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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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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2003]1号 [2003] 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已经第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州政府各项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州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执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四)领导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撤销州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执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八)领导管理全州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财政、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民族事务、外事、侨务等工作。 (九)决定本州内村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 习惯,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和自主权,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努力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三)行使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州长、副州长的职责 (一)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二)州长召集、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州长、副州长分工负责处理。 (三)州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四)副州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州长的委托,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州长报告,或提交常务会议决策。对于带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州长、副州长在工作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 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州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讲实话、办实事,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会议制度 (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通过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作的 政府工作报告;3、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州政府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4、通报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州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二)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 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3、讨论由 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5、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 6、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7、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 题;8、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9、分析州内外形势,互通情报。州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听取主要部门工作汇报,每个部门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州长办公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主要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州长办公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四)专题会议。州长、副州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五)县市长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全州县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全省市州长会议精神,部署州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县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六)专项工作会议。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主要传达贯彻上 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专项工作。凡召开有县市长、副县市长参加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副州长签署意见,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方能举行。 (七)州长碰头会。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召集州长碰头会,通报情况,处理日常事务。州长碰头会一般每星期举行—次。 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整理形成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归口部门要负责抓好纪要的落实,并定期向会议主持人反馈办理结果。州长、副州长主持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形成州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四、州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制度 (一)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向州长负责, 坚持大事集中决策,小事分工负责。 (二)副州长要大胆负责地做好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非重大事项不提交集体决策。 (三)副州长之间对于跨分管职责范围的工作,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有困难的交常务副州长协调;常务副州长协调有困难的,再交州长协调,或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四)参加上级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参加的原则出席,分管副州长因故不能出席,由州长、常务副州长或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州长指派出席。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1、属于重大问题,由州长审批,或经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2、属于州政府已确定政策、原则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州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州长;3、属于州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问题,其负责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不应随意把矛盾提交州政府;4、州政府收到的文件,需要送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审批的,事先由州政府办公室及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把关。 (二)文件的签发按以下原则处理:1、以州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州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州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州长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审核后送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2、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重要的问题,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州长、副州长签发。3、向州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一般由主管副州长负责审核,重要的问题经主管副州长审核后,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报送州政府审批的有关计划、投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主管副州长根据州长授权审批,其中重大问题报经州长决定。 (四)送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审批、签发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做好基础工作。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受理文件。 六、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改革和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找出 解决问题的办法,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基层存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必要时应采取现场办公的办法解决。 (二)建立健全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州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并充分发挥决策研究、咨询机构的参谋作用,经过反复比较、论证,然后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州政府领导同志要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 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广泛同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交朋友。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对 群众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区别情况,正确处理,需要查处的,应提交或责成有关机关查证核实处理。 (四)州政府领导同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廉洁奉公,勤政为民。通过以身作则,带头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高效政府。 (五)州政府要提高政府工作的开放度,接受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对宜于公开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会根据内容指定发言人。 (六)州政府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根据分工,在基层建立联系点,并形成制度。 七、领导同志应邀参加活动制度 (一)各部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表彰会,以及举办庆典、科技成果展览等,一般不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或剪彩。 (二)各部门举行重要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群众性的纪念活动,或负责联系在州举办的全国、全省性活动或会议,需要邀请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事前提出具体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原则,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确定。 (三)各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邀请主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向领导同志请示。 (四)外地团组来州,上级国家机关和外地领导同志来州,需要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会见、陪同、商谈等活动的,有关部门事先应提出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八、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一)州政府领导同志离州或下基层调查研究,应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或告州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案,并随时通报行踪。 (二)州政府各委、办、局和各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同志离州5天以上,各县市长离开本县市5天以上,要向州人民政府请假,获准后方能外出,并要及时销假。请假期间要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外出请假由州政府办公室承办。如已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并获得批准,要随即向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州政府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是州政府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重要方式。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州人大常 委会审定的议案;讨论由州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建设项目;讨论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工资调整、机构异动、体制变革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听取省里重要会议的精神汇报;分析州内 外形势,互通情报。州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听取省里一般会议的精神汇报。 第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列席,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吉首军分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州长办公会议应有两名以上州长、副州长参加会议,次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时召开。 第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提出,州政府办公室整理汇总,秘书长初审,报州长、常务副州长确定。 第五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分管秘书长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会前协调,形成初步决策方案,有的复杂问题要有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会议召开之前,分管副州长应就协调的初步意见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报告通气,以便会议决策。 第六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尽量 取得一致意见。重大项目决策,首先要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未作充分协调的不得提请会议讨论。 第七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会前必须反复讨论修改,并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政策审核把关,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提交讨论。 第八条,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形成汇报材料并提前1至2天送交州政府办公室。汇报材料要简单明了,严格控制篇幅。 第九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到。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部门人员应为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准请假,部门确需安排副职参加会议,要能够在会上研究决定问题。 第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举行期间, 一般不请领导接待来客和接电话,不给领导送阅文件,领导同志一般也不约人商谈其它工作。如有急事请示领导,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人员汇报情况、讨论发表意见应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控制发言时间。 第十二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的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准备情况,做好接待工作,分发会议材料,查点出席、列席人员到会情况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对未按时到会的人员,要及时电话催请。 第十三条,会议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忠实、完整地反映每位领导发言的意图和意见。 第十四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州政府办公室要抓紧整理会议纪要,一般3天之内应将会议纪要初稿送领导审批。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州长、副州长签发。会议纪要按规定分发,必要 时可增发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县市负责贯彻落实,重要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组织专人进行专项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议定的重要指导思想、决策和措施,可选择性地公开报道,报道内容应先送秘书长审核。 第十七条,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未正式发文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记录和纪要,要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教育部


