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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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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稿源:南昌市政府办公厅

洪府厅发〔2005〕12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2004]37号) 精神,南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南昌市企业上市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入的职能
1、组织、协调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
2、研究地方金融的改革、发展,协调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
3、负责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的日常工作;
4、统筹地方性行业规划、行业法规,研究拟订经济技术政策。
(二)转变的职能
1、全面落实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职责,促进经济、社会、人口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县区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市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经济和贸易领域行业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负责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和城市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协调争取国家、省重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相关工作。
(二)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进行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推进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产业现代化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负责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研究拟订生产力布局规划方案及重要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组织、协调都市经济、县域经济、园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组织对全市经济运行进行跟踪、预测和预警,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土地、投资、价格、产业政策等杠杆,运用市直接掌握的经济资源和经济手段,促进各项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组织、协调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改革,负责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安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落实国家、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计划安排、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统筹安排相关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项目前期经费;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管理和协调市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和管理市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
(六) 参与对全社会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进行平衡协调,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拟订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承担地方政府对本市金融业发展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总量,提出商业银行贷款、直接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研究地方金融的改革、发展,协调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
(七)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 统筹协调全市服务业(第三产业)发展,组织制订相关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安排重大重点项目,提出现代物流业等新兴服务业的战略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易发展战略;做好全市重要物资、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计划,引导和调控市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九)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及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和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事业产业的发展。
(十)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查上报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管理国家、省、市重大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南昌地区建筑工程定额管理和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的行业管理,参与市规划建设联合审批;审查财政性项目工程概(预)算。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日常政务;督查各处室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件及委领导交办事项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委对外联络、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来信来访、劳动工资、会议组织、计划生育、人员培训、建议与提案办理等工作;做好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保密保卫、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处(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归口管理市重大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经贸领域行业规划、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负责规划项目库建设;统筹协调重大发展和产业政策;统筹协调服务业发展,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领域的建设项目,编制市级粮食储备计划;负责法规研究和行政复议;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综合处(南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南昌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
汇总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对全市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和分析;编制全市退伍军人安置计划、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指导计划,编制全市液化气供应计划;负责组织重要综合经济信息、新闻的统一发布和解释;对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协调;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
(四)固定资产投融资处
研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融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融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分析投融资运行情况;汇总提出全市重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其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前期经费进行汇总平衡,提出安排和调度意见;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融资的方向;组织编制房地产开发计划,负责安排城市基础设施、政法系统、市直机关建设项目。
(五)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推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对部门上报市政府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前期论证;组织提出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指导重点要素市场和流通企业的改革发展;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行为。
(六)利用外资处
研究分析全市利用内、外资情况,提出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参与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目标的制定、检查、考评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安排重大外商投资、国外贷款项目项目;负责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进口设备的有关免税初审工作;按照授权和分工,组织相关的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区域经济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的相关工作。
(七)城市发展处
组织拟订、实施城市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协调相关发展政策;拟订和协调环境保护、国土整治、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政策,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平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和环境保护计划;负责安排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项目;安排和实施以工代赈项目;承办有关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八)工业交通发展处
组织编制全市工业发展和高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工口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并对其进行监测分析;负责安排重大工业项目,组织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开发和示范工程;编制全市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发展计划,规划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处(南昌市农业资源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经济发展、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发展和“菜篮子”工程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林、水等农口各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基地规划和农业科技、生态示范园区的发展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测分析;安排农业、气象和农村经济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农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承办市农业区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社会发展处
编制、衔接和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旅游、民政、体育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政策;编制大中专学校招生计划及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安排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筹措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安排教育系统基建投资计划,会同审核各类教育机构的新建和布局调整事项。
(十一)设计审查处
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调整、核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监督管理重大项目设计方案的评审,按规定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参与综合审定南昌地区建筑材料差价调整系数、指导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参与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材料及建筑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参与南昌地区勘察、设计及咨询单位的行业和市场管理,参与对市、县区属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参与评选市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全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
(十二)重点工程办公室
负责提出重点项目名单,组织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审查和安排相关项目进度计划,协调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设和管理重点项目库;组织和管理市重点项目稽查特派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做好重点项目竣工验收、招投标、资金调度、竣工后评价和审计等项工作;按授权负责组织相关重大项目的开发和前期工作。
(十三)企业上市处
组织提出和实施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积极培植上市资源;对全市企业资本经营及上市形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及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指导股份制改革,组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进行初审、报批,参与企业集团的论证、审核,承担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对本市金融业发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的初审和报批。
  (十四)经济研究室
  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负责跟踪宏观经济走势,及时收集、整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信息,管理委经济信息资料库;负责《南昌经济研究》的编辑、发行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委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7名,工勤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干部职数25名,其中正科16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五、其他事项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市经济体制改革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柳州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科技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柳州市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加快提高我市的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权拥有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别是推动我市原创性技术发明,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及奖励对象

