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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时间:2024-07-06 09:22: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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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纳妾几点意见的复函

1953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1953年7月7日同三(53)字第7号报告提出对重婚纳妾的几点处理意见,我们的认识如下:
一、来文第一问题的一二三四各项,都可依据本年3月22日人民日报所载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的第一答来处理,如女方已提出离婚,经下级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中双方又在外和好请求撤销原法院判决,可由诉讼人到法院成立和解或调解记明笔录,和解或调解成立后,原法院的判决当然不再发生效力,上诉审法院应将和解或调解结果通知原判决法院。
女方(妻或妾)要求其夫与另一女方离婚,或男方要求与女方(妻或妾)离婚,仍可依据法制委员会解答的第一答下半段办理。即“如果女方没有这样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男方提出离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之”。我们理解这一条解答的精神,是妻或妾本人要求离婚,应判准离婚。如妻或妾本人没有这样(离婚)要求,就不应判决离婚。为了保护妇女、子女利益、男方要求与女方(妻或妾)离婚,以及妻或妾要求其夫与另一女方离婚,一般不应准许。
二、来文第二个问题:实际就包括以下两个问题。重婚纳妾的行为,是否一律予以刑事处分?重婚纳妾如属于刑事范围究应从何时起算?我院最近答复华东分院的意见是这样: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故自婚姻法颁布日起重婚纳妾即为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范围,至于重婚纳妾者属于刑事范围,究应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起算?抑应从婚姻法颁布日起算?就上述法制委员会解答的第三答:“婚姻法施行后一子顶两门娶二妻,或为传后代而再娶一妻,都是重婚。都是违反婚姻法的,是否能准许的”来看,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算。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视案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酌予较轻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分(包括缓刑和训诫)。

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对重婚纳妾的几点处理意见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近来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对于有些重婚纳妾问题,很难掌握,特提出我们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对于女方(妻或妾)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这种非法婚姻的关系,将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而逐步消灭,因此,对于这类情形,应该分别作如下的处理:
(一)当事人未提出离婚者,法院不要主动去干涉他们,强迫他们离婚。如果女方(妻或妾)只提出其他合法的请求(如扶养生活,抚育子女)而不愿离婚者,只要他们能够和平共居,不妨碍生产,一般只处理其所请求的部分,不判决离婚。
(二)女方(妻或妾)提出与男方离婚者,应根据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准予离婚。如女方已提出离婚,在一审审理中又请求撤回诉讼者,一般应准予撤回如已经下级法院判决离婚,在上诉中双方又在外和好,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者,只要他们能够和平共居,不妨碍生产,上诉法院可予调解不离,调解成立后原判决法院的判决当然不再发生效力,同时上诉法院亦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调解结果通知原判决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判决。
(三)女方(妻或妾)要求其夫与另一女方离婚者,一般根据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按照具体情况,酌离其一,不能肯定一律离“大”或离“小”,要看谁应合与谁应离为准。但在个别情形,经过认真地调解说服,妻妾双方均仍坚决不离,甚至有的情愿做“挂名夫妻”,对于男方毫无其他的要求,如果硬性判离,即可能发生意外;有的女方无劳动能力,坚决不愿离婚,而男方经济上又很困难,无法负担女方的生活费,如果妻妾共处,尚可勉强够用,一旦判离,女方生活即将无法维持,在这种情况下,亦可暂时不予判离,等待女方觉悟提高或生活有出路,自行提出离婚的要求时,再行处理。
(四)男方要求与女方(妻或妾)离婚者,参照前款办法办理。
二、婚姻法施行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的重婚纳妾行为,是否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对于男女双方违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
封建婚姻制度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存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旧习惯,由于我们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对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不够普遍深入,因而对于婚姻法施行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的重婚姻纳妾行为,经过深刻地揭发,批判和教育后,一般只要他决心改正错误,就不必再予以刑事处分。但这只是一般的原则,处理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不要机械地拘泥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时间界限,对于个别重婚纳妾的情节十分恶劣者(例如,一贯玩弄妇女,屡犯不改,而有重婚纳妾的行为,经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予以处分),自亦可结合其历史条件经济地位等,酌量处以轻微的刑事处分至于婚姻法施行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以前的重婚纳妾,其男女双方违法的婚姻关系,仍应按照婚姻法施行前重婚纳妾处理办法的精神处理。
以上各点,当否?请迅予指示。
1953年7月7日


关于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发布《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图书展销活动的管理,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出版发行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举办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含书籍、画册、挂历、年历、年画、台历等)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以下通称“展销活动”)。
港台版图书和进口图书的展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图书展销活动分为全国性展销活动和地方性展销活动,分别冠以“××××年全国图书××会”和“××××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会”字样。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每一年可以举办一次;地方性的图书展销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一年可以举办一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
具有图书总发行权的出版、发行单位,省级出版、发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本省的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可以接受委托承办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地方性图书展销活动,原则上限于主办省的出版、发行单位参加,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可适当邀请邻省的国有书店参加。
第六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六个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全国性的图书展销活动,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地方性的图书展销活动,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机关同意,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展销活动方案;
(三)主管机关意见;
(四)参展单位名单;
(五)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六)相关的管理措施;
(七)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展销的图书不得有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三)严格遵守出版发行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批发折扣,严禁收授回扣或赠送钱物和以任何名义搞公费旅游等活动,禁止场外交易。
(四)实事求是地宣传和评介展销的图书。
(五)讲信誉,守合同,收费合理,热忱服务。
第九条 举办图书展销活动,原则上不评选优秀畅销书,因特殊需要而进行评选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评选出的优秀畅销书,不得冠以“全国”或“中国”字样。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举办或参加展销活动的资格、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28日发布的《举办国内图书展销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海东地区行政公署


