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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9:4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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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已废止)



1985-7-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通知》(国办发〔1985〕5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此文件精神,组织力量,对沿海海上经营加油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海上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海上加油业务的,要严肃查处;对获准经营海上加油业务的,要加强管理。要主动同归口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的活动。
请将贯彻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我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199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业务工作,保证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人员严格、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现对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互相制约。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直接受理侦查,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即举报中心负责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法纪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审查逮捕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审查起诉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
二、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不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检察机关其他内设部门收到举报线索的,一律送举报中心管理。对举报线索,经举报线索协调小组研究后,按照管辖规定移送侦查部门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回复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要进行催办。防止擅自办案和压案不办。
三、审查逮捕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依法提出是否决定逮捕的意见,报经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在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逮捕决定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四、审查起诉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侦查与审查起诉相分离,凡需要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律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审查起诉部门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需要补充侦查的,移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五、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对不立案、撤案决定的复议、复查工作相分离,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对经立案前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或者撤销案件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调阅有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写出复议或者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侦查部门办案中扣押的款物。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扣押款物管理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通过侦查扣押、查获的物品、物证,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管理,侦查中扣押款物实行账目与款物分人管理,健全出入库和收付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扣押款物要按有关规定移交、上缴或者返还。
七、纪检、监察部门承担侦查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实行侦查工作与监察、督察工作相分离,侦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律由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进行查处。对侦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
八、人民检察院建立对侦查工作集体决策机制。人民检察院要规范侦查部门办案工作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健全集体决策机制,实行侦查工作办理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具体侦查工作必须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各种侦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由承办人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侦查中的疑难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由侦查部门集体研究,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九、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部门负责人轮岗制度。反贪局局长、副局长应当定期进行轮换,侦查部门的业务骨干也要在反贪局内设机构间实行岗位轮换。
十、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要案线索、决定逮捕、决定不起诉备案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中的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确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亦称公共统一采购,是指机关单位(含有关团体、事业单位,下同)为了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由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统一购买货物、安排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政府财政部门供给经费的机关单位均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进行,充分实现货币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辆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俱、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五)基本建设项目;
(六)各种大型会议、活动;
(七)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或项目。
第五条 对某些不宜政府采购的特殊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询价采购方式、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要综合比较供应商或施工、服务单位的资信、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等条件,以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品牌、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经济指标;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综合比较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和经济指标。
采用协议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要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的行政、财务、审计及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具体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工作机构为临时性机构,不另增加编制。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采购项目标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并参与评标、议标及定标;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级各机关单位将本年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在预算中相应作出安排;
(二)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采购数量,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编制统一的采购计划;
(三)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项目的对外公开招标、谈判、签约、验收及售后服务等项工作;
(四)年终,政府采购工作机构将全年的各机关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为做好政府采购工作,财政部门在安排预算时,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要集中统一安排,增加一次采购的批量,减少采购批次。
第十一条 各项财政经费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正式签定合同之后的金额,直接拨款或分单位拨款。直接拨款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科目统一列报决算;分单位拨款的资金由各机关单位按规定列报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的政府采购工作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个别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区县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凡市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有关部门或区、县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由市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