学校应组织人员录入当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专业信息、班级信息,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录入完毕后,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经过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两级审核后方可正式备案。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任何改动都要及时备案并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备案,学生各种信息的变更都应在当月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根据查询权限向特定人群开放,同时也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查询的后台支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部门要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各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为避免多种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技术支持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对于学生的某些个人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七章 软、硬件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应保持网络畅通,并能及时准确上传学籍信息。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提供本系统的服务器等硬件支持、软件的开发和网络维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