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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时间:2024-07-22 08:5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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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22号

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充分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决定,在广大妇女中实施“女性素质工程”。为推动“女性素质工程”的全面实施和深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战略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女性整体素质偏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地在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妇女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提高妇女素质方面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各行各业妇女,要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本领”,“抓好这件大事,应成为各级妇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科技、教育部门职能,发挥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作用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要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从维护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的需要,充分认识提高妇女素质的战略意义,充分认识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女性素质工程”是以培养女性“四有”、“四自"精神、全面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目标,从而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综合国力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基本思路是:面向社会,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营造全社会促进妇女素质提高的良好氛围;面向妇女群众和妇联干部,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推进妇女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四有”、“四自”精神的、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妇女劳动者队伍,数以千万计的各类妇女专门人才队伍和数以百万计的专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妇女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据此确定1999年——2003年为工程的首期规划阶段。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五年的扎实工作,努力促使广大妇女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都有明显提高,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一)面向妇女,配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分层次推进妇女素质的提高
推动妇女干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对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的培训,并组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女领导干部联谊活动,不断增强她们的女性群体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培训、考察、座谈、联谊活动,为她们增强性别意识、了解妇女发展状况、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创造条件。还要联合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共同进行妇委会委员培训,提高她们参政议政和组织开展党派妇女工作的能力。
促进知识妇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党政群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妇委会和团体会员的组织作用,开展对各界知识女性的培训和联谊,鼓励她们在本职岗位积极参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活动,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传播,发挥她们科技创新的骨干、辐射作用。要为各界知识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服务,深入了解她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她们的权益,尽力帮助她们解决后顾之忧。
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竞争能力。深化和丰富“巾帼建功”活动内容,鼓励和推动女职工刻苦学习,勤勉敬业,岗位成才。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每年要组织培训80万失业、下岗女职工,并帮助其中70%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目标,通过建立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下岗女工培训基地、组织社区妇字号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示范基地等方法,为下岗女工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帮助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还要注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技能水平,鼓励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展露英姿。
引导农村妇女提高科技致富能力。以“双学双比”活动为载体,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高农村妇女适应实现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能力。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任务,坚持扫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继续实施巾帼教育表彰活动,完成对贫困地区的1000万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的目标,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对农村妇女进行文化科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与进行中专、大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培养一大批农村龙头项目带头人,造就一支农村巾帼科技骨干队伍。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国95%以上的行政村有一名女农民技术员,80%以上的村妇代会主任达到农民技术员水平,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推动青少年女性提高综合素质。协助政府实现“严格控制、逐步降低女童辍学和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和辍学率不超过2%”,“不断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的比例”等目标任务,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女童失学、辍学现象严重以及农村女初中生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的地区,妇联要组织《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和劝学活动,进一步实施并提高“春蕾计划”的规模和授教程度,帮助失学女童完成学业。要配合教育部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青少年女性成长特点,研究探索女学生成才教育规律。要逐步在高等院校中建立健全妇女组织,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教育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她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面向妇联,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
妇联组织有八万多专职干部,近百万村(居)妇代会干部,还有一支人数可观的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她们既是妇女队伍中的一部分,也是推进“女性素质工程”实施的骨干力量和组织保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完成进入各级党校脱产学习的调训任务,培养妇联干部“议大事,知全局,管本行”的意识和能力。县处级以上妇联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辩别力,不断提高运用理论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开展各类岗位培训。按照全国妇联干部教育规划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开展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妇联专职干部不断提高岗位任职能力;重点开展对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培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专业人才为突破口,不断壮大妇联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初任岗位培训,对新到妇联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形成一年内完成上岗培训的制度,新上任的省级、地市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全国妇联举办的上岗培训;积极开展基层妇女干部岗位培训,达到90%以上的村(居)妇代会主任接受过岗位培训。全国妇联拟在妇联系统干部中开展岗位读书活动,使妇联干部系统掌握从事妇女工作岗位必备的知识;分期举办省以上妇联领导干部研讨班,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班。同时,建立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用人原则,努力培养一支敬业爱岗、德才兼备的妇联干部队伍。
提高学历教育层次。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妇联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有一定提高,文化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45岁以下的专职妇联干部全部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妇联机关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70%,地市级妇联机关干部要达到80%,省级以上妇联机关干部力争10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妇联干部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数比例要逐步提高。要从干部入口确保学历层次的不断提高,新进入妇联工作的干部,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条件。
做好兼职妇联干部培训。要把对妇联干部的培训从专职干部扩大到兼职干部,以适应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社会性、群众性、统战性的要求。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妇联执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委会干部、团体会员负责人的妇女工作业务培训,力争在五年内轮训一遍。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女性素质工程”由全国妇联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妇联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地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对各地妇联在实施工程中已经形成的经验进行总结,加以提高和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视和领导,各地妇联要根据本《意见》总体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与目标;要进行深入调查,注意探索、总结、推广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扎实地推进工程的深化和发展。“女性素质工程”是全国妇联推出的四大工程中一项基础性工程,各级妇联在实施工程中,要把握与“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有机结合,促进相关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争取党委、政府部门重视支持。
要运用妇联承担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有利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涉及女性素质教育的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较为系统的、面向新世纪的女性素质教育目标,纳入国务院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各地妇女发展规划。要通过“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协调组织推动工程的实施,形成合力,为提高妇女素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和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大力宣传提高妇女素质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包括妇女自身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树立妇女终身教育的观念。妇女报刊要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宣传作出计划,专题推出,造成声势。要注意树立典型,向社会宣传各行各业中高素质的妇女先进人物,表彰在实施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对侵害妇女受教育权益的现象进行揭露与批评。
(四)突出特色教育。
在开展面向妇女和妇联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要把握共性教育与针对女性群体需求的特色教育的有机结合。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提高妇女素质活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广泛进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解放理论的教育,广泛开展“四自”精神的教育,强化妇女群体的性别意识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妇女群体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能力;重点进行女性心理素质教育,提高妇女群体对自身优势与弱势的认识能力,培养妇女勇敢、坚韧、豁达、向上的品格和健康积极的心态。
(五)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中华女子学院和各地30多所妇女院校是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基地。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突出办校特色,把握培养妇女干部与女性中、高级专门人才的有机结合;要利用女子院校的优势,密切联系妇女运动实际,有计划地办好一些特色专业和重点学科,以特色教学创名牌效应;要加强师资培训,改进教学方法,编辑出版一批适合妇女教育和妇联干部培训的好教材。基层妇联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活动阵地和教学资源,开展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办乡村妇女学校,为基层妇女培训创造条件。经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以中华女子学院为龙头,辐射全国各地的妇女教育网络。

  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1999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税发(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七、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电脑票、手工票各一套)(略)


2001年7月23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等类别。”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著作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区科学技术局;(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删去第二款:“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九、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删去第三款:“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第三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十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十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9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鹤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鹤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鹤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市作出突出成就和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条件达不到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等类别。


  第九条 授予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著作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市以上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和建树,推动了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作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鹤壁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市外组织或个人:


(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局;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当年节余的奖励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