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2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发改〔2007〕7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物价局、原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law-lib.com/law/pdf/201899.pdf




关于机关、研究所等单位海洋制服供应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机关、研究所等单位海洋制服供应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2年12月20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学校、出版社、总台、上海办事处、局办公室:
根据(82)国海供字第740号“关于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式服装配发范围,标准和供应、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除了按规定配发的人员外,为解决其他人员去第一线、现场工作的需要配备公用海洋制报。由于各单位去第一线、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不固定,也不便明确划分确切的范围,公用报的比例又有限,为减少矛盾,便于管理,利于安定团结,经财政部同意,将40%的公用数和60%的剩余数一并考虑作价处理给个人。现将作价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作价处理的范围,是指局、分局机关,各研究所,海洋学校(不含学员)、出版社、总台、上海办事处的在职职工和在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体的职工,不包括在八二年一月一日前已办理离、退体手续的和目前仍保持军籍的军人。
二、作价处理给个人的服装按60%计价收费。不得单品种作价,每人必须配套,即包括帽子、大衣、单衣、罩衣、单皮鞋。男式服装每人收费一百元,女式服装每人收费八十五元。
帽徽、臂章去第一线、现场工作的人员借用,个人保管。
三、作价处理的服务经费,必须由个人负担,可采取分期扣回的办法,最迟在一年半内付清,也可一次付清。
四、服装作价处理时个人不要的,去第一线、现场工作时不再借给公用服。已经借用或发到个人保管的作价处理时不要的,不管用过与否,一律收回。已经使用过的由各单位负责妥为保管,并将数字报告我们,以后再做处理。


陕西省交通厅发通报严肃处理具有行贿行为的施工企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部公路司

陕西省交通厅发通报严肃处理具有行贿行为的施工企业

  陕西省交通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和交通部有关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在公路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的行贿行为。近日,交通厅以陕交发[2003]336号文件对已经法院审理确认有行贿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进行了通报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以下单位自通报之日起取消2年内在陕西省的投标资格

  1、韩城市黄河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长庆油田勘察局筑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3、扶风建筑公司

  4、陕西方菱冷弯型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中铁第十七工程局第五工程处

  6、中国有色金属西安勘察设计院

  7、乾县建筑工程公司

  8、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

  9、蒲城县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以下单位自通报之日起取消1年内在陕西省的投标资格

  1、陕西绿宝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韩城路桥公司

  3、韩城市方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4、韩城秦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5、蒲城县宏翔公司

  6、韩城蓝天刻绘部

  7、渭南市公路总段修造厂

  8、韩城市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还对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内不得参与陕西省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活动的处罚。

  陕西省交通厅的做法,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对规范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都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希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和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打击公路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交通部公路司

                        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