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5月30日,教育部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按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经统一考试、政审、体检、择优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回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新生入学3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回原单位,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
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证属实,应立即取消学籍。
新生名册须在开学两周内报送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部委直属及直属单位办的学校,新生名册报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和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卡、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成绩记分册、毕业鉴定等材料。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应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代定称,如1981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八一”级。
(四)凡取得职工大学或职工业余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大学。

二、成绩考核
(五)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衡量学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操行方面,要对学生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考察。
(六)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各校要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试办法,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科目一学期一般规定为三门。
缺课时数、缺作业或缺实验报告数在25%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七)考试成绩评分一般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跨学期的课程,一般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八)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舞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其成绩按“0”分记载,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
学生每学年做一次个人总结,班级、学校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做毕业鉴定。每学年(或学期)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和考试、考查成绩,奖励或处分,通知学生原单位。
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升级、留级、转学、退学、休学
(九)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两门不及格者(包括累计两门不及格者),全脱产学习的应予退学,业余学习的可以留级,无级可留的(即本校下届无相同的专业)也应予退学。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十)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对特殊情况,应由学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请省(市、自治区)、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处理。
(十一)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符合本规定(二)的情况者。
根据成绩考核规定,应予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根据考勤规定应予退学者。
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劝说无效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既经退学,不得复学。
退学学生,回原单位。
(十二)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时期治疗、休养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以本校所在专业下届继续招生(即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不得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经批准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
学生申请休学前须先经原单位同意,休学期间由原单位管理。
(十三)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经原单位同意,应于学年开始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四、纪律、考勤
(十四)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十五)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0%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
(十六)学生休学期间和学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者,脱产学习的,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劳动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

五、奖励和处分
(十八)政治思想、学业、锻炼身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物质奖励按国家及省、地、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二十)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须经学校一级审核批准。
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批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地、市和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备查。

六、毕业、结业、肄业
(二十一)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报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主管业务部门和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部委直属及直属单位办的学校,应将《毕业生登记表》报本部委教育司(局)和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
(二十二)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三)学生毕业前仍有一门课程成绩(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二十四)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二十五)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代定称。如1982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八二届”。
(二十六)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7号

现公布《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结合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7号《德宏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是起30日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二、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变更申请、批准变更文件或者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三、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缴存基数高于3倍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四、非财政供给的单位,可在5%至15%范围内每年度确定一个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高出12%的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五、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开设住房公积金户时,原则上应当自《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262号)颁布之日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因历史原因和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先缴存当年的住房公积金,再逐步实现补缴。

六、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管理人员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单位和职工的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