  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对象为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柳州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实施的有效发明专利、而且发明专利权人地址在柳州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发明人。

  第三条 资助范围

  自2003年1月1日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和委托营业地址在本市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所支付的相应专利代理费用等可以申请资助。

  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专利代理费资助应与专利申请费资助同时申请,或在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后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额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单位的专利申请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个人的专利申请费用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办理减缓手续后的实际缴费额再加100元(作为复印、邮资、交运等费用)予以资助。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按上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减半资助。

  (三)专利代理费按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6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2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固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件。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三)200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金额为3000元/件。

  对符合第(二)款、第(三)款的发明专利,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同一年度资助的专利申请,同一单位一般不超过十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五项发明,三项实用新型和——项外观设计。

  (四)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五)优先资助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专利申请。

  (六)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七)承诺填报反映资金使用效果的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

  第七条 申请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柳州市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柳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柳州市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发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发票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发票原件已报销入账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国家知阁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安口书及其复印件;

  (四)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五)申请入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加送营业地址在本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费发票或收据。

  (七)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在获得《专利证书》后二个月内,须提供该证书及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情况的有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或个入居民身份证)。

  (八)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须提供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的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预测分析报告。

  第八条 资助及奖励程序

  (一)申请:填写《柳州市专利申请金、代理费资助申请表》或《柳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在“申请人签章程”签名、盖章,同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审查: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登记、并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后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受理时间是每周二(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上午工作时间。

  (三)领款:申请人按须,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九条 资助资金及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从当年科技三项经费支出。

  (二)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应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报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以便了解、掌据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党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已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申请时的承诺填报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的,市知识产权局可取消其专利申请费、代理费资助资格、发明专利授权奖励资格及发明专利实施奖励资格。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专利代理人道德规范条例,不代理明显不符合“三性”要求的专利申请,不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者,并经调查核实确有两次以上严重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资助,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一条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柳州市科技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3〕7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
   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是自然灾害的多发区,农牧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近几年自然灾害损失呈逐年加重趋势,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做好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障自治区遭受自然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因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给予的救助。
  第二条 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等级的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20%以上;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总间数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10%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总面积的3%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人以上;
  4.灾区死亡牲畜占当地存栏总头数5%以上;
  5.灾区直接经济损失占当地国内生产总值2%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大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灾区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灾由地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救灾救济工作;轻灾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灾救济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依据民政部《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和《自然灾害统计调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涉灾部门,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灾民生活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
  (七)制定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应急预案,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第七条 报灾程序: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如发生大灾、特大灾害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发生大灾、特大灾害的灾区民政部门应实行24小时灾情零报告制度,随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进展和救灾工作情况。
  第八条 灾区民政部门在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全面核定,制定救济方案,及时实施灾后救济。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济的对象: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作为救济对象:(一)处于危险地带需紧急转移的人员。(二)缺衣被、口粮、燃料等必需生活物资,没有自救能力的人员。
  (三)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困难的人员。(四)死亡者家属生活发生困难的。
  (五)因灾致伤、致病无力医治的人员。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济标准: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灾民生活困难程度为依据发放。
  (一)紧急转移人员救济,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一次性灾害过程每人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元。
  (二)住房救济:
  1.住房倒塌无家可归的灾民,依据其困难程度采取集体帮助、互助互济、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进行救济,重建房屋每人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50(三间)平方米,每间国家补助400元。
  2.房屋部分倒塌、损坏的特困户、贫困户和生活有困难,确需国家补助的灾民,可依据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3.符合五保条件的灾民,可安排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其建房补助可划拨入住的敬老院,用于建房和修缮房屋或购买老人生活用具。
  (三)口粮救济:每人每天不少于0.5公斤口粮,并供给适当的油和蔬菜。
  (四)衣被救济:保证灾民有衣穿,重点救济御寒衣被。
  (五)伤病救济:根据灾民因灾致伤、致病和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适当给予救济。
  第十一条 大灾、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24小时内,可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同时抄报自治区民政、财政厅;其他自然灾害救济款的申请报告,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民政、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民政部、财政部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
  (二)民政部、财政部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三)民政部、财政部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重建补助资金。
  (四)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五)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款物和其他用于自然灾害救济的募集款物。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三)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四)储运救灾物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灾情实际,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第十五条 发放使用自然灾害救济资金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保障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更不得截留、贪污、克扣和挪用。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分配,由民政部门依据灾区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拨款通知,立即提出灾民救济方案商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迅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市),乡(镇)民政部门必须健全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完善申请、调查、审批、领取和发放手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帐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管理使用和灾民生活救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确保救济款物落实到最需要帮助的灾区困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