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及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讲座。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专题讲座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上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专题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注重实效;
(二)禁止走过场、搞形式;
(三)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2-3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的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守则,未经批准1年内2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有违反本守则其他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署税〔1999〕16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4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原药,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进口登记证明限定的数量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考虑到需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且有些只是税号的一部分,因此,增值税零税率没有进入H883/EDI参数库。各关办理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认真核对,现场操作时,以符合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代码898),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按1999年税则税率,包括暂定税率)和增值税率(零税率)。
三、本通知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率的适用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八条确定。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但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计划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农药成药和原药,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附表二: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font size=+1>┌──┬─────────┬─────────────────────┐│序号│ 中文名 │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蹒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h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24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font>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免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font size=+1>┌──┬─────────┬─────────────────────┐│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90 │莫比朗原药 │├──┼─────────┼─────────────────────┤│8 │29333990 │乐斯本原药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11 │29333990 │精稳杀得原药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5 │29333990 │速克灵原药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17 │29242990 │扫弗特原药 │├──┼─────────┼─────────────────────┤│18 │29339000 │米乐尔原药 │├──┼─────────┼─────────────────────┤│19 │2933900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20 │29321900 │艾割原药 │└──┴─────────┴─────────────────────┘</font>