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4:0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一字〔2003〕49号

   现将《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十五"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促进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推进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更好地发挥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现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坚持择优扶强、注重实效,重点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传统制造业优化提升。
(二)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和新品研发投入,积极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加快推进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培育带动制造业集群化发展的核心企业。支持面向产业集群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支持以海洋资源综合开发为主要内容、有利于形成海洋优势产业的临港工业,促进海洋经济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六)继续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加快工业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市)地方各级企业。
(二)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要求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和《浙江省当前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投资导向目录》,有利于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
(二)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并按批准内容在省内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建设工期合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有较好信誉。
(五)项目须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明确用于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的直接投资额(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额)。
(六)企业财政信用状况良好,并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证明。
第五条 补助标准
财政专项资金采用对项目直接投资额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根据当年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申报情况联合核定申报项目的当年补助额。
(一)补助额一般为项目直接投资额的2-5个百分点,其中: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与科研成果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补2-3个百分点;面向产业集群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3-5个百分点。
(二)项目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补助期限可延长到2年。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企业填写《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备案回执、直接投资额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所属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企业实际缴税情况和项目直接投资额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资金拨付及财务处理
(一)省财政厅按项目承担企业的财政隶属关系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作"资本公积"处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经贸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追踪问效并及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扣回,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通过虚报直接投资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一并追究相关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技术创新补助资金和电子专项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工字〔2001〕109号、浙经贸投资〔2001〕881号)同时废止。
  
  附表: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江府办[2000]2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 位:

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买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一月三日

江门市区农电两改一同价实施暂行办法

 根据国办发[1998]34号、国发[1999]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 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9]11号)精神,为改变市区农村用电管理的落后面貌,降 低农村用电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农村经济,促进我市农村电气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农村用电目 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 一、农村住宅到户电价

 从 1999年 11月起(按 11月抄见电量)到同网同价之前,江门市郊农村住宅到户电价,按4镇各自统一电 价(礼乐、潮连镇:0.90元/千瓦时;外海镇:0.85元/千瓦时;环市镇及头、北办事处:0.81元/千瓦时 ;)执行,其余各分类电价按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粤府办[1999]40号)的规 定执行。

 二、农电体制改革

 (一)从 1999年 11月起,江门市郊农电管理体制由原市、镇、管理区三级管理改为市镇两级管理。由镇 供电所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管理到户。1999年12月10日前全部撤消村民委员会一级管电机构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

 (二)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的镇供电所,是市郊4镇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直接管理机构。管理模式为营配合 一,人、财、物纳入供电部门统一管理。

 (三)江门电力J业局对镇农村管电人员的管理,实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安排、统一发 放工资的“五统一”管理。

 (四)对各镇招聘的农村管电人员,由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招聘人 员的工资级别标准、劳保福利等待遇,参照供电所有关标准执行。

 三、农网建设改造

 (一)农村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严格按照《广东省10千伏及以下农村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暂行规定》 执行,抓好工程施工质量。制定农网改造规划,其资金来源:10千伏及农网到配电变压器的调整,原则上在农 网贷款资金内解决;0.4千伏及以下的低压农网的整改(包括低压巷线、电能计量等),在综合管理费中统筹 解决。

 (二)各镇农村电价在未实现同网同价之前,应努力加强管理,加大农网整修力度,使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并保持一定的积累,维持良性循环。

 四、电力设施产权移交

 原各村电管站管理的农村集体电力设施,其产权归属按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原则进行移交,有关具体移 交实施办法由江门电力工业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

 五、实施与监督

 (一)各镇、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镇供电所开展工作,积极支持本辖区内进行的抄表收费、线路运行维 护管理和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工作。对扰乱用电秩序、窃电等违章用电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并协助进行处理。

 (二)对农村二级表到户电费的管理,江门电力工业局属下供电所要设专帐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 物价部门的监督。

 (三)市物价局、江门电力工业局要切实抓好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实施,对拒交电 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四)本买施办法涉及的电价管理问题,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问题,由江门电力工业 局负责解释。

 六、本暂行办法从1999年11月起实施。


质疑“先例判决”

张海龙


新华社8月15日报道: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为推进司法改革,开始试行一种“先例判决”审判制度。当地法学界人士认为,其“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果真如此,倒是件值得额手相庆的好事。然而,“先例判决”只是看上去很美,稍加思索便会令人困惑不已。

对于“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的解释是,“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做出大体一致的判决。”明白人一眼就可看出这是在效仿英美判例法。问题就出在此处。

首先,中原区法院凭什么能够确认对其后案件具有判例拘束力的“先例”?在与法、德、日等国一脉相连,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并非其法律渊源,成文法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仅有司法权,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若认为“应当遵循先例”,则违反了现行司法制度。

退一步讲,中原区法院能否确认具有一定参考比照意义的“先例”?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审判可加以参考的判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并通过判例汇编或者公报等形式公诸于众。毫不避讳地说,作为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至少是拔高了三级,自我加冕地享有了最高法院的权力。再说,即使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典型判例,也只不过具有“参考比照”价值,“先例判决”又何来对同类案件的拘束力?

其次,中原区法院为什么不依照法律而去遵从“先例”?中原区法院的“先例”是当初依法审判形成的,其后若有同类案件,接着依法判案不是挺好,何必又要找出一副“先例判决”的行头来?既不合法,又多此一举浪费人力物力。中原区法院曾以一起盗窃案的审理说明“先例判决”,然而刑法是以“罪刑法定”为首要原则的,严格说来,即使判决结果正确无误,依照先例进行判决也是对“罪刑法定”的违背,在真正意义上并未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先例判决”能否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成本,并使审判透明度和法院权威得到增强?对成文法国家的法官而言,严格遵照法律审判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遵从“先例判决”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偷懒。凭“先例判决”来躲避成文法的法官,又怎能掌握来自繁杂案例的大量法律规则?由中原区法院审核确认后予以公布的“先例”,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若先例错误,因保持“延续性”会出现一系列的错案,法院的权威性岂不要丧失殆尽?“提高审判效率”难道不是一厢情愿?

最后,“先例判决”是否具备存在所必需的基础?与英美法系作个比较就会一目了然。从历史国情来看,判例法源出英国,是以英国渐进型的社会改革和高素质的法官为基础,经过长期积累缓慢发展而来的。目前中国的突进型改革不能满足实施判例法的前提条件。从内容来看,英美法系确定“先例”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只有高级法院能够形成先例;二是上级法院的司法先例对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这是基于下面的假定:从整体来看,上级法院的法官比下级法院的法官更有经验,不仅学识较高,而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以不受外界的压力解释和适用法律。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从基层开始实践判例法于理不通。从效果来看,判例的作用除了在具体案件中确权,更重要的在于保证法律相当程度的稳定性,以及有步骤地发展法律规则。中国的“先例判决”能实现后两种么?

西风东渐之际,要求中国实行英美判例法,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不绝于耳,具体设想更是层出不穷。长远来说,中国或许应该从判例法中汲取营养,以弥补传统成文法之不足。但这必须基于一个合适的平台,那就是我国的突进型改革已经深刻影响到社会理念这一底层,以及,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等多种手段大幅度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在未来几十年,中国不可能也不应该跨越历史与国情的限制,仓促出台中国版的判例法制度。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电话:0771-3231277 电子邮件:alan@el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