东署[2007]44号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省驻地各单位:

现将《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利用外来资金,充分调动全区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根据地委办、行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东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意见》和《海东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对象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以引进区外招商项目落户到海东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区外引进的生产型、经营型、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型等项目及无偿援助、捐赠的项目。

(三)每年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会,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已享受省政府奖励的优秀招商引资项目,如果所奖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其差额部分由受益县负责补齐。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全区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区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对地区招商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从区外引进的招商项目属下列范畴的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一)凡投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和技改的各类工业及高新技术类招商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自;

(三)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四)引进资金兼并、联合、购买区内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重组类招商项目;

(五)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六)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旅游业招商项目;

(八) 引进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九)争取的区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条 奖励条件。凡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地产业政策、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包括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区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区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四)项目单位须在区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投资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贸服务业、农牧业、矿产业、旅游业及其它项目)须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资产重组类、公益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协议(合同)内容要求的;

(六)投资类及资产重组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500万元以上,公益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10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引进资金额须在30万元以上(捐赠类项目以人民币计算),引进国外资金,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七)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资金接受方佣金的;

(八)项目在地区招商局有统计备案的;

(九)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四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地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奖励基金,对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和县及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个人另按第七条给予奖励。各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奖励基金,用于对招商项目引资人(单位)的奖励,奖金由项目所在县负责支付。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奖金标准根据招商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划分相应档次。

(一)投资类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l、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50万元;

3、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引资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

4、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1-5亿元范围内按引资额的0.5%的比例奖励。超过5亿元的部分按0.3%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公益类项目,奖金分为四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

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3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3—10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照第六条(一)中的第3、4款执行。

(三)捐赠类项目,奖金分为五个档次:

1、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0.5-2万元;

2、对引进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2-4万元;

3、对引进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奖励人民币4—10万元;

4、对引进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人民币10—30万元;

5、对引进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并在我区入驻的,行署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第八条 招商项目引资人申请政府奖金的程序如下:

(—)引资人资格申报登记。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招商项目在签订合同协议后,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及时到项目所属县领取并填写《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附表一),带下列材料到地区招商局办理引资人资格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合同协议文本;

2、项目投资者(受益者)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

3、引资人(第—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项目登记备案后,引资人及项目单位每季度要及时向项目所属县和地区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便于项目的跟踪服务和管理。

(二)奖金申请登记及引资人资格审定。凡招商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要求的,引资人按以下程序办理政府奖励申请手续:

1、引资人到项目所属县领取《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附表二),按照表中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方(招商受益方)、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引资人将《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和《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一同报项目所属县招商部门,由其对项目予以审核登记,对引资人资格进行审定,并出具意见。

(三)年度招商项目奖金申请。在每年10月底以前,凡已经完成本条款(一)和(二)项奖金申请程序的招商项目引资人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后向所属县申请上报当年度奖金。

1、投资类及有投资性质的公益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引进单位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7) 提供项目完工、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 引资人(第一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

2、资产并购类、公益类(非投资性质)及捐赠类项目,要提供以下材料:

(1)《海东地区招商项目政府奖励申请表》;

(2)《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登记表》;

(3)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单复印件;

(5)资金到位证明(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的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6)项目合同完成履约证明或受益单位出具的证明;

(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类项目,引资人还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六章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奖励项目认定机构。全区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工作由地区招商局负责。

第十条 奖励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项目审核。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负责对引资人申请政府奖励基金的招商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后报送地区招商局。

(二)项目预认定。凡报送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由地区招商局汇总分类、复核,并对入选项目进行预认定,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

(三)项目公示。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有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四)项目认定。对有异议的招商项目进行调查核实,除确有问题的不予认定外,其余招商项目认定为当年度获奖招商引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五)凡跨年度项目,每年进行考核认定,待项目峻工及投产、运营后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七章 奖金领取程序


第十一条 当年度招商项目奖励认定后,项目引资人须凭下列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奖金及奖励证书:

1、由各县招商部门(相关地直部门)出具审定意见的《海东地区招商项目引资人资格确认登记表》;

2、引资人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须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介绍信或资格证明。若引资人委托第三方来领取奖金,另需提供委托书和第三方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章 奖励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海东地区招商局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监督落实奖金,确保奖金及时足额兑现。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应严格按程序办理奖励事宜并及时足额兑现奖金,若不及时足额兑现,引资人(单位)可向省、地县相关部门反映,地区财政局可从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金申报过程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东地区招商局和